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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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在12月2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周强表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面临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周强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建议。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条件已经具备。周强表示,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已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一并提出修改建议。周强表示,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内容。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扩大回避适用范围、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调整上诉状提出的方式、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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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在第六届长白破产法论坛上强调 不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12月8日,第六届长白破产法论坛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如期召开,全国破产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律界同仁及管理人代表齐聚云端,就市场化破产中所涉问题献言献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李勇出席论坛并讲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青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许柏峰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全国人大代表史玉东、杨松、李宗胜、丁照民、张慧、田立坤,全国政协委员贾德昌受邀参加。李勇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不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要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更好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要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积极作用,不断健全适应区域经济体系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做好执行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保障保全解除和中止执行制度的实施,维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来自全国部分省市的破产法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约70人参加。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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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周强出席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强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11月23日,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图为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现场。周强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举世瞩目重大成就,深刻阐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理解把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和重点任务,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重大部署。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树立,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日益织密,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图为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周强强调,做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必然要求。要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服务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完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司法服务举措,助力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治理力度,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规则制定,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锻造过硬环境司法队伍,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主持会议。会议通报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冯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石时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部分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及环境资源审判庭全体同志,部分全国、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和各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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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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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 |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文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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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11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学习研讨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现场。周强指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各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主动服务和融入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周强强调,要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全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牢记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意义,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以中国司法智慧、中国司法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周强强调,要牢记“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自觉在大局中定位司法、谋划司法、推进司法,不断提升适应新时代新征程的履职能力水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紧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积极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锻造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人民法院铁军。周强强调,要持续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抓好学习培训、宣讲宣传、研究阐释、学用结合,切实把党中央提出的战略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任务。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不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新成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习研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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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分析2022年前三季度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部署下一步工作。周强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法院新收案件数同比下降,结案数同比上升,收结案实现良性循环。诉前调解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审判执行工作保持稳中有进,呈现良好态势。周强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两个确立”主题教育,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体现到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以严格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成效。周强指出,要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牢记“国之大者”,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综合效能,织密民生司法保障网,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周强要求,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坚持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推动各项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相得益彰。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坚定不移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确保立案渠道畅通,坚决防止“年底不立案”等问题反弹回潮,切实保障群众诉权。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建设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人民法院铁军。加强审判管理监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审判执行等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贺荣、高憬宏、张荣顺、马世忠、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出席会议,院领导刘贵祥列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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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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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司发通[2022]49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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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周强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干部大会讲话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贺荣主持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干部大会现场。10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干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图为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一次高举旗帜、凝聚力量、团结奋进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回顾总结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通过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和重要成效,宣示了党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对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充分体现了全党共同意志,充分反映了亿万人民共同心愿。会议指出,“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新时代引领党和国家事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政治保证,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从根本上讲,在于确立了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新时代新征程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最紧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会议指出,要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大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学细悟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更好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要深刻认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风险挑战,准确把握机遇挑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的职责定位,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始终做到“三个务必”,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党和人民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五个牢牢把握”的重要要求,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将党的二十大重大决策部署付诸行动、见之于成效,把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切实落到实处。要牢牢把握过去五年工作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的重大意义,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刻领会坚持人民至上的鲜明立场、坚持自信自立的精神力量、坚持守正创新的思想精髓、坚持问题导向的实践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的科学方法、坚持胸怀天下的情怀担当,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发扬人民司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优良传统,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定力,不断推进司法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要牢牢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更好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刻领会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牢牢把握前进道路上的五项重大原则,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牢牢把握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要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要牢牢把握团结奋斗的时代要求,紧紧依靠团结奋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挑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在意识形态、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反制打压、改革攻坚、自身建设等方面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会议强调,要立足职能狠抓落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深刻领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两步走战略安排和未来一个时期重大部署,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切实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人民法院实际行动。要围绕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切实统筹好速度与质量、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环保、发展与疫情的关系,服务扩大内需战略实施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更好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深化司法公开等改革成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围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要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加强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司法保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要围绕推动绿色发展,积极服务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部署,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要围绕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依法审理各类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要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依法维护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深化区际司法协助互助和交流合作。要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提升涉外司法质效,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法院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干警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章修正案、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报告会、集中宣讲辅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司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调研,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加强理论阐释研究。要积极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到基层干警和群众中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党的二十大代表到基层开展宣讲,综合利用全媒体传播方式和手段,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人民法院的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高憬宏、张荣顺、马世忠、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刘贵祥,离退休老同志苏泽林、黄尔梅、周泽民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单位干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干部参加会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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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周强参加党的二十大山东代表团发言表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参加党的二十大山东代表团讨论发言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举旗定向、总揽全局、气势恢宏、思想深邃,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把报告擘画的宏伟蓝图落实到具体实践中,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周强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全面回顾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深入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系统阐述未来一个时期党的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里程碑意义,必将极大促进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凝心聚力、团结奋斗,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周强表示,过去5年和新时代以来的10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两个确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最重大的政治成果,也是新时代引领党和国家事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政治保证。各级法院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历史使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上来,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周强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总结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认真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周强表示,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检查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准确分析形势,全面部署工作任务,主题鲜明、求真务实,是一个具有政治高度、思想高度的好报告。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牢牢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依法惩处腐败犯罪,一刻不放松地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制度机制,确保法院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周强表示,党的二十大全面总结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成就,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适应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需要,适应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修改的党章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忠诚履职、锐意进取,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党和人民交出优异的答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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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 认真聆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二十大报告

