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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案例】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杭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例简介




2019年9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杭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窃取网站和APP电话数据(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倒卖的情况。




处理结果




经查证,当事人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包含姓氏、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用户信息提供给企业客户,供企业客户通过“精准营销外呼平台”进行电话营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294元;2、处罚款人民币66706元。罚没款合计100000元。




案例点评




大数据时代,信息即财富,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也日益严重。本案作为我局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办的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第一案,履行了监管职责,为查办该类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已经衍生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全方位了解消费者兴趣、习惯等情况,进而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画像”的个人信息使用方式,该方式相比传统的个人信息买卖行为,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更加高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也更加严重,再加上目前该类行为违法边界的模糊,给新时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严重的挑战。



宁波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在电费收取中加收其他费用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良渚某物业单位宁波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反映该公寓一直使用商用电0.9元一度,物业收费远高于电力部门规定收费,要求查处。




处理结果




经查证,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公寓楼为商业转供电,公寓楼5号楼整栋加上10号楼3至8层从2018年01月开始收费,电费计算方式采用预充值方式;10号楼9至13层从从2018年11月开始收费,电费计算方式采用抄表方式,公寓楼5号楼和10号楼电费标准都为1元/度。截止2019年3月底,公寓5、10号楼供电公司共抄表约1279043.9度,总费用是989468.4元。因当事人采用预充值和抄表两种电费收取方式,故业主具体使用电力度数无法查实,但公寓楼5号楼整栋加上10号楼3至8层业主预充金额和10号楼9至13层抄表总额是1166672.2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在电费收取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作0.2倍违法经营额35440.76元的从轻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是我区查处的首例违规收取电费案,对于此类案件的侦办具有典型性意义。本案中,物业与业主虽然签订了协议,表面上看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属民事合同行为,但国家对于电力等涉及民生项目的收费问题是由专门法律背书的,涉及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瞿XX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19年8月8日,我局前往瞿XX经营的杭州余杭区经济开发区瞿XX手机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标识,另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带有标识的手机壳、精仿数据线、适配器,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以上产品均未得到授权。




处理结果




苹果公司(英文 apple inc)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手机及周边产品的品牌商,从影响力角度可以认定为众所周知。标识是苹果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当事人瞿某锋,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同已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且从事同类服务的苹果公司联系在一起引发消费者误认,事实上造成了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观违法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构成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当事人销售未经授权的带有标识的手机壳等产品,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手机壳等商品;2、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在店门头显著位置使用  标识,足已引人误以为与苹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误以为苹果公司提供的服务,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具有明显的混淆意图,属实施商业混淆行为。



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团队计酬传销案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从事“朵L试衣间”APP运营工作,该APP以“先试后买”作为主要销售模式的购物平台,主要从事服饰类产品销售,运营模式涉嫌传销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该APP于2018年11月开始开发并测试,2019年2月开始正式上线运行,采用会员制模式推广应用程序并销售其产品,会员分为四个级别:普通用户、VIP会员、店长和超级店长。客户下载应用程序后必须先输入已注册人员邀请码才能完成会员注册,系统后台根据邀请码确定推荐关系,其中VIP会员、店长、超级店长具有推荐资格,均可根据下线人员的消费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享受购物折扣。上述运营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传销行为。

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该公司共获利 1,274,544.81元。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274,544.81元,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2,274,544.81元。



案例点评




网络传销案件定性的关键就是对当事人运营模式和奖励制度的梳理及判断,而随着网络传销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强,网络传销当事人对其运营制度也越藏越深。本案中,办案人员突破后台管理系统,进入其运营模式中才能确认其真实奖励制度,故现场第一时间确认公司内部架构,找到系统维护或编程开发负责人员进行确认,与现场发现的PPT文件相印证,从而理清了当事人的运营奖励制度,固定相关证据。



杭州XX大药房方桥分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例简介




杭州XX大药房方桥分店,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浙DB5710181,有效期至2019年07月21日。在2019年07月29日的换证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药店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在盟云管理系统(药店版)中自2019年07月22日至2019年07月29日期间有药品销售记录,涉嫌无证经营药品。




