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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 | 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应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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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同时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期发展。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捆绑用工自主权的枷锁,导致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层出不穷。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应当重新回顾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从中分析出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的审理标准。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协商一致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定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该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

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罚则

1

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裁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否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并已满十年;


2

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后是否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签有的其他协议,主张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员需审查该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定条款;


4

是否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如劳动者已退休;


5

双方是否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用工形式;


6

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情况下,双方就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7

劳动者是否为人力资源管理等特殊岗位且存在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8

应当注意的其他情形。


文  |  徐淳

作者单位  |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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