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各项工作,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作出专门部署,要求组织全体干警认真收看收听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要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精心组织、加强部署,深入开展学习交流研讨,加大宣传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在全国法院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按照院党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于10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党组织切实组织好广大党员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和干警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会,其中6个巡回法庭和各直属单位分别组织集中收看。开幕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党组织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讨论。广大党员干部一致认为,党的二十大是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明确宣示党在新征程上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进行宏观展望,科学谋划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鼓舞人心,催人奋进。大家纷纷表示,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持续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所作报告,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召开党组会和全院党员干部大会、组织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开展专题辅导讲座、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全面做好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提供有力司法服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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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精神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10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公报,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以忠诚担当、高度负责、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周强指出,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是在党的二十大前夕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5年的工作,总结了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分析当前形势和任务,深入讨论了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若干重大问题,为召开党的二十大作了充分准备。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全面做好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周强强调,要深刻认识党的十九大以来5年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昂扬向上的奋斗姿态投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周强要求,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抓好审判执行、疫情防控、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奋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做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各项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决肃清沈德咏流毒影响,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铁军。周强强调,要紧紧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交流研讨、加大宣传力度,狠抓工作落实,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昂扬向上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干警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贺荣、高憬宏、马世忠、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出席会议,院领导刘贵祥列席会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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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取辽宁,扬帆振兴海天阔

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红色基因,辽宁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为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司法力量——进取辽宁,扬帆振兴海天阔深情似海,厚望如山。长子情怀,重振雄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对辽宁高度重视、深情牵挂、亲切关怀,3次到辽宁考察,多次就东北、辽宁振兴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辽宁振兴发展把脉开方、指明路径、擘画未来。沿着总书记的足迹,近日,记者回访辽宁多地,感受司法担当,见证振兴发展,记录火热实践。【情景回放】(2013年8月·大连)习近平十分关心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他指出,高新区是科技的集聚地,也是创新的孵化器。看一个高新区是不是有竞争力、发展潜力大不大,关键是看能不能把“高”和“新”两篇文章做实做好。高新区要择优引入企业和项目,不能装进篮子都是“菜”。他希望高新区抓好科技、人才、政策等要素配置组合,把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落实到具体行业、具体产业、具体产品上。(摘自新华社报道《习近平在辽宁考察时强调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增添原动力》)【司法作为】辽宁振兴,工业先行。辽宁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1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主动聚焦省委“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一流标准,积极推动建成智能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深化“三合一”审判模式,集中管辖全省13个市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一年来,法庭立足保障产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妥善审理了“沈鼓集团技术秘密纠纷”“丹东农科院植物新品种纠纷”“唐氏生物商标权纠纷”等涉及“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案件,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高质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顶层设计。辽宁高院出台《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以“快办案”“细办案”“精办案”为核心,完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推动“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用创新机制保护创新。加大“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多元解纷、侵权损害赔偿、技术事实查明、律师调查令制度等机制,有效解决困扰企业的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取证难问题,同公安、检察、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2021年,辽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411件,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214件。【情景回放】(2018年9月·抚顺)抚顺是雷锋的第二故乡,也是雷锋精神的发祥地。习近平强调,雷锋是时代的楷模,雷锋精神是永恒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更多时代楷模。我们既要学习雷锋的精神,也要学习雷锋的做法,把崇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追求转化为具体行动,体现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摘自新华社报道《习近平在东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强调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司法作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楷模。辽宁,曾涌现出雷锋、郭明义、罗阳这样的民族脊梁。如今,滕启刚这个名字亦回响在辽沈大地。2021年6月4日,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滕启刚突发疾病不幸去世,终年57岁。“经常穿一件磨得泛白的旧夹克,挎一个旧皮包,踩着一双黑布鞋,进了老乡屋里,直接盘腿上炕拉家常,说的都是百姓听得进去的实在话。”现任千山区法院千山人民法庭庭长的吕晋锋是滕启刚带了13年的徒弟,跟着师父办案的场景经常浮现在他的眼前。“滕庭长一生坚守公平正义,办案作风硬朗,总是与证据较劲儿,与真相较真儿。如今还摆放在他办公桌上的8倍放大镜,就是最好的印证。”千山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茜说。市民王某因行车冲突动手打了任某,由于路上监控距离现场太远,难以辨别实际情况,对此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处罚。任某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到法院。监控视频公安机关看不清,法官也一样。为此滕启刚买来放大镜,几分钟的视频看了3个多小时,终于眼见为实。法院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决定,对王某予以处罚。滕启刚把每一件案件都当作自己的案件来办,把当事人当亲人。办完性侵案,他把受害女孩带到亲戚家中居住抚慰心灵创伤。3个月后,女孩父亲来接孩子,女孩哭着连声喊“滕爸爸,滕爸爸!”这些年,滕启刚承办、参与审理和审核案件6000余件,所承办的案件无一例冤假错案、无一起违法违纪举报,诉前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计其数。百姓有困难,他总是热心相助;群众有危险,他立刻挺身而出。他和妻子连续9年经常到同村胃癌患者张雪家中陪护,为她寻医问药;他认邻村精神疾病患者李大明为哥,农忙时节帮他种菜摘菜;夫妻俩在公园散步,见湖中有人落水奋不顾身将人救了上来……“滕启刚同志一心为民、乐于奉献的高贵品质,也是雷锋精神的薪火相传,他们都是在平凡中见伟大,这正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最好写照。”抚顺市雷锋纪念馆馆长任广友说。【情景回放】(2018年9月·沈阳)28日下午,习近平在沈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要求。他指出,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要坚定改革信心,在谋划地区改革发展思路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上下功夫,在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上下功夫。(摘自新华社报道《习近平在东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强调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司法作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能不能给点缓冲时间?让我们企业走出困境。”一家玻璃工程企业负责人梁彩华向办案法官提出请求。日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58人起诉该玻璃工程企业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涉企案件事关营商环境。该案件负责人康强专门到实地评估审判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与企业负责人面对面沟通。走访调研后,康强了解到:部分原告是残障人士,但被告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工资,并非恶意拖欠。“我们既要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利益,也要最大限度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康强说。经过法院工作人员与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几轮面对面沟通,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企业承诺了给付工资的时间,职工们也同意延期给付。最终,双方调解撤诉。2021年4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防范处置,提升办案效果,将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影响降至最低。辽宁省委主要领导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项制度事关辽宁法治建设,事关外界对辽宁的评价,法院给企业吃了个“定心丸”。聚焦服务振兴发展,辽宁高院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摆在突出位置,为了防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说起来很重要,一办案就忘掉”,2021年初,辽宁高院党组提出“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新理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设计,打出了一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组合拳”,建立了包括3个专项整治、5个专项活动和1个评估办法在内的“3+5+1”工作体系,“专精实”推进,积极向外界传递辽宁法院倾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今年,辽宁高院将服务升级为“5+5+5+1”工作体系,出台了《关于依法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的司法措施》,指导全省法院坚决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指向哪里,司法服务举措就跟进到哪里。“20条举措‘干货满满’,条条见真章,句句显担当,让市场主体更有获得感。”全国人大代表,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戴继双表示。【情景回放】2022年8月23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过的东湖森林公园开展“牢记嘱托,守护生态‘高颜值’”主题党日活动,一名亲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现场的群众主动与大家分享了考察当天情景。李珊珊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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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周强对人民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工作提出要求强调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9月29日,人民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工作推进会以视频方式召开。会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对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重点工作提出要求。周强指出,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取得了丰硕成果。2022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化推进的关键之年,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对于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督办攻坚重大案件等“十件实事”,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更大力度推动“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和缉捕到案的“漏网之鱼”等案件,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带动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续写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以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牵引,持续强化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长效机制,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有效统一执法标准,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制度化、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提升至新的高度,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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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 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学习研讨。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扎实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现场。周强指出,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进行一系列新的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理论创造,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为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作出重大历史性贡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党和国家勇敢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进行的伟大斗争,体现了我们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美好世界作出的最新贡献,为党和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守正创新、团结奋斗、勇毅前行提供了最新教材。周强强调,要深刻理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的重大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重大政治任务,对于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代魅力、理论定力、实践伟力的领悟,加深对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理解,激励广大法院干警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认真学习研读,更加深切感受到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时代呼唤、历史选择、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正是因为有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才有了思想上的“定盘心”,行动上的“指南针”,才能团结一心、顽强奋斗,风雨无阻向前进。要自觉从哲学高度、历史角度、时代维度深刻领会把握“两个确立”的必然逻辑,切实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要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深刻认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增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永葆人民法院政治机关本色。周强强调,要深刻领悟《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中蕴含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推动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走深走心走实。要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历史主动精神,自觉把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融入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把握历史机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强化忠诚履职的使命担当。要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鲜明人民立场,传承人民司法红色基因,坚守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顽强意志品质,锤炼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深刻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及时发现矛盾、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矛盾。要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科学思想方法,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善于运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分析形势任务、把握主要任务、统筹推进工作。周强强调,要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准确把握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牢记“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更大作为依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更实举措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准确把握我们党为共建美好世界作出的新贡献,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完善涉外审判机制,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以更高效能依法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准确把握新时代自我革命伟大实践的新要求,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推进,以更高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法院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在会上发言,基层党组织书记代表、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发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穆红玉,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沈亮、李勇出席学习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习研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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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出席座谈会勉励法律实习生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谱写壮丽青春之歌

