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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网暴的“风暴”或将来袭

张夏 经济观察网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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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角度讲,网暴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中以侮辱、诽谤罪为主。


作者 | 张夏

图源 | 图虫创意



天下苦网暴久矣。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关注和热议。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在网络上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对他人的精神、人格和名誉造成的损害。这些行为不属于物理暴力,不是硬暴力,但是其对个人的影响却丝毫不亚于传统暴力行为。

在传统的现实生活中,针对他人的侮辱、诽谤、谩骂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行为人与被害人相识,对被害人的影响也比较直接,可能导致被害人在熟人间“抬不起头”“没有面子”,但是对现实生活的影响面有限。在网络社会,有关一个人的谣言,对一个人的谩骂,通过“鼠标”“键盘”瞬间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成为无数网民关注的焦点、茶余饭后的谈资。网络世界并不是虚拟的,它所具有放大效应,使得“坏事传千里”变得毫不夸张。

在流量经济时代,很多人为了博取眼球、扩大流量,没有底线地靠造假造谣嫁接新闻吸粉引流。在遭受了网暴的人中,有的人无端被“社会性死亡”,有的人因此苦恼抑郁、丢了工作、失学辍学,甚至不抗重压选择自杀自残。像浙江“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祖孙合影被造谣‘老夫少妻’案”等,都让无辜的当事人莫名遭受网暴的伤害。

对网暴行为,法律并非束手无措。从刑法的角度讲,网暴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中以侮辱、诽谤罪为主。这次两高一部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些规定,仅有造谣传谣和谩骂攻击的行为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的主要判断要素包括言语的恶劣程度,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这方面可以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网络诽谤中的“情节严重”包括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别转发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也不能逍遥法外,仍然有治安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可以规制、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犯罪。自诉是与公诉相对,自诉是指由被害方自行向法院起诉而启动的追诉程序,公诉是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启动的追诉程序。实践中,对网暴案件,提起自诉最大的难度是,由于技术、能力有限,被害人无法有效收集到提起诉讼所要求的事实和证据。两高一部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刑法有关公安机关对公民提起自诉有协助义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如果能够落实这一条,对网暴的自诉将容易很多,大量案件可以到审判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侮辱、诽谤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也就是由自诉转为公诉案件。本次征求意见稿,将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多次侮辱、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列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提起公诉。应该说,这个标准弹性较大,自诉转公诉的门槛并不高。

总之,如果两高一部的意见颁布后,有关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证据以及自诉转公诉的有关规定得到真正落实,按照目前的司法机关的法律和政策标准,对网暴行为的打击力度无疑会加大,一场打击网暴的“风暴”即将来袭。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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