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讨要加班费,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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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介
贾某于2014年8月5日入职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28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相关社保及档案转移手续。
贾某认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也没有与之协商是否续签,故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贾某还主张,进入该公司以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9.5小时,有4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故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2016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经考虑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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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7日,单位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于管理混乱,部分考勤表和工资表缺失。申请人在职时担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制作考勤表和工资表,如果确有加班行为,其在制表时必定会如实反映,故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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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主张的事项均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前,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前任法定代表人范某(即申请人丈夫)承担。
经查,2016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范某变更为郑某。
仲裁
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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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平时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争议
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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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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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影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处理
结果
对申请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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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
评析
焦点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问题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仅适用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款情形,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属于以上情形,故不需要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从立法本意角度看,设立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是为了避免在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前提下,单位突如其来的解除行为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故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弥补性的经济过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知悉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即使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也不至于毫无防备,因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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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加班费的举证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加班的基本事实。另外,由于申请人在职时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工资表的制表人均为申请人,工资表中有加班工资一栏,所有办公室(申请人所在科室)人员除了前任法定代表人范某有一定数额的加班工资外,其余人(包括申请人)加班工资一栏均为“0”。综上,仲裁委对申请人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均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于是很多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提出,考勤记录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因此对存在加班事实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记录时,即应承担不利后果。
不过,“谁掌管,谁举证”成立的前提是,劳动必须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免除劳动者本人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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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4月18日由范某变更为郑某,被申请人认为变更之前的争议均应由范某承担法律责任,该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没有实质关系,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一般情况下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财产权,与法定代表人相分离。法人的变更可能引起法律责任的变化,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履行,也不会引起法人债权债务的灭失。只要法定代表人没有违反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不跨越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因此部分用人单位习惯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抗辩实际上于法无据。
文 | 李倩雯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社局仲裁科
值班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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