9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周强勉励法律实习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树立远大理想,勇担时代重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壮丽青春之歌。图为周强与法律实习生亲切交谈。“能够近距离感受中国司法实践,这个来之不易的机会让我们倍感兴奋。”“在一点一滴的工作中感受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铁军风采,让青春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践中闪光。”“沿着前辈足迹,珍惜宝贵机遇,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壮阔实践中贡献青春力量”……座谈会上,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代表吕海宁、沈秋妍、张才华发言,表达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的激动之情和努力学习、认真工作的决心,往届法律实习生代表邹仪威、杨博涵以视频方式谈了实习时的收获和体会。图为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看到大家朝气蓬勃,感到非常高兴,大家的到来为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增添了青春活力!”座谈会上,周强与法律实习生亲切交谈。“你是学民诉法专业的,互联网司法发展给民事诉讼程序带来很多新情况新变化,你都关注了哪些?”“开始准备论文了吧?你研究的土地法、财税法热点问题很多,希望你取得更多研究成果”……周强结合实习生的专业背景、实习经历,与大家互动交流。实习生们踊跃发言,谈理想、谈感想、谈体会,现场气氛轻松热烈。周强指出,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人才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交流合作,探索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了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制度设计,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司法实践与教学科研紧密结合,在各高等院校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下,取得丰硕成果。法律实习生制度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平台和弘扬法治文化的实践阵地。周强勉励法律实习生,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珍惜宝贵机遇,争做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青年法治人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树立远大理想,把小我融入大我,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新成果、信息技术新工具新手段,研究解决中国司法问题,推动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相互促进、不断发展。要把握历史机遇,勇担时代重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为青年一代提供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把个人成长同时代发展紧密相连,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不负伟大时代,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周强强调,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提升法律实习生工作成效,推动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健全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推进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切实回应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需求。要加强组织保障,搭建更多更好平台,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供更多实践机会,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为法律实习生成才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主持座谈会。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作为接收单位负责人代表在会上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参加座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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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周强出席全国法院调研工作会议讲话强调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贺荣主持9月22日上午,全国法院调研工作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奋力开创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新局面,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图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现场。会议指出,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就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立足司法工作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研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持。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把讲政治贯穿调研工作始终,推动法院系统理论武装走深走实。领导干部带头调研发挥示范作用,扑下身子、沉下心来,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大调研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开展调研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调研工作机制持续优化,组织实施、课题管理、成果转化等机制不断创新完善。调研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蹲点调研等传统方法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有力助推调研工作提质增效。调研成果转化效果显著,一批重大调研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成效。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做好调研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把吃透上情和摸清下情相结合,必须坚持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必须坚持把调研作为人民法院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这些经验要继续坚持、不断发扬。会议强调,要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创新理论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新时代新成就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广阔前景和舞台,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智慧法院建设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人民法院调研工作面临新机遇。同时,人民法院调研工作面临新挑战。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推动法院调研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效。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坚持调研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不断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大调研工作格局,推动调研成果深度转化应用,奋力开创人民法院调研工作新局面,以高质量调研服务保障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要牢牢坚持调研工作正确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调研工作根本要求,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贯彻和研究阐释,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加强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百年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系统总结和研究党领导人民推进法治的成功经验,不断丰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分析问题,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进一步提高调研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调研工作重点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开展调研,把握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加强重大发展战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深度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确定调研课题,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并抓好转化运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精准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系统研究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开展调研,研究破解司法实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研,破除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提升司法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会议强调,要始终坚持科学的调研方法。要坚持系统观念,自觉将人民法院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部署。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掌握法院工作真实情况,准确把握司法活动规律和工作发展态势,提出务实管用的对策建议。要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同群众座谈、同一线干警谈心,了解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科学分析、深入研究问题,有的放矢作出决策。要坚持改革创新,在用足用好传统调研方法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解决问题。要突出法院特色,依托司法统计信息和海量案例资源,加强司法大数据实证研究,发挥司法工作“晴雨表”作用,为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会议要求,要健全完善调研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先调研后决策、调研决策联动工作机制,把调研作为决策的前置程序,杜绝拍脑袋决策、调研走过场现象。要加强司法调研的组织管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研究室规划协调、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配合协作的组织实施机制,加强调研资源集约化管理使用,加大对重大问题的联合调研攻坚力度。要把调研课题作为司法研究的重要抓手,加强课题项目的统一规划和归口管理。要搭建全国法院调研成果共享平台,加强成果转化预期评估和规划,拓宽成果转化形式和渠道。要坚持全国法院调研工作“一盘棋”,优化整合调研力量。要坚持开门搞调研,持续深化院校交流合作以及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协作互动,注重吸收各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司法政策、司法解释、重大课题的研究论证,形成调研工作合力。会议强调,要加强调研队伍建设。要选优配强研究室干部,选拔政治素质好、调研水平高、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调研工作队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研究室历练。要加强高层次调研人才储备,建立全国法院调研人才库,大力发现、培养、使用各条线优秀调研人才。要强化“全员调研”意识,把调查研究作为全体干警的基本功,加强调研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大力培养研究型干部、专家型法官,不断提高干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会议要求,要加强调研工作保障。要大力推进智慧调研建设,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调研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建设法院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健全司法大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深化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调研工作中的运用。要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定期调度调研工作,积极支持调研工作,带头参加调研工作,推动形成人人参与调研、人人善于调研的浓厚氛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会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青、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立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智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经验交流。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干警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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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开幕

促进合作共赢共同谱写金砖司法合作新篇章沈晓明致辞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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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通过《共同声明》圆满闭幕 周强致闭幕辞

9月21日晚,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完成各项议程,通过《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共同声明》(以下简称《共同声明》),圆满落下帷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闭幕式并致辞。图为参加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的代表进行云合影。《共同声明》指出,金砖国家最高法院将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平等保护各国公民权益,持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在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公平、诚实、守信的区域合作。金砖国家最高法院认同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并将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将深化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期待在金砖国家合作框架下,利用信息化手段增进国际司法协助作用,赞同继续加强法官培训和司法案例交流领域的合作。周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他指出,本次论坛围绕“新时代的金砖司法合作”主题深入研讨,与会各方在平等交流中探索司法合作新路径,在包容互鉴中共话司法为民新举措,共谋维护公正司法新路径,形成《共同声明》等许多重要共识和成果,必将有力促进金砖国家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更高水平司法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周强表示,本次论坛深化了合作共识、增进了友谊互信、擘画了光明未来。与会各方坚持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平等交流、畅所欲言,分享探索实践、凝聚合作共识,进一步夯实了互信基础,深化了彼此友谊,拓展了合作广度深度,为金砖国家司法交流注入新内涵、开启了新征程,将对各国司法领域交流合作产生深远影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金砖各国司法机关一道,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服务金砖国家构建更加全面、紧密、务实、包容的高质量伙伴关系,用实际行动为建设美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巴西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罗沙·韦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杰夫,印度共和国首席大法官乌代·乌梅什·拉利特,南非共和国最高上诉法院大法官博伊西·姆巴分别致辞。他们表示,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的成功举办进一步深化了金砖各国最高法院的交流合作,与会各方结合各国司法实践,就金砖国家司法领域合作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达成重要共识,取得丰硕成果。希望各国司法机关继续加强交流互鉴,在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智慧法院建设等领域开展更多层级、更大范围的合作,携手同心应对各种挑战,把金砖国家司法领域的合作提升至新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主持闭幕式,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闫希军出席闭幕式并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杨临萍,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墙,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宋敏莉,全国人大代表邓泽永,全国政协委员潘惠丽出席闭幕式。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直机关、海南等地方法院有关代表,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南非共和国部分大法官、法官代表,以及部分驻华使节出席闭幕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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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凝聚共识 团结协作 推动新时代金砖司法合作迈上新征程

周强在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作主旨发言表示凝聚共识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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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出席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讲话强调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贺荣主持9月14日下午,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图为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现场。孙若丰摄会议指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关系民族的未来,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薪火相传的战略高度,关心关怀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科学谋划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少年儿童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推动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干警不懈努力下,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阔步前进。广大法院干警特别是少年法庭干警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付出辛勤汗水,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以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陈海仪、顾薛磊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有情怀、有担当的杰出的少年审判法官。会议强调,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做好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要求,是建设更高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效路径。要自觉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谋划和推进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确保把少年审判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全面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能力水平,依法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会议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少年法庭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取得新的扎实成效。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树立和践行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推动少年审判专业化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切实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体系;注重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会议指出,回顾新时代10年少年司法发展历程,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了对少年法庭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政治性,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人民性,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时代性,始终以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指导少年审判实践;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升少年司法能力水平;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创造性,推进少年司法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坚持少年法庭工作的协同性,形成多方参与、同向发力的格局。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准确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坚持把少年审判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专业化发展为方向,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强化少年审判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更加有效融入“六大保护”为依托,全面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强调,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少年法庭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确保党中央关于少年儿童事业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坚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攻克少年法庭工作发展中的难题,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会议强调,要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要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侵权等各类民事案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家庭教育、“双减”政策背景下的教育培训类案件,依法开展涉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会议要求,要深化少年法庭改革,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成熟定型。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少年法庭实质化高效运作。要加强综合审判改革,探索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路径,推动未成年人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融合发展。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要完善少年审判考核评价制度,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讲好少年司法感人故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优法治环境。会议强调,要加强调查研究,夯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和理论支撑。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司法政策,明确裁判规则。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成果,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态势、规律的分析研判,为制定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提供实证支撑。要强化理论创新,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更好指导审判实践。会议要求,要深度参与综合治理,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抓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品牌工作,加强网络治理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司法白皮书等作用,推动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助力破解少年审判折射的社会问题,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制度不断完善。要深化审判延伸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未成年罪犯帮教挽救等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少年法庭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保障少年审判和延伸工作开展。要配足配强少年审判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理论运用、群众工作、释法说理、对外交流等专业化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少年审判人员综合素质。要关心关爱少年法庭干警,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确保少年审判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出席会议,党组成员、副院长沈亮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论文评选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先进集体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有关负责同志,先进个人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在会上发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李勇、张志勇,全国政协委员王义军,中央政法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尚秀云等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负责人,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以及从事少年法庭工作有关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主会场或以视频方式参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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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9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大、内涵丰富、思想深邃,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光辉,深刻阐明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坚定不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政治宣示,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行动纲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理论基础。