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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堂,拷打下跪的观念基础

2017-02-14 十万新青年都在 志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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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公堂文化、公正观念与传统中国司法礼仪》,作者范忠信: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首发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有删减。


传统中国司法还有两个特别的标志性程序要素——跪和拷。下跪和拷打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符号之一,也可以说是传统司法礼仪的特别构成部分。

 

先说拷打。传统公务活动特别是公堂活动中凸显官民关系的父子关系属性的仪式,首先是拷打。把拷打视为中国传统司法礼仪之一,作为与“跪”配套的一种程序,也未尝不可。拷打,广义上包括官府笞击百姓的所有动作,包括作为刑侦(逼供)手段的拷讯,还包括作为刑罚的笞杖,我们在这里合并考察。



拷打能作为一种仪式来看吗?我觉得可以。按照我的理解,公堂拷打,有时候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一创痛是次要的,强调父子关系是主要的。最能体现父子关系的仪式,除了跪,就是打。按照传统伦理,最有理由打人的是谁?是父母亲。父母亲打孩子,在古代中国是天经地义的。


有古文字学家说,老人的“老”,耆老的“耆”,孝道的“孝”,教育的“教”,考问的“考”,这些字中共同的“耂”字头,读音为“Wo”,意指长辈。其实,也许是像老人手杖之形。手杖底下肃立着“子”,这就是“孝”,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孝”字边上再加一只手(攵),就成了“教”。所以,古代父母官打老百姓,简直就是强化父子关系的一种“教孝”仪式。

 

拷打,尤其是刑讯,作为古时的司法礼仪,传载着中国特有的司法价值观,或者说体现着中国特有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具体来说,我觉得拷打有以下这样几种价值含义。

 

第一,官长拷打是家长式政治的必要仪式。古时家长的手杖,除了年老时作为步行辅助工具外,更主要是充当家内维护秩序的执法工具。国家的全部刑罚,都可以视为家长的手杖,但最为直观和易用的就是公堂笞杖。官吏打百姓,与家长打不听话的孩子道理是一样的,是政治管理的需要。公堂拷打,尤其是这种家长式政治的程序要求,是家长式威权具象化的体现。“家长式政治”的实体法,需要有一定的“诉讼法”程序与之配套,这就是拷讯。

 

第二,官长拷打被视为对百姓的教化方式。按照古时的政治哲学,公堂刑杖是用来“教孝”的,通过拷打来教导百姓对国家“行孝”(“移孝作忠”)。一般来说,父母打孩子喜欢在人多处,“堂前教子,枕边教妻”“人前教子,背后教妻”古谚正说此理。对父母官而言,众目睽睽、有剧场效果的公堂,就是教训不肖子民的理想场所,因为这里最符合教育效果的传播目的。

 

古时强调“百善孝为先”“仁孝治天下”,官府以“棍棒底下出孝子”方式来“教孝”百姓,自是题中应有之义。《尚书》“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就是指官吏以棍杖教育百姓。《唐律疏议•名例》:“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也就是说,对百姓笞打,是为了“教耻”即教育百姓知耻。

 

第三,官长拷笞是专制政治的恐怖原则所需。孟德斯鸠认为,传统中国政体的“原则是恐怖”,“统治中国的就是棍子”。他认为,专制政治的恐怖原则与贵族政治的荣誉原则正相对立,“我不晓得,一个国家(指中国)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他认为古代中国经常“对人性进行残害”,亚洲人民包括中国人甚至“把君主的侮辱当做是一种家长式的恩惠的施与”。

 

古时中国政治也正如孟氏所言,以法家的“霸道”为灵魂(儒家“王道”说多当成幌子),霸道的原则就是“以力服人”,就是恐怖原则。通过拷打,打服了“不孝子民”,打出了老百姓的“孝顺”。“顺民”也即广义的“忠臣”,“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是与恐怖原则联系在一起的。

 

总之,古代中国司法中注重拷打这种仪式,是与官吏为民父母这一政治理念相适应的。在民主法治下,我们觉得“棍棒打出孝子”的政治理念是很落后或野蛮的;但只要仍坚持公共政治关系可以有父子关系属性,就必然情不自禁同意拷打作为政治仪式。比如,到司法中泛滥成灾的刑讯逼供,有人觉得不必大惊小怪,甚至觉得对恶人“杀威”应该有刑讯,在侦查技术条件不足时可以通过刑讯快速找到侦查线索;人们顶多承认对刑讯过分滥用应加以限制,以防致人重伤或死亡而已。

 

