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前言


随着收到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一起历时整整一年有余的故意毁坏财物案,终于得以无罪告终。

回想办案历程,这个结果真是来之不易,每一步都走得艰难。

2020年11月22日下午,我在走访现场调查取证之时,在朋友圈曾发出了我对本案最真实的感慨!


“很多时候有些人的认罪认罚,是真的不懂什么是认罪认罚。 

当事人认为,反正我是做了这么一个行为,我不知道是不是犯罪,要签字我就签。”



翻阅自己曾经的办案感想,能有今天这样的结果,着实不易。

一、收到无罪“裁定书”,当事人竟一脸懵逼

2021年9月13日下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当事人在微信上发来两张该案裁定书的照片。

仔细阅读之后,发现这是一份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

看到裁定书上的裁定,让我及另一位辩护人林广军律师悬了6个月的心终于放下了。

检察院在庭审后撤回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这起刑事指控中已全身而退,典型的中国式无罪判决。

但当事人似乎不太明白“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是何意义,电话沟通时当事人语气迷惑,询问这份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经简单释明后,当事人才终于明白了这份裁定书的真正涵义。

这意味着,原本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现在已不用承担了;原本可能要坐的牢,现在已不用坐了。

二、定案证据,貌似板上钉钉

本案是因物业服务公司恶劣的服务行为所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

案发的原因是因为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与其他小区业主在群情激愤之下破坏了小区进出口的道闸栏杆。

事后,当事人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财物价格为9220元,达到了立案标准。

但,当晚参与维权行动的小区业主仅有当事人一人被指控。

我介入之时,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当事人也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量刑4个月。

据当事人反馈的信息,司法工作人员曾好心劝告,如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或许能获缓刑。

当事人也确实曾经找过所谓被害人协商过此事,但被害人并未接受当事人和解的建议。

此时,从形式上看,对当事人而言,定罪及坐牢似乎板上钉钉。

控方提供了人证、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貌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害人坚持要送当事人进监狱,再加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出意料的话,速裁程序之后,当事人将接受四个月的牢狱之灾。

但,世事难料,人生如棋,是福是祸,谁说得准呢?

这一次,上天没有助纣为孽。

三、善良的人啊,不懂法还那么相信人,是会被人欺的

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我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当天上午就到法院先领取传票并复制了卷宗,传票显示开庭时间是11月23日(星期一)。

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意味着案件可能在星期一当庭宣判,宣判之后将被立即收押至看守所。

提交完委托材料,未看卷宗之前,我问当事人,对于这起案件的指控有什么意见?

他说他不懂,如果法院判他坐牢就坐牢,判赔钱就赔钱。

善良的人啊,不懂法还那么相信人,是会被人欺的!

四、我相信你,大不了多蹲几个月

伊始,我也觉得这起案件有可能是走过场,充其量帮助其获得较轻的刑罚。

但拿到卷宗之后,抽空粗略地看了材料,内心瞬时兴奋起来,本案指控的证据存在严重疑问。

完全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备做无罪辩护的空间。

旋即,致电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律师要做无罪辩护。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情形下,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恳请法院更改审判程序并重新确定开庭的时间。

但工作人员似乎对我的意见不满,回复星期一准时开庭。

当晚继续阅卷后,内心再次确信了这是一起冤案,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存在重大的漏洞,尤其是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的金额的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凌晨3点18分,我在朋友圈推送了以下内容:“两眼冒光,但内心澎湃!黑暗不需要我们添砖加瓦,但光明要!”


考虑到司法环境的现实,做无罪辩护存在巨大的风险,实务中几乎失败,成功概率等于零。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反悔认罪认罚,则可能会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多加几个月的刑期。

因此,无罪辩护必须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在告知当事人无罪辩护所存在的风险后。

当事人一番话,让我感动至今:“我相信你,大不了多蹲几个月,4个月和7个月没多大区别。”

有了当事人的信任,我们迅速展开辩护工作。

为进一步核实案情,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我带领我所的覃市舟律师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案发现场,与小区业主沟通交流。

实地地走访,强化了我原来的看法,印证了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的判断,坚定了我做无罪辩护的信心。


五、依律,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星期一下午开庭之前,我们再次向法院表明做无罪辩护的意见,并告诉司法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如律师做无罪辩护,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并同时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及重新鉴定申请书。