《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反映了党和国家勇敢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进行的伟大斗争,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美好世界作出的最新贡献,为党和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守正创新、团结奋斗、勇毅前行提供了最新教材。周强强调,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推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坚定不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更好发挥职能、作出更大贡献。周强强调,要准确领会把握新时代10年伟大变革的里程碑意义,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要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要始终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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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 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周强出席推进构建中国特色“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工作座谈会讲话强调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贺荣主持图为座谈会现场。8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推进构建中国特色“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对接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各地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载体,推动建立自上而下、全面覆盖的“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目前,“总对总”合作单位有12家,全国四级法院以及7.8万个调解组织、6.9万家基层治理单位、32.8万名调解员在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菜单式、集约式、一站式解纷服务,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7万件纠纷在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平均每分钟有57件成功化解在诉前。图为周强出席推进构建中国特色“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工作座谈会并讲话。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枫桥经验”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更好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指明了方向。构建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的务实举措,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调解优良传统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潮流有机融合的创新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对于完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周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广泛汇聚解纷力量,“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实现了从点线突破向全面开花、平台搭建向实质解纷、单打独斗向多元联动、纠纷“解决得了”向纠纷“解决的好”的转变,联动资源多、覆盖领域广、规则日益完善,有效促进了调解资源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共用,引导大量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及时高效解决,为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互联网司法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周强强调,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继续扩大多元解纷的范围,拓展一站式解纷机制辐射面,推动在线多元解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诉讼服务大厅、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巡回审判等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坚决贯彻立案登记制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支持和规范各方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参与解决纠纷,提供业务指导和法律政策指引,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纵向贯通四级法院,横向对接各有关单位、各类解纷力量,在线链接其他多元化解平台,畅通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供给链。要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制度变革与科技变革双轮驱动,推进司法改革成果有效衔接,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迈向更高水平。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通报了“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质效情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致辞。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许山松,中国侨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连小敏,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鲁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杨荫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俞家栋,退役军人事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马飞雄,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马学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等12家合作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作发言,介绍各单位开展纠纷多元化解经验。随后,会议视频连线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相关法院和合作单位介绍党委领导下类型化纠纷多元共治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主持会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曾益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田学军,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茂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王灵桂,以及中宣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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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 加快构建信息时代司法工作新模式

周强出席第十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作专题发言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加快构建信息时代司法工作新模式8月1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以视频方式出席第十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就“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在司法程序中的体现:趋势与前景”作专题发言。周强介绍了中国法院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加快构建信息时代司法工作新模式的成效和前景,表示愿同与会各方加强交流互鉴、深化务实合作,共同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为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图为周强出席第十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并作专题发言。孙若丰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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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及区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自2020年6月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挑选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界限及区分——(2021)最高法民终553号陈某某与沈阳农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要旨1、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不确定时,因当事人之间仅存在资金的借用关系,该合同的性质应为借款合同。在买卖标的物确定后,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用此前借款合同项下款项购买房屋时,应视为对于原借款合同关系的清理,该协议本质上属于有关房屋买卖事项的约定,应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区分预约和本约的根本标准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当事人订立协议约定买方交纳购房款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买方只能依据协议要求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直接要求履行交房义务,且双方必须通过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此协议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基本案情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诉宏缘公司、谷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高院作出(2014)辽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判令宏缘公司给付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贷款本金,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该案审理期间,辽宁高院于2014年10月23日查封了宏缘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2019年3月26日,陈某某作为案外人对查封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辽宁高院作出(2019)辽执异49号执行裁定,认为陈某某与宏缘公司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系在该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申请。2011年1月31日,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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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破产程序中一般取回权的行使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自2020年6月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挑选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破产程序中一般取回权的行使——(2021)最高法民再56号马某某与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裁判要旨一般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权利,其基础是民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取回权标的物仍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原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其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即便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所得的价金可以由原权利人取回,也应满足该价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这一前提条件。基本案情2000年9月27日,马某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了A1952454XX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存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2001年5月8日,在未提供马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新华证券撤销指定交易,将马某某证券账户中的三只股票办理指定交易到王某某的100136XX资金账户下。2001年5月11日前,上述三只股票被全部卖出。2003年,证监会撤销新华证券,并指定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证券业务及所属营业部。上述王某某的100136XX资金账户被认定为配资账户。2008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受理新华证券清算组提出的新华证券破产清算申请。马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新华证券返还属于其所有的A1952454XX股票账户内的现有股票;判令新华证券、东北证券赔偿马某某损失,包括上述三只股票市值202450元,以及从2001年5月8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19089元,总计421539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三只股票已被售出,马某某行使一般取回权的前提已不存在。马某某如认为新华证券违规操作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就其权益损失向新华证券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诉讼主张侵权赔偿。东北证券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对新华证券的证券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进行托管,案涉三只股票早于托管期间被处置,故马某某诉请由东北证券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某股票账户账户内股票本为马某某所有的财产权益,当新华证券未经马某某授权,办理指定交易到王某某资金账户下时,马某某即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且由王某某的资金账户认定为配资账户可见,新华证券在该时间即取得了对案涉财产的占有,且该占有结果的发生,并非基于双方对合同约定之履行。虽然在新华证券占有行为实施的当时,该财产为股票,但该股票所对应的货币数额已经确定,且该货币数额与三只股票的指向关系亦为特定,因此,应当认定新华证券占有了不属于其的财产权益,该财产的权利人马某某要求对202450元行使取回权于法有据。东北证券为新华证券的托管方,其实际掌控着包括案涉资金在内的财产,其亦负有返还义务。马某某的财产权益所针对的对象是该三只股票及其所对应的特定价值。该股票本身并未产生孳息,马某某主张股票价值所对应之货币被占用所产生的损失,并不属于取回权范畴,一审法院告知其申报债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新华证券、东北证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某202450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取回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其基础是民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取回权标的物仍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原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其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本案中,新华证券在未取得马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其证券账户项下的三只股票,他人已善意取得股权,故马某某不能再取回其账户中原有的上述三只股票。即便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所得的价金可以由原权利人取回,也应满足该价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这一前提条件。本案中,处分马某某三只股票所得的价款进入了王某某资金账户,且已与账户内的其他资金混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综合考虑前述情形,马某某行使取回权的基础已不存在。马某某虽无法行使一般取回权,但不影响其向新华证券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在新华证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马某某可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新华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马某某的股票被新华证券通过违规操作无权处分时,东北证券尚未托管新华证券的证券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了托管人在托管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在马某某未举证证明东北证券在托管新华证券期间存在违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从而导致其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判令东北证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如马某某有证据证明东北证券等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其财产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承办法官:麻锦亮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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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自2020年6月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挑选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梳理裁判要旨,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认定——(2021)最高法民再154号吉盛公司与天地人公司别除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基本案情2013年8月30日,吉盛公司与天地人公司等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吉盛公司出借给天地人公司2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同日,吉盛公司与天地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天地人公司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及在建房屋抵押给吉盛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吉盛公司分七次向天地人公司银行账户发放贷款本金2400万元。2014年2月27日,吉盛公司与天地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年长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2号民事判决),判决天地人公司返还吉盛公司借款本金23040000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2014年10月13日,吉盛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天地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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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中的合法性审查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中的合法性审查——(2020)最高法行申2796号任某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时,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基本案情2001年3月16日,任某购买案涉无证房屋一处。2015年10月15日,任某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棚改办房屋征收项目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注明“家庭困难无力投资免于投资。”后任某要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以下简称铁锋区政府)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证明手续。铁锋区政府以任某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为由,认为任某房屋不具备无证房补偿认定条件,告知补缴投资款后才能出具证明手续。任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决定。经法院释明,任某拒绝撤回起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铁峰区政府履行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手续。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被单方解除后,经法院释明,任文彬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以铁锋区政府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亦拒绝撤回诉讼。因案涉协议已被撤销,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已被撤销,任某所诉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任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铁峰区政府履行涉案协议、为其出具相关手续。针对行政机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单方撤销案涉协议的行为,经法院释明,任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案中就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铁峰区政府撤销案涉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迳以案涉协议已被撤销,任某所诉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确有不当。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亦应在本案中就铁峰区政府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遂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文书链接点击下方图片放大查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相关裁判文书。★温馨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注册登陆,登陆后立即退出再重新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为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承办法官:杨迪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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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1)最高法民申931号李某某与翟成、刘丽娟、吉林省华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9日,刘丽娟与李某某、吕某围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吕某围支付刘丽娟2200万元作为对价,通过锦和公司的股东身份,获得对通化市林场60年的经营承包权、获得在锦和公司90%的股权(其中李某某75%,吕某围15%)。同日,刘丽娟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李某某人民币300万元整,期限三年,无利息。次日,刘丽娟与李某某、吕某围签订《抵账协议》,约定基于刘丽娟欠李某英、刘某某合计人民币24828600元,李某某、吕某围应付刘丽娟对价款2200万元,刘丽娟尚欠通化市林场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计约50万元,经李某英、刘某某同意,李某某、吕某围同意代刘丽娟归还欠款24828600元,李某某、吕某围以2200万元抵消应付刘丽娟的对价款,刘丽娟重新出具一张300万元借条给李某某。至此,刘丽娟与李某英、刘某某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李某某与刘丽娟新债权债务关系成立。2015年7月16日,甲方李某某,案外人吕某华、张某某与乙方刘丽娟、丙方华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某将案外人吕某华、张某某为其代持的锦和公司90%股权转让给刘丽娟,股权转让价款35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除李某某与刘丽娟对锦和公司承包的通化林场进行交割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各方并未实际履行。