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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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
——(2019)最高法民申3832号再审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一审法院经实体审理,认定七〇三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七〇三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前,西钢公司已另案起诉七〇三研究所,并已有生效判决。在该两个案件中:1.双方当事人相同,双方在该两个案件中互为原告或被告。2.诉讼标的相同,均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3.后诉否定前诉。西钢公司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安装合同》及给付违约金;而七〇三研究所诉讼请求为解除《安装合同》及给付剩余工程款。因此,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七〇三研究所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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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季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