法官似乎不太愿意更改开庭时间及审判程序,我们的意见实际上打乱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部署,但在看完提交的法律意见之后,还是同意了我们的申请。

或者说,不得不同意,因为适用何种程序,并非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这个决定,给了我更为充分的准备时间及向同行借力的机会。

六、向同行借力

无罪辩护,依赖我与覃市舟律师的力量似乎较为单薄一点,我必须要向同行借力。

得益于以前外出学习认识了许多刑辩牛人、大咖。

彼时,我想到了在深圳执业且专注于刑事辩护的林广军律师。

以前曾与其一起合作办理过几宗刑事案件,林广军律师在辩护中都显示出了高超辩护能力与技巧。

如林广军律师愿意介入,或许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会更高一点。

可能是被本案无罪辩护空间所吸引,也可能是被我真诚地邀请所感动,林广军律师同意与我一起办理这起案件。

事后证明,邀请林广军律师介入,是我接受委托后最正确的决定。

七、价格认定的结论毫无真实性可言,毫无!

依刑律,故意毁坏财物的损失必须要达到5千元以上,否则达不到定罪的标准。

因此,要推翻控方的指控,必须要打掉《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们决定进行市场调查。

为此,我们多次走访了周边各县市销售与涉案财物同样或类似物品的市场价格,核实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

恰好涉案物品的生产厂家位于深圳某区,林广军律师还亲自到该生产进行实地调研。

最后的调查结论,让我们两位律师都吓了一跳。

《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结论与律师实地调查核实的结论,两者之间最高相差竟然达数十倍。

价格认定的结论毫无真实性可言,毫无!

八、好吧,法庭上见!

审判实践中,类似本案极少有召开庭前会议,何况还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以便庭审能够针对核心争议进行审理。

除此之外,我们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庭前会议揭露控方指控存在的问题,希望控方主动撤回起诉。

但很遗憾,两次庭前会议中,公诉人都对我们的意见予以否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很正常,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公诉,肯定不可能轻易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好吧,法庭上见!



九、庭审当天,据说当地从未有过一起刑事案件如此被当地人关注

类似本案,如适用速裁程序,通常情况下,20分钟左右解决战斗。

如做无罪辩护,也不会超过半天,因为案卷材料仅有90多页。

但本案问题确实太多了,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存在可攻击的弱点。

为此,庭前我们准备了100多页的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

正因我们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控辩双方交锋激烈,火药味极浓。

庭审的最后,还出现旁听人员听到激动处自发鼓掌而被遭到合议庭警告的情形。

当天法院也对本案的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据庭审公开网的数据显示,庭审当天的播放量就超过十多万,至今观看量不少于50万,且大部分为本地百姓。

庭审当天,据说当地从未有过一起刑事案件如此被当地人关注。

一、法庭调查阶段视频(←直接点击文字)

二、法庭辩论阶段视频(←直接点击文字)

十、小案、大民生

本案是因小区业主正当维权而引发的案件,其裁判的指引作用极其明显,涉及到小区业主如何正当维权的界限,具有社会学意义。

如果罪名成立,会引起连锁反应,因当事人并非是当晚参与维权的唯一业主。

据说当晚参与的人员达几百人之众。

这意味着,当事人一旦罪名成立,将有可能波及到当晚参与维权的其他业主,即其他业主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届时,所有小区的业主将人人自危。如此,对小区业主的正当维权将会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此外,一旦罪名成立,所谓的被害人还可以据此追究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几乎是所有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句话,如罪名成立,往后,几乎是所有小区业主都将被物业服务公司死死地掐住了脖子。

这无异于,物业公司在将业主摁在地上后,随时可以对业主进行暴揍。

所以,庭审过后,判决出来之前,我们做好了最坏的准备。

如一审无罪辩护失败,我们决定继续无偿援助当事人,帮助当事人上诉,坚持抗争到底,维权到底。

因为,本案绝非关涉一案一人,而是与所有相关的小区业主息息相关。

本案的性质,正如林广军律师所言,小案,大民生!

还好,正义站在了小区业主这一边。黑暗无需添砖加瓦,但光明一定要!

徐美美律师,2021年9月16日撰写于前往广西南宁出差途中。





以下为法院的裁定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