2017年7月17日,甲方李某某、乙方刘丽娟与丙方华仁公司签订《协议书》,李某某、刘丽娟双方确认截至《协议书》签订之日,刘丽娟欠李某某本金3800万元,同时约定刘丽娟以华仁公司100%股权向李某某出质的方式提供担保,华仁公司以其持有的案外人吉林省华仁同心教育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为刘丽娟提供担保,刘丽娟以其持有的锦和公司股权向李某某出质的方式提供担保。2017年7月20日,李某某协调案外人吕丽华、张晓军配合刘丽娟办理锦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将吕某华、张某某持有的锦和公司合计90%股权变更到刘丽娟名下。刘丽娟并未依约向李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主张翟成(系刘丽娟丈夫)应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债务属于刘丽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李某某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李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该主张加以证明,因此,对于李某某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均是刘丽娟以个人名义与李某某签订,其所形成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李某某于2019年8月诉请判令翟成对刘丽娟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李某某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刘丽娟与翟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而李某某在一、二审及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其与刘丽娟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均不能证明翟成同意或者追认刘丽娟受让锦和公司股权,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用于翟成与刘丽娟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刘丽娟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翟成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翟成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丽娟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审未予判决翟成对刘丽娟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文书链接点击下方图片放大查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相关裁判文书。★温馨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注册登陆,登陆后立即退出再重新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为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承办法官:孙勇进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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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时救济途径的选择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时救济途径的选择——(2020)最高法民申7046号吉林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关系,在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法律未明确规定该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影响该协议性质认定的,结合协议内容公益性及政策连贯性的实际情况,出于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协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综合考量,对该类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基本案情2002年,吉林市政府为开展吉林市西山运河里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意由亚泰公司进行亚泰欣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根据亚泰公司《关于开发建设亚泰运河里居住区享受优惠政策的请示》,将该项目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各项行政费用、管理费等吉林市政府职权范围内征收的相关费用。吉林市政府在针对前述申请的批复中还明确,根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吉林市政府、西山指挥部将随时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亚泰公司因在项目建设中垫付了三通一平、回迁楼建设、拆迁安置补偿(部分)等费用,要求吉林市政府给予解决。2012年4月10日,吉林市政府与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形成《研究解决亚泰欣城项目遗留问题整体备忘录》及附件,确认吉林市政府未偿还的垫付资金余额为4108.9605万元。2012年4月27日,吉林市政府召开第十四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后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0)》,再次确认亚泰公司垫付资金余额,并提出通过日后亚泰公司开发建设给予政策性减免方式予以抵扣。亚泰公司认为其已无后续开发项目,上述解决方案不能实现亚泰公司债权。故亚泰公司以其应吉林市政府请求垫付费用并经磋商确认垫付资金金额,已经形成借款关系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吉林市政府立即偿还垫付资金余额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亚泰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亚泰公司与吉林市政府并无借贷合意,亚泰公司会垫付资金及吉林市政府应当返还部分资金的原因系基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行及项目进行过程中享有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吉林市政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故在棚户区改造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认为:吉林市政府为开展吉林市西山运河里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意由亚泰公司进行亚泰欣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根据亚泰公司请示,将该项目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还根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随时召开协调会,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双方已就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形成了事实上的行政协议关系。此后吉林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70)》等文件对亚泰公司依据政策提报费用的确认,也符合其以缔结行政协议方式形成与亚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意基础。吉林市政府与亚泰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企业通过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盈利、行政机关利用社会资本实现相关行政管理目标而形成的公私合作关系,同时兼具双方合意及行政监管的双重特征。其标的虽为亚泰欣城项目建设,但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亚泰公司参与改造的行为,实现改善城市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的目的,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内容。案涉亚泰公司主张的垫付资金,系其与吉林市政府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亚泰公司主张其与吉林市政府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亚泰公司主张案涉事实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的范围、判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亦进一步明确:“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案涉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政府与法人之间关于棚户区改造形成的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尽管该类协议在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因具备民事合同的部分特征存在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情形,但并未将该类纠纷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影响对吉林市政府与亚泰公司之间协议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等要素和协议性质的认定,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正当性。且结合案涉项目公益性及政策连贯性的实际情况,本案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更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协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行政诉讼审判规则及后续执行措施亦更能确保亚泰公司权益得以及时实现。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亚泰公司可依法就本案纠纷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吉林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判文书点击下方图片放大查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相关裁判文书。★温馨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注册登陆,登陆后立即退出再重新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为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承办法官:张树明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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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安置义务的审查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安置义务的审查——(2020)最高法行申4344号李某诉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裁判要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应针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妥善处理,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基本案情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图县政府)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2016年11月10日作出《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工程移民搬迁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及《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按照《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吉林省安图县大兴川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李某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门前道路在淹没区和征收范围内。李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安图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并判令安图县政府在水库蓄水之前为其修建出行道路,如不能修建道路,请求对房屋进行征收。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房屋及门前道路并不在应当纳入补偿的范围,况且案涉项目蓄水工作尚未开展,李某主张该项目对其正常生活会造成实际影响,申请对其居住地点的出行道路进行实际调查,并请求为其修建水库淹没之后的出行道路或征收其房屋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项目具体实施中,若出现实际影响李某居住或出行等合法权益的情形,其可另行申请安图县政府作出处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但门前道路在淹没区和征收范围内。自2008年6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大兴川水电站施工占地区和水库库区新建工程项目的通知》起,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对李某出行的道路进行修缮和亮化。经二审法院实地踏查,李某一家的出行受到实际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因案涉项目的蓄水工作尚未开展,没有对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实际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因案涉项目存在道路出行不畅等问题,安图县政府应当对其作出妥善处理,切实解决李某一家出行等生活困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安图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本案中,安图县政府是案涉项目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经二审法院现场踏查,李某一家因案涉项目确实存在道路出行不畅等问题,安图县政府应当对此作出妥善处理,切实解决李某一家的出行等生活困难。二审法院判决安图县政府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安图县政府的再审申请。文书链接点击下方图片放大查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相关裁判文书。★温馨提示:中国裁判文书网需注册登陆,登陆后立即退出再重新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为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承办法官:杨迪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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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2020

每周一案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不能以未达成协议为由拖延履行每周一案丨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认定与裁量每周一案丨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每周一案丨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每周一案丨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举证权利每周一案丨不实陈述并非一律构成欺诈每周一案丨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每周一案丨主合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作为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每周一案丨形式上减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每周一案丨公司司法解散条件的认定与裁量每周一案丨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接触每周一案丨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每周一案丨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每周一案丨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分适用每周一案丨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每周一案丨吸毒人员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认定每周一案丨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赔偿计算标准每周一案丨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每周一案丨行政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每周一案丨行政复议中不适用禁止不利变更的情形每周一案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限认定每周一案丨确认之诉构成要件的认定每周一案丨被告主体不适格抗辩的认定与处理每周一案丨质权设立及监管责任的认定每周一案丨执行异议之诉中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每周一案丨买受人拒付货款抗辩的认定与裁量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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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审理的关系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审理的关系——(2020)最高法民终983号沈抚农商行、敦化农商行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与资管计划受益权、收益权转让既不具有牵连关系,又不具有竞合关系,则该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与民事案件并无关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的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该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基本案情2016年4月15日,沈抚农商行与敦化农商行签订编号为ZXZR-02的《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转让《万家共赢资管合同》第二期资管计划,资产计划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3日,管理人为万家共赢公司,资产本金1.8亿元,转让价款1.8亿元。同日,沈抚农商行与敦化农商行又签订了编号为20160415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敦化农商行承诺于2016年10月13日无条件从沈抚农商行手中受让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收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1.8亿元,收益权转让对价为1.8362亿元。2016年4月15日,沈抚农商行将1.8亿元转入敦化农商行指定的账户。敦化农商行未依《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事宜。沈抚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敦化农商行立即履行协议约定,从沈抚农商行处受让《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的第二期资管计划受益权,支付转让对价人民币1.8362亿元及违约金;二、敦化农商行向沈抚农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万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受益权转让协议》和《收益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沈抚农商行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敦化农商行未依约按期履行回购收益权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敦化农商行关于本案因涉嫌犯罪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敦化农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抚农商行183620000元本金及利息。二、驳回沈抚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敦化农商行签订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为了履行该合同,敦化农商行已向资产管理人万家共赢公司支付1.8亿元,万家共赢公司亦利用该1.8亿元购买了案外人昱曦公司的存单。至于万家共赢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使用敦化农商行的1.8亿元投资财产购买的具体投资项目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敦化农商行作为资产委托人进行资产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转让、回购《万家共赢资管合同》项下资产收益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资管计划受益权、收益权转让的实质系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在该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在能够确定该债权转让关系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突破该债权转让关系去审理其背后的交易关系。敦化农商行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受益权转让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编号为WJDH-2016-01《万家共赢资管合同》与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具有牵连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者存在竞合关系,故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此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受益权转让协议》《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敦化农商行以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主张,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链接点击放大下方图片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撰稿:仲伟珩▼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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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董事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等董事职权以外的其他具体业务,以公司所付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董事主张与公司同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公司解除董事职务且一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亦未再安排董事从事公司其他工作时,该事实劳动关系因形成的基础丧失应随委任关系一并解除。基本案情麦达斯控股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及麦达斯轻合金系关联公司。麦达斯控股独资设立麦达斯轻合金,吉林麦达斯铝业独资设立洛阳麦达斯铝业。2001年3月至2017年7月,吉林麦达斯铝业先后聘任孙起祥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期间孙起祥被派往洛阳麦达斯铝业兼任总经理。孙起祥任职期间,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吉林麦达斯铝业支付,自2016年1月起,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2017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任命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由麦达斯轻合金按月支付工资并扣缴个税,五险一金仍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工作期间,孙起祥除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公司融资、财务管理及政府协调相关工作,但麦达斯控股、麦达斯轻合金均未与孙起祥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7日,麦达斯控股免去孙起祥的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解聘原因为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此后未再安排孙起祥从事其他工作。自2018年3月起,麦达斯轻合金未向孙起祥发放工资及支付“五险一金”费用,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费用由孙起祥实际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孙起祥共计垫付五险一金费用92327.49元(其中单位承担部分60975.81元)。2018年4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申请。孙起祥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等问题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孙起祥遂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吉04民破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程序,宣告麦达斯轻合金破产。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孙起祥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之日起,即与麦达斯轻合金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不因免去孙起祥职务而解除。