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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关于二倍工资赔付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本文2648字,阅读完大约需要6.5分钟。


近年来,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涌现,引发了关于二倍工资制度如何适用的争议。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探究,以便增强二倍工资惩罚制在实务中的应用,促进企业及时、合法地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产生的。从系统解释的角度,由于该规定被置于“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故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


二倍工资的支付情形


1

构成要件

责任的形成以义务的不恰当履行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贯穿劳动关系存续始终,即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无论首次用工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产生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2

支付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与工作实践,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义务的履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


a

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这一阶段为无责任阶段,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b

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至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可见,在这一阶段,已经产生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不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而且要求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还须支付经济补偿。

c

开始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在这一阶段,不仅产生了二倍工资惩罚制,而且要求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上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后续期间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即劳动者最多只可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请求时效和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因此第二倍工资非普通意义上的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一但形成,就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应该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二倍工资惩罚制,但是未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也因标准不清晰导致裁判不一。


要理解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首先要理解二倍工资的支付方式,即用人单位已支付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再次支付劳动者的一倍工资,所以确定劳动者第一倍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确定第二倍工资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有以下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此处的工资指的是狭义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项目,且第一倍工资应当限于每月提供劳动而在当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半年或全年考核结束发放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


文  |  袁旭东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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