在古代中国,刑讯有法律限制,不是官吏随意乱打。这类限制很多,既要防止官员滥权,又要适当保护嫌疑人。

下跪。作为公务中的一种程序或礼仪,下跪(不管是百姓对官,还是下官对上官)并不是自古就有的,上古到唐宋时期好像没有这种跪。跪仪到底始于何时?康有为认为是从元朝开始的:“汉制,皇帝为丞相起;晋六朝及唐,君臣皆坐,宋乃立,惟元乃跪,后世从之。”

 

有学者考证,宋代百姓见官是不须跪的,遇官下跪始于元。“跪”作为仪式,可能源自上古祭祀神灵和祖先及接待贵宾的基本礼仪:“这种不舒服的状态,抑或提醒该状态之下的人,在祖宗灵位面前处于卑微、焦虑之中,有点类似宗教活动中,以损伤自己来表达对神明的崇敬之情,达到一种无以复加的程度”。

 

在元明清时代,这种姿仪被扩张使用,不仅民对官须跪,下官对上官也须跪。为何有这一变化?在元清两代,可能与蒙满征服者迫令汉人以跪姿表达臣(屈)服有关;在明代,可能与朱明王朝沿袭了蒙元践踏人格暴戾奴役的统治模式有关。在公堂,“所有涉案人全部必须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两边,证人跪在中间”。从清末西洋传教士所拍的中国照片,我们看到公堂上常常是跪倒一大片,而且是“五体投地”的跪姿。这种姿势要表达什么样的法律观念呢?

 

我觉得这要从官民关系的父子关系定位才好理解。从很早开始,官吏就被定性为“为民父母行政”者,就要求官吏“乐只君子,民之父母”,“爱民如赤子”。同时要求百姓对君对官尽子女一般义务,“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这种父子关系定位,在王朝统治尚算开明时,其仪式化要求不会很强烈;但到了封建君主专制恶性癌变的王朝,特别是民族压迫政权时代,就有了强迫子民百姓仪式化地表达“孝顺”的强烈需要,跪姿(仪式)正好满足了这种政治需要。传统中国政治场合的跪姿,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其法律文化涵义。

 

第一,跪姿表达百姓感恩父母官。按照古代中国政治哲学,王道政治本质就是官府施恩、百姓感恩。从上对下(官对民)而言,“刺史县令为人(民)父母,(对百姓)只合倍加乳哺”;从下对上(民对官)而言,就是要知恩感恩报恩,跪姿最能表达感恩态度。在古人观念中,百姓找官员办事就如羊羔找母羊吃奶,既然“羊有跪乳之义”,那么老百姓当然应该跪官。

 

第二,跪仪最能彰显屈民尊官。一般来说,跪姿使跪者人格贬低,同时凸显对方高大威风。如果不下跪,而是平起平坐,那就无法突出这种贬尊之别。所以,在平等遗风尚残存的宋以前,官民之间、上下官级之间,都不须通过“自矮半截”的跪仪来格外彰显尊卑之别。但到了极端专制的元明清时代,就必须通过百姓跪官仪式来格外强调官尊民卑了。


第三,跪仪表示百姓哀求庇护。“跪”和“求”本来就连在一起,不过上古时跪求的对象是神灵和祖先,初尚未及君和官而已。后世君和官权逐渐强化或扩张,所以就成了百姓跪求的对象了。百姓到官府,是为了寻求保护或庇护,就是要找保护伞,要找个青天。下跪,是乞求庇护的标准姿态。只有跪,才能把“哀”和“乞”愿望表达得更充分。跪姿态是标准的示弱,平起平坐当然表达不了;示弱而后才能让对方怜悯。

 

第四,跪姿还可表示自认原罪。一个人如果意志自由、人格独立、堂堂正正,怎会愿意对他人下跪?只有人格奴化、屈辱偷生、百般无奈时才需要对他人下跪。所以公堂跪仪也部分出于强化百姓原罪感的需要。宗教一般强调原罪感,传统中国政治也有制造原罪感的需要。迫使百姓对官员下跪,就是要让百姓感到人格受贬辱,就是要在百姓积久成习地形成这种潜意识一“涉官司、上公堂就不是好人”“打官司给父母官添麻烦了”。

 

在总结了公堂“跪”仪的这四重法律文化涵义后,我们还应进一步认识到:在古代中国官民交接场合,“跪”不仅仅体现在身体姿势上,还体现在官式语言上。在明清时代,所有百姓呈官文书,特别是诉状呈状,在称呼“朝廷命官”时,除了以古时官爵(如太守、方伯、县宰、邑侯、宪台)作为雅称来夸美外,还常常加上“青天父母”“大老爷”“老大人”“老父台”“老公祖”等亲属尊称,同时自称“子民”“蚁民”“草民”“山民”“罪民”“贱丁”“鄙人”加以贬低。这两者,一尊一贬,合成了一种语言和精神上的“跪”。这已经符号化了,成了公堂文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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