一审法院判决:麦达斯轻合金向孙起祥补发2018年3月至9月税后工资、返还2018年2月至10月孙起祥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新的任职时开始);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麦达斯轻合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法律并不禁止雇佣及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一审判决以“我国目前并无职业经理人制度”为由,认定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起祥的诉请请求。孙起祥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孙起祥在麦达斯轻合金任职期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18年2月,麦达斯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起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他工作,其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019年1月18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故在孙起祥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麦达斯轻合金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起祥诉请确认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麦达斯轻合金不再具有向孙起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但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应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孙起祥长期在麦达斯系公司工作,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麦达斯轻合金应参照孙起祥任职时的薪酬给予合理补偿。但因麦达斯轻合金在诉讼期间已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酌定麦达斯轻合金按被宣告破产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孙起祥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二审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孙起祥对麦达斯轻合金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三、驳回孙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链接点击放大下方图片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1.(2019)吉民终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承办法官:王富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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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和履行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和履行——(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鼎典泰富公司与邢福荣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裁判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故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欲生效,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虽然成立但未生效。而在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情况下,则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故当事人请求履行该确定不生效《转让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基本案情合伙人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邢福荣、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红佳投资有限公司、鼎典泰富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注册成立新能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鼎典泰富公司为新能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认缴比例为19.04%。协议第27.6条约定:“除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各自履行出资义务。2018年1月,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邢福荣将其在新能源基金的合伙份额转让给鼎典泰富公司。邢福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鼎典泰富公司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均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新能源基金合伙财产份额。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协议约定恰当履行各自义务。依照《转让协议书》约定,邢福荣请求鼎典泰富公司受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邢福荣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财产份额加以特别限制的,该特别限制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的诉讼请求系以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不能产生履行力的情况下,邢福荣请求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邢福荣的诉讼请求。文书链接点开图片放大观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仲伟珩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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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房屋,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房屋,不宜径行以其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2019)最高法行申7904号潘某诉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行政征收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迳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基本案情1995年7月19日,沙岭信用社与飞翔肉制品厂签订房产及土地转让协议,沙岭信用社将其所有的有证房产1100平方米、土地及院内一切设施有偿转让给飞翔肉制品厂。承继飞翔肉制品厂权利义务的主体为潘某。2008年12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潘某为被征收人。上述房屋及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并于2011年9月被强制拆除。潘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于洪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给付相应补偿款及利息。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涉1100平方米房屋没有相关房产档案,但潘某提供了《房照》及契税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1100平方米是有证房屋。另外,案涉房屋为原乡镇政府办公用房,潘某系从沙岭信用社处合法购买,案涉房屋即使没有房产档案,亦属于行政机关工作流程失误和历史遗留问题,故案涉1100平方米房屋应按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案涉708.47平方米无证房屋,综合考虑其历史用途和未办理产权手续原因等因素,可酌情予以补偿。遂判令于洪区政府支付相应补偿款及利息。潘某、于洪区政府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708.47无照房屋建成于1976年,房屋建成时《城市规划条例》尚未实施,当时的房屋用途为乡镇政府办公用房,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有其历史原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宜用现行标准确定房屋性质,一审法院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补偿明显过低。二审法院以部分改判的方式对一审判决不当的部分予以纠正。于洪区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首先,案涉有产权证房屋原为乡镇政府办公用房,后为沙岭信用社营业场所。潘某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此房屋后,用做肉食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和厂房。在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房照》及契税证等证据的情况下,案涉1100平方米房屋虽无房产档案但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有证房屋和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其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无照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政府办公用房,亦系潘某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在于洪区政府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案涉无照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等因素后,确定每平米2750元的补偿单价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于洪区政府的再审申请。文书链接点开图片放大观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张艳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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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和支配权能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和支配权能——(2019)最高法民终1445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与满孚首成(本溪)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在设定权利质权时,亦需要满足质权人对该权利的支配权能。欲满足质权人对该权利标的之支配,需要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能够实际支配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在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之外,并不具有对外的公示要件,因此该权利内容和有效存在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很难知悉,仅凭出质人单方提供的材料或说明难以确保该债权的客观真实存在,故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时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负担该权利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怠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情况下,则该应收账款并不客观真实存在及存在抵销权等抗辩的风险,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自行承担,而不能由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关系的债务人承担。基本案情2017年6月30日,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与满孚公司签订编号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向满孚公司出借97622235.77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还款时的复利、罚息等内容。2017年6月30日,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作为质权人,与满孚公司作为出质人签订编号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担保06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应收账款义务人为国源公司。同日,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作为质权人,与满孚公司作为出质人签订了编号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担保7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为配合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满孚公司自愿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权利,担保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记载,满孚公司将(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担保06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财产价值为149047762.8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满孚公司偿还本金97614055.17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对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的应收账款1.49亿元有优先受偿权,并判令国源公司将欠付满孚公司的应收账款支付给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国源公司抗辩,其与满孚公司之间的煤炭交易系先款后货,其并未欠款。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与满孚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广发银行本溪分行按照约定向满孚公司发放了97614055.17元贷款,满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对于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主张判令满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614055.17元、利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主张,就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享有有效的金额为1.49亿元的应收账款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虽然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与满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本银短贷字第000005-担保06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国源公司不认可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举证的案涉质押合同所涉出质债权—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的1.49亿元应收账款出质债权,无法确认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存在1.49亿元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故广发银行本溪分行请求确认其质权有效并有权对该质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满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借款本金97614055.17元和利息以及复利(2017年9月22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97614055.1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5.655%上浮50%按月计收相应的利息;以前述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5.655%上浮50%按月计收相应的利息复利);驳回广发银行本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在设定权利质权时,亦需要满足质权人对该权利的支配权能。欲满足质权人对该权利标的之支配,需要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能够实际支配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在基础交易关系当事人之外,并不具有对外的公示要件,因此该权利内容和有效存在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第三人很难知悉,仅凭出质人单方提供的材料或说明难以确保该债权的客观真实存在,故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时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负担该权利真实性的核实义务。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怠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情况下,则该应收账款并不客观真实存在及存在抵销权等抗辩的风险,应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自行承担,而不能由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关系的债务人承担。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向本院提交了作为办理案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附件的两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编号为GYZHTPMM170504-01和GYZHTPMM170604-01);国源公司亦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2016年、2017年间其与满孚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该系列合同中包括上述两份编号为GYZHTPMM170504-01和GYZHTPMM170604-01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经查,上述两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以承兑或现汇付款提货,出卖人安排放货相关事宜”。故根据上述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与国源公司均共同认可的合同约定内容,国源公司提取货物的方式为先行支付购买款,再行提货。就此而言,国源公司关于其与满孚公司工矿产品买卖交易为先付款后提货的抗辩理由,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因此,仅自上述合同约定而言,难以作出国源公司欠付满孚公司货款的认定。此外,国源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满孚公司就履行案涉《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的系列付款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满孚公司尚欠其款项;该系列凭证可以进一步支持国源公司关于其对满孚公司并未负债的抗辩主张。在广发银行本溪分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享有1.49亿元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国源公司欠付满孚公司货物买卖款,具有充分理据。本案应收账款质权虽然已经登记,但是在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应收账款客观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则广发银行本溪分行在设立案涉应收账款质权时疏于核实该应收账款客观真实性的风险,应自行承担;在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满孚公司对国源公司享有1.49亿元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况下,广发银行本溪分行主张对该无法确定客观真实性的1.49亿元应收账款债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链接点开图片放大观看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仲伟珩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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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认定与裁量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执行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的认定与裁量——(2020)最高法民终1026号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海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查处。基本案情在苏华建设公司诉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苏华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了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268套房屋。因案涉房屋被查封,所谓房屋买受人“艾海峰”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二审期间,发现在本案及与之相关联的系列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存在部分房屋“买受人”身份涉嫌被冒用及相关证据涉嫌伪造的情形。经指派审判人员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双鸭山市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艾海峰本人并未购买案涉房屋,也没有委托他人就案涉房屋的查封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在有关案涉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应诉。在案涉房屋被一审法院查封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为阻却执行,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艾海峰”等17名房屋“买受人”名义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以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材料。其中,17份《民事授权委托书》载明,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双慧受“艾海峰”等17名“买受人”委托代为提出执行异议和进行诉讼;17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分别为鸿基米兰开发公司与“艾海峰”等17人。但是,该17份《民事授权委托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委托人、房屋买受人落款处的“艾海峰”等签名和手印并非艾海峰等17人的真实签名和手印,在案涉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艾海峰等17人身份被冒用,载明“艾海峰”等17名所谓房屋“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和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单据亦为虚假。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华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是对案涉房屋应否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冒用艾海峰等17人名义向一审法院提供授权委托书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据和物业管理费收据,主张房屋已经销售和入住的虚假事实,以便阻却执行。因异议人购买房屋、对案涉房屋提出相关执行异议等基本事实均为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苏华建设公司请求准许继续查封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将诚实信用作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但是,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付款付费单据,并提出虚假执行异议主张,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对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另行作出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将本案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查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对案涉房屋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16件系列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亦作出同样的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2020)最高法民终1026号等17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逐案罚款100万元,合计共罚款1700万元。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王富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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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6300万,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在第二巡回法庭宣判!