处理结果




经查证,当事人在2019年07月22日至2019年07月29日期间药品总销售额为5922元,存在未取得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属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5922元;2、处罚款1243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新的《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取消GSP认证环节,实质是两证合一的过程,药品经营检查仍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基准,GSP检查中的经验仍然适用;法律加大了处罚力度,其实是对主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作为监管者需将“四个最严”落到实处,从而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深圳市XX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2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余杭南苑街道某小区一部电梯6月13日电梯养护记录是在6月27日进行的补登记,期间也未见有维保单位停驶电梯检测操作,怀疑维保记录作假。



处理结果




经查证,电梯维保单位深圳市安某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梯的存量越来越大,仅南苑街道正常使用客梯和扶梯共有3167台,电梯投诉举报量也逐年递增。随之维保公司也越来越多,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维保公司管理制度不严谨,对维保人员管理疏忽,甚至部分维保公司有纵容维保人员的情况。致使部分维保人员不能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时对电梯进行维保,维保工作形式化,经常出现漏保、不保和部分保的现象。此种现象已开始逐渐成为一种行业内幕,给电梯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杭州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泰店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3日,我局在对杭州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泰店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有3M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有呼吸阀在销售,存在未明码标价。




处理结果




经查证,2020年1月22日当事人从其连锁总部取得3M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有呼吸阀500只,于2020年1月23日拆零后进行销售。至2020年1月23日我局执法检查时,该店在售的3M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在售3M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有呼吸阀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点评




在冠状病毒传播如此严重的时期,防疫用品如此紧缺,当事人销售防疫用品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码标价,不能给消费者以明确直观的价格,就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我局在疫情防控中给想趁疫情严重发国难财的商家一记重拳,提现了我局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职责的坚定决心,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心,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xx食品商行销售“三无”口罩案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3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xx食品商行销售“三无”口罩。




处理结果




经查证,2020年1月30日,当事人从金华市天天口罩厂购进1500只口罩,放在超市内零售。上述口罩50只每袋,透明塑料袋包装,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上述口罩实际销售40只,口罩销售价为4元/只,成本价为2.8元/只。2020年1月31日,当事人将剩余1460只全部退回给厂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并处货罚款人民币1500元,合计罚没款1548元。




案例点评




疫情期间,口罩作为重要的防疫物资,是所有人都在购买的必需品,需求量急剧增加,然而部分有资质的口罩生产企业未能及时复工,口罩的利润上涨,出现了很多的地下加厂,导致市面上出现了不少的三无口罩、劣质口罩。针对此类生产经营问题口罩的恶劣行为,我局秉持从严从重从快的办案原则,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保障。



杭州余杭区新大地市场xx服装店

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案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3日傍晚,我局接到举报,杭州余杭区新大地小商品市场XX服装店在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高某某于2020年1月底通过微信向A经营者购入无合法完整的中文标识的口罩12000余个,货值19600元。涉案口罩为外文包装,无中文信息、产品的合格证明及进口报关凭证、发票等材料。当事人销售给顾客,除剩余7盒1包合计388个口罩外,其余口罩均已经销售,销售额19000元。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故处罚如下:1、没收查扣的涉案违法经营的口罩388个。2、处涉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处罚,罚款19600元。对于上级A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把涉案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




案例点评




作为经营者,经营不合法的口罩,很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规定,将受到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口罩不仅不能起到防疫作用,甚至还会影响身体健康。建议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官方途径购买,请勿购买各种非正规渠道口罩,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战胜疫情。



蔡xx销售以次充好口罩案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1日,我局收到线索,有人通过微信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的N95型口罩,故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蔡xx得知口罩产品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需求上升,于是从金华市一口罩厂购进普通防尘口罩,在明知该口罩不能过滤病毒微生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宣称该批口罩是能有效过滤99%病毒细菌和飞沫的N95型口罩,并通过微信销售。该批口罩无产品名称、无N95相关标识,达不到N95级别的过滤效率。截止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已销售该普通防尘口罩42550只,销售金额3168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销售口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




案例点评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口罩是重要的防疫物资,与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更影响着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该案从案源发现到移送公安机关仅用了一天时间,体现了余杭区局在关键时期的执法行动力。余杭区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紧盯防疫物资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从严、标准从重、速度从快,全力以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市场秩序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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