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作出宣判,并公布了相应的司法制裁和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决定。全国人大代表杨震、李宗胜,全国政协委员张百良,吉林大学蔡立东教授、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辽宁大学闫海教授等知名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和部分高校法学院学生近百人旁听庭审。本系列案件中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因与工程承包人苏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5日裁定查封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名下268套房产。为阻却法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幕后组织部分购房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9年5月先行裁定支持了第一批33名“购房者”的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及该33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后,判决驳回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华建设公司不服,于202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分别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33案进行了审理。2020年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另外95名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苏华建设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查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该95名“购房者”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在进一步核实“购房人”身份时,发现部分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案件中也发现部分案件“购房者”身份和购房合同及有关票据的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诉讼。▲二巡法官一行去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相关资料▲二巡法官亲赴现场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涉嫌虚假诉讼问题高度重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上述全部128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购房者”身份和相关购房及占有使用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第二巡回法庭先后4次开庭审理和询问,重点调查涉嫌虚假诉讼问题。为确保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第二巡回法庭于11月12-17日指派主办合议庭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等五人赶赴哈尔滨市和案涉房屋所在地双鸭山市,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实地调查取证,通过向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小贷公司调查和利用周末时间逐户登门查看、逐人当面询问等,查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33件上诉案中,有17名所谓“购房者”系基于虚假事实并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核确认,该院一审的95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有46名“购房者”身份系伪造。对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17件虚假购房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苏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准予继续查封案涉17套房屋。同时,为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改善营商环境,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合议庭评议及法官会议讨论,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在本院每件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1700万元。另外,将有关虚假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等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黑龙江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一审审理中的46件涉嫌虚假诉讼问题的案件也同步作出了相应处理,也分别就每案作出罚款100万元的民事司法制裁,共计罚款4600万元,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上两级法院在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63件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同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对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该批有关系列案件中尚未发现有虚假诉讼问题的其他16件上诉案件和49件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另行依法作出处理。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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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020)最高法行赔申380号段某(女)诉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基本案情段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XX-X号有一处砖木住宅房屋21平方米,并持有土地证,土地证面积记载为103平方米。段某某于2005年2月24日因去世而将户口注销,有段某(女)、段某甲、段某(男)三个子女,就涉案房屋现未进行遗产分割。2013年5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国瑞大东方地区拆迁片区指挥部出具承诺书,记载事项为:本指挥部就段某某(过世)东建街XX-X号21平方米产权房屋及全部无产籍房屋承诺,如段家于2013年5月6日13:00时前交房拆除,给予2套55平方米住房(段家不添钱)及壹拾万元人民币房屋征收困难救助。同日,段某某之子段某甲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交房给征收部门予以拆除,同时办理房屋补偿手续。2013年5月6日,段某甲出具收条,收取了征收补偿款壹拾万元整。2013年5月7日,大东区政府将该房屋拆除。2014年段某(女)就上述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沈中行初字第281号行政判决,确认大东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大东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2015)辽行终字第0029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24日,段某(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大东区政府赔偿段某某三间房屋的财产损失7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5万元,共计133万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次,案涉房屋记载的产权人段某某已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在未进行遗产继承确定原告份额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原告不具有代表全部法定继承人要求赔偿,暨提起本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裁定驳回段某(女)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段某(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故其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且案涉房屋属于遗产,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段某(女)提起本诉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审查认为: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人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判理由错误,应予以纠正。但本案中,涉案房屋记载的产权人段某某已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段某(女)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主体不适格。段某(女)以其他法定继承人曾在证据交换时到过法庭即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参加人的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此裁判理由驳回段某(女)的起诉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段某(女)的再审申请。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梁凤云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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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不实陈述并非一律构成欺诈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不实陈述并非一律构成欺诈——(2019)最高法民终1763号北京佳农永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庆丰集团黑龙江稷泰祥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香港茂荣集团有限公司、高佳木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不实陈述并非一概等同于民法上之欺诈并发生相应法律后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实陈述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不实陈述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并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基本案情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庆丰集团黑龙江稷泰祥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稷泰祥公司)与北京佳农永兴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农公司)共计签订四份具有借款性质的《定向采购化肥协议书》,约定稷泰祥公司提供资金购买化肥,负责将资金汇入佳农公司银行账户;佳农公司负责化肥的收购和销售,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利润,化肥经营盈亏均由佳农公司承担。后稷泰祥公司自佳农公司其他债权人处受让了六笔债权,该六笔受让债权金额与稷泰祥公司按照《定向采购化肥协议书》向佳农公司提供的资金之和,扣除佳农公司向稷泰祥公司转账汇款后的差额为110997945元。2015年9月10日,稷泰祥公司与佳农公司、香港茂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荣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因佳农公司未能按期向稷泰祥公司偿还借款,三方同意将佳农公司持有的茂荣集团40%股权转让给稷泰祥公司,以抵偿佳农公司所欠稷泰祥公司的债务。佳农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该公司于2010年4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高佳木。稷泰祥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8日,成立时由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集团)持有90%股份,由佳农公司持有10%股份。2015年1月13日,稷泰祥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由庆丰集团持有100%股份。茂荣集团于2008年4月2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吕梦南和王浩隐自2014年5月20日成为茂荣集团的股东。稷泰祥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二)佳农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8358855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照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三)高佳木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茂荣集团对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佳农公司、茂荣集团、高佳木负担。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佳农公司从未持有茂荣集团任何股权,亦无人向稷泰祥公司实际转让股权。佳农公司、茂荣集团于《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承诺的佳农公司享有茂荣集团40%股权及相关内容均为虚假。佳农公司关于其为茂荣集团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主张,并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书》系佳农公司、茂荣集团以欺诈手段,使稷泰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稷泰祥公司主张撤销该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佳农公司关于双方债务已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形式予以偿还的主张已无依据,故佳农公司应偿还稷泰祥公司借款本金110997945元及相应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案涉合同签订,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佳农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陈述其持有茂荣集团40%股权与事实不符,但不实陈述并非一概等同于欺诈。不实陈述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作出不实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并导致对方陷于错误进而与其签订合同的后果。本案尚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佳农公司存在欺诈情形,具体分析如下:(一)佳农公司存在未来取得茂荣集团股权的可能,具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诚意,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佳农公司有欺诈意图。吕梦南、王浩隐是茂荣集团董事和股东(吕梦南与王浩隐分别持股60%与40%),该公司并无其他董事、股东。该两人于2019年10月15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吕梦南作为该公司代表人。佳农公司和茂荣集团均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吕梦南决定签订,吕梦南拟向佳农公司转让其名下40%的茂荣集团股权。2017年12月7日,王浩隐在以茂荣集团负责人(总经理)身份参加一审诉讼时,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据此可以认定,王浩隐认可佳农公司以茂荣集团股权持有人身份向稷泰祥公司转让茂荣集团40%的股权,也意味着王浩隐同意吕梦南向佳农公司转让该股权用于佳农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王浩隐不主张优先购买权)。以上事实说明,佳农公司虽未登记持有茂荣集团的股权,但茂荣集团两名股东均同意佳农公司受让该集团40%的股权,并将该部分股权依《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给稷泰祥公司抵偿债务。由此说明《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实际履行的可能。稷泰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茂荣集团40%的股权,尽管佳农公司不是登记持股人,但吕梦南、王浩隐两位登记持股人均愿意协助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佳农公司的不实陈述并非一定影响协议的履行和稷泰祥公司取得约定股权的合同目的。因此,佳农公司的不实陈述主要是将其未来拟取得的股权陈述为已经取得的股权,但佳农公司具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诚意,本案没有相反证据表明佳农公司作出不实陈述时具有不履行合同的故意,且佳农公司取得并向稷泰祥公司转让约定股权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尚难以认定佳农公司存在欺诈意图。(二)鉴于稷泰祥公司、庆丰集团与茂荣集团的关联关系,稷泰祥公司对于吕梦南拟向佳农公司转让股权的事实应当知情,佳农公司的不实陈述并不足以使稷泰祥公司陷于错误认识而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时,庆丰集团是稷泰祥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吕梦南在担任茂荣集团的董事、股东的同时,还兼任庆丰集团的副总经理。基于该种关联关系,稷泰祥公司可以方便了解到茂荣集团的股份当时登记在吕梦南和王浩隐名下,即佳农公司尚未对茂荣集团持股这一事实,并可以进一步征询有关当事人如何受让股权。对于拟受让茂荣集团40%的股权以消灭大额债权的重大交易行为,稷泰祥公司事先未主动调查茂荣集团的股权分布、治理结构等基本事实,不符合受让股权的一般交易习惯。稷泰祥公司当时对吕梦南拟向佳农公司转让40%股权的计划应当知情,故本案难以认定佳农公司的不实陈述对稷泰祥公司决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较大影响。综上,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具有较大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仅凭佳农公司关于该协议书约定股权的陈述内容与股权登记状况不符,尚不足以认定佳农公司实施欺诈。如果佳农公司的确不能取得并向稷泰祥公司转让约定股权,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其他救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据不足,基于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判令佳农公司向稷泰祥公司给付借款本息、高佳木和茂荣集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失去前提。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2016)黑民初35号民事判决;驳回江稷泰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余晓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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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主合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作为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主合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作为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2020)最高法民终531号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支行诉大连长波物流有限公司、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下,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7日,长波物流公司与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长波物流公司向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2亿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按季结息,分期还款。远东公司与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长波物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依约向长波物流公司发放全部借款本金3.2亿元。长波物流偿还部分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剩余还款义务,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于2019年2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长波物流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远东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9年8月16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公诉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查明长波物流公司涉嫌以采购汽车轮胎、汽车配件及燃油为由,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委托贷款3.2亿元的犯罪事实。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长波物流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等犯罪已由大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由于本案中借款人长波物流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且本案所涉的纠纷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范围之内,刑事诉讼程序对本案民事权益争议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确定,故本案暂不宜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依法应驳回起诉,待该刑事案件有定论后,锦州银行黄河支行可依据相关事实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明的长波物流公司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长波物流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远东公司作为担保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于借款人长波物流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情形下,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请求担保人远东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远东公司的起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长波物流公司的起诉,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锦州银行黄河路支行对远东公司的诉讼。承办法官:李盛烨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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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因法律法规出台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的合同解除——(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案裁判要旨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合同当事人对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无过错,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支付的价款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孳息;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0年11月25日,长春市自然资源局与泰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泰恒公司,土地及地上物由泰恒公司自行拆迁、补偿整理;泰恒公司在2011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拆迁整理工作并开工。2010年12月24日,泰恒公司向长春市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2030万元。2012年9月26日泰恒公司缴纳契税1315000元。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上述条例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对案涉地块的拆迁整理工作。泰恒公司遂起诉请求:一、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2630万元;三、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泰恒公司已缴纳契税1315000元;四、判令长春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利息9836491.34元(此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从2017年1月1日至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2010年11月25日签订合同时,泰恒公司对其自行对案涉土地及地上物拆迁整理是明知的,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双方之间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泰恒公司如在2010年11月25日取得土地后积极履行办理拆迁许可证义务,其作为拆迁主体符合法规规定;其怠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导致的现阶段拆迁不能,应自行承担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泰恒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已依约将案涉土地交付给泰恒公司,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影响案涉出让合同中关于拆迁整理的具体履行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开发等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并不必然使泰恒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案涉地块以“毛地”方式出让,泰恒公司负责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及整理工作。该出让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上述法规的出台,使得泰恒公司无法取得拆迁主体资格,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泰恒公司受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系对该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土地完成拆迁工作是泰恒公司开发案涉土地的必经环节。由于上述法规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迁整理工作,进而无法实现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的合同目的,故泰恒公司请求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实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障碍,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后,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应向泰恒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法定孳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导致泰恒公司无法自行完成案涉地块的拆迁整理工作,长春市自然资源局与泰恒公司对于案涉合同不能履行及泰恒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均无过错,故泰恒公司请求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泰恒公司交纳的1315000元契税,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应补偿泰恒公司6575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解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长春市自然资源局向泰恒公司返还投资款263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长春市自然资源局补偿泰恒公司6575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高度认可案件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判决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全文刊登。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仲伟珩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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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构成另案反诉内容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2019)最高法民申3832号再审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裁判要旨在本案被告已另案先行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如本质上属于该另案反诉内容,则虽然两案当事人相同,但基于诉讼地位、诉讼请求不同,不能认定为重复诉讼而驳回起诉,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基本案情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以下简称七〇三研究所)与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公司)就发电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总合同和三份子合同。工程涉及、采购、安装等工作由七〇三研究所履行。后七〇三研究所尚有调试等工作未完成,西钢公司尚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因双方履约发生争议,西钢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七〇三研究所继续履行《安装合同》;2.七〇三研究所支付违约金。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西钢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诉讼请求为:1.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协议为之前另案诉讼中形成);2.西钢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3.西钢公司赔偿多次违约造成的各种损失。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实体审理,认定七〇三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七〇三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前,西钢公司已另案起诉七〇三研究所,并已有生效判决。在该两个案件中:1.双方当事人相同,双方在该两个案件中互为原告或被告。2.诉讼标的相同,均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3.后诉否定前诉。西钢公司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安装合同》及给付违约金;而七〇三研究所诉讼请求为解除《安装合同》及给付剩余工程款。因此,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纠正。综上,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七〇三研究所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与另案西钢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安装合同》的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给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另案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相同。本质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诉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号案的反诉内容,以及其他诉讼内容,故不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判。原审法院仅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季伟明▼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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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和债权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承担的责任,以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基本案情2017年1月8日,长安信托与亿阳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由长安信托向亿阳集团发放贷款2亿元,年利率为10%。同日,亿阳信通公司、邓伟分别与长安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亿阳信通公司、邓伟为亿阳集团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6日,长安信托与柳河农商行签订《信托财产原状分配协议》,约定长安信托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财产权利按原状分配至柳河农商行。因亿阳集团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柳河农商行于2017年12月5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亿阳信通公司对亿阳集团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案涉《保证合同》约定了亿阳信通公司保证其提供担保已经通过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合同相对方已经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案涉《保证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亿阳信通公司对本案中亿阳集团对柳河农商行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判决:亿阳信通公司对亿阳集团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亿阳信通公司章程未授权法定代表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亿阳信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曲某在案涉《保证合同》上加盖名章、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柳河农商行在受让债权时,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亿阳信通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决议或者决定文件。但是,柳河农商行并未提供审查亿阳信通公司股东会决议材料的证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鉴于柳河农商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亿阳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签订《保证合同》超越权限,该《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因曲某系亿阳信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亿阳信通公司对于《保证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柳河农商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对于《保证合同》的无效也具有过错,柳河农商行与亿阳信通公司的上述过错程度大致相当,故对于债务人亿阳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亿阳信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亿阳信通公司向柳河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亿阳集团追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的部分内容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给付柳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亿元及借款期内利息675万元并支付复利及罚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承办法官:李盛烨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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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吸毒人员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认定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吸毒人员运输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认定——(2019)最高法刑申354号高辉运输毒品申诉案裁判要旨有证据证实吸毒人员有运输毒品行为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无论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还是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均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高辉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濮某的家里,以每克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5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驾驶汽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吉林省延吉市。次日,高辉在驾车回到延吉市自家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高辉身上、挎包内等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44.8克。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高辉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高辉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高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高辉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高辉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高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高辉系吸毒人员,从其处查获的毒品是运输毒品行为终结后,在存储状态下被查获,且运输毒品没有获利目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高辉系初犯,又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辉将毒品从黑龙江省运输到吉林省延吉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且原判鉴于高辉具有立功、自愿认罪等情节,已予从轻处罚,因此高辉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辉之母柳某某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生效裁判认定高辉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判决结果正确,高辉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高辉之母柳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刑法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被查获毒品的行为人,因其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较大,但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毒品持有人构成其他毒品犯罪而设立的一种兜底性罪名,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也就是说,对被查获毒品的行为人,有证据认定其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应优先按其行为特征确定相应的罪名,只有在其他罪名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辉将所购买的毒品从黑龙江省某市跨省运至吉林省某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此外,高辉作为吸毒人员,即便其是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有证据证实其有运输毒品行为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仍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才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故,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文书链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该案裁判文书。(点开图片长按三秒,识别图中二维码)1.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承办法官:张剑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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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

会议纪要是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合议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的约束功能。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以下文章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2次法官会议纪要)◈案情摘要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良向丙公司借款2000万元,为期9个月,甲公司用其名下混凝土制造厂房及厂房内部分机器设备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A签名。甲公司协助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期间,甲公司主张其有证据证明《抵押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案涉协议加盖的公章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抵押借款协议》并非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法定代表人A涉嫌伪造印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问题法定代表人以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不同观点甲说:有效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与外观,不论书面合同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其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订立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若仅因为公章不真实而否认合同效力则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期待利益,亦不利于商事活动的稳定性。乙说:无效说加盖印章的行为意在表明该书面合同所涉内容系印章主体所为,反映的是印章所代表的主体的真实意志。虚假的公章不能够代表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行为人以虚假公章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在公司未表示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内容所生发的法律后果或者法律责任不能直接归于公司承担,非公司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够对公司发生效力。◈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其有权代理或者代表公司整体意志作出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所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务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亦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的,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意见阐述一、印章对于解释合同的作用合同解释旨在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是对形成于书面的、表现为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论合同书中使用的语句是否清楚,都需要必要的解释。¹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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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赔偿计算标准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赔偿计算标准——(2018)最高法行再34号王某某诉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再审案裁判要旨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一审裁判作出时为基准。基本案情王某某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案涉房屋于1980年自建,于2006年被征收,于2006年7月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皇姑区政府)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王某某因与皇姑区政府就房屋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皇姑区政府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等损失。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参照2004年《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某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为35000元,判决:皇姑区政府赔偿王某某被拆除房屋损失35000元及利息;赔偿王某某室内财产损失4500元(已给付);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某某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某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自建,属于辽政办发〔2005〕16号《辽宁省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有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规定的情形。补助办法并非沈阳市人民政府依据16号实施方案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且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而该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补助办法不是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补助办法确定对王某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皇姑区政府对于王某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在无法给付王某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某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一、二审法院未查明应予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的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遂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文书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该案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张艳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