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右史学 | 黎志辉:建国初期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
本文选自《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总第84期。
作者:黎志辉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副研究员
摘要:建国初期,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经历过土地革命的原中央苏区,通常被视为土地分散地区的典型代表。苏区革命对建国后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相对分散的土地占有状况上,而且体现在较为特殊的社群关系和政治生态上。后苏区时代地主与农民的微妙关系,以及前苏区干部的历史问题,都使苏区土地改革呈现出与其他新区有所不同的特点。这些现实状况,是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适用了某些特殊政策的前提条件。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的历史经验启示:原中央苏区的振兴发展,应在社会心理的认同下,努力寻求国家的政策扶持,同时积极探索现代化经营模式,不断增强经济“造血”功能。
关键词:土地改革;原中央苏区;老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经济恢复
一、引言
中央苏区,亦称“中央革命根据地”,是指1929年至1934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创立的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块革命根据地,主要包括赣南、闽西两区。1949年4月,人民解放军越过长江进入江西作战,数月后江西、福建等省即获解放,原中央苏区重新归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版图。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全国性的土地改革逐步在这些“新解放区”拉开帷幕。由于江西、福建分属中南局、华东局管辖,所以在杜润生主编的《中国的土地改革》、罗平汉的《土地改革运动史》、张永泉与赵泉均合著的《中国土地改革史》等较具代表性的著作中,包括莫宏伟、张成洁专门研究新区土地改革的专著《新区农村的土地改革》中,都是按照中南区、华东区等行政区划的分类,对这段历史进行叙述。我们认为,江西、福建等原苏区省份,既属建国后的新解放区,又是建国前的老革命根据地,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新区的特征,值得作为土地改革新区的一个特殊类型加以研究。而且,建国后中央政府并未忘记中央苏区,曾在政策上给予了某些特殊安排,这也使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具有某种特殊性。
本文将以中央苏区为研究对象,注重从社会变迁的视角,考察土地革命时期的历史烙印以及这一区域的社会特征对建国后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阐述其现实启示。
二、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背景
众所周知,土地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各县都经历了以“分田”、“查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但1934年中共中央及红军主力撤出中央苏区后,南京国民政府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制订和颁布了多项法令,恢复物主在苏区革命之前对于田地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中也包括祠堂、寺庙、会社等公共团体的公产。江西“地归原主”的过程颇为顺利,闽西的情况则较复杂。由于历经苏区时代的土地革命、1932至1934年期间十九路军的“计口授田”以及后来国民政府扶植自耕农等土地改革阶段,1935年后的闽西出现了多种地权处置模式,例如茶镜的“计口授田”模式、白砂的土地乡公有模式以及傅柏翠在古田和皎洋两地实施的“耕者有其田”模式等。尤为特殊的是,1934年底以后,由于闽西南还一直有中共地方组织及红军游击队活动,不少地方的群众在其支持下发动了保存苏区土地改革成果的“保土斗争”,因此在龙岩、永定、上杭东南部等一部分地区,依然保持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分田状态。据1950年对龙岩县保留土地革命果实地区4个典型村土地情况的调查,除了各阶层的每户或每人平均所占有的耕地面积比较平均外,“更重要的是地主已不存在了,富农也很少。在东红区的三个自然村中只有二户富农,但这二户占有的土地还不及总数的1%,而且都是兼营商业的。西陈区条围村连富农也没有,占有土地最多的是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其次为贫农。富裕中农、中农、贫农合计占总户数的67.18%,占总人数的64.75%,而占有耕地79.66%。在东红区三个村中,中农、贫农合计占总户数的89.51,占总人数的88.27%,而占有耕地92.50%。”在土地改革前,闽西约有13万左右人口的地区基本上保留着土地革命的果实,“这是福建革命历史上光辉一页,也是全国罕见的。
尽管红军长征后原中央苏区的分田成果大多未获保留,但是,土地革命对人口、家庭、耕作环境以及传统的租佃关系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大量青壮年人口在战争中流失,并加剧了地主的“离村化”现象,从而在极大程度上延缓和改变了土地集中的一般性趋势。1950年,闽西革命根据地创始人之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邓子恢在致毛泽东的电文中说:“江南各省土地集中情形,经过土地革命之震动,八年抗战之破坏,及国民党长期压榨结果,已不像大革命以前那样集中……特别是老苏区及其周围,更加分散,地主富农土地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自己不劳动,单靠收租吃饭的地主很少……我们经过地方党委调查,及许多老干部回家,从亲友无意闲谈中调查都是如此。虽然苏维埃失败后,地主复辟向农民倒算,但地主对反革命无信心,对革命畏惧,许多地主抓一把钱后,多转到城市作投机资本;有许多地主则被杀或屈服,不敢再向农民进攻。因此,土地分散是很自然的,地主家属在破产后,多参加劳动,也是事理之常。”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刘俊秀依据江西省28个村的统计资料,也指出:“凡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苏区地主富农人口户口与土地占有均显著的减少”,“苏区的贫农多于游击区,游击区多于白区,而苏区中农少于游击区,游击区少于白区”。
在对土地改革地区的各种分类中,苏区通常被中共干部视为土地分散地区的典型代表。如前所述,刘俊秀就沿用了苏区时代的称谓,将江西全省分为苏区、游击区、白区三种不同地区,并分析道:“苏区地主富农户口占总户口的5%,人口占总人口的6.9%,土地占总面积的21%。游击区地主富农户口占总户口的6.95%,人口占总人口的10.5%,土地占总面积的31.96%。白区地主富农户口占总户口的10.3%,人口占总人口的11%,土地占总面积的37.95。”450-451很显然,苏区属于土地分散地区。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研处处长张根生在《中南区各省农村社会阶级情况与租佃关系的初步调查》中,根据湘、鄂、赣、粤、豫5省69个村的调查材料,将其按土地集中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类地区,即土地占有最分散地区、土地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区和土地集中地区,他认为确有部分地区土地比较分散,富农占有很多土地,而且大量出租土地,“江西老苏区”就是其中之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润生虽然反对“南方特殊”论,但也承认“老红色区土地分散些”。
三、苏区革命的遗留问题
苏区革命不只是改变了社会原有的土地占有结构,它也塑造了特殊的社群关系和政治生态。1927年国共合作正式破裂后,阶级斗争的肃杀气氛一度笼罩着江西、福建等省的革命根据地及其周边区域,地主豪绅与农民之间的互相仇杀几乎成为社会常态。在“赤白对立”的社会严重分裂格局下,似乎往昔的社会关系伦理已经完全丧失调节功能。然而,1934年中共中央及红军主力撤出这片区域后,“赤白对立”的关系结构却面临着必须修复的现实情势。除了残害致死和坚持斗争,更多的苏区革命者只能选择妥协,而且当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系修复的可能性。一些当事人的回忆及已有的研究表明,“国军收复后,大批红军及苏区干部得以幸存,他们在家乡还是有生存空间的。”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的生存状态极为艰难,但在家族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庇护下,他们总算能够幸存下来,少数人还在国民党基层政府任职。与他们相比,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修复,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性质,农民只要退还土地革命中所获土地及财产,多数能够继续维持生活。当然,这个过程也常常不能避免“倒算”的成分。例如,江西宁都县刘坑乡的地主、富农,1934年“随着伪军还乡,马上将农民行将成熟的禾田,连田带禾全部夺回去,有的并叫农民向他们交出当年的租谷来,还有的倒算农民租谷三年以上,肆意辱骂农民”,“有的不但算回东西,而且没收农民的家产。”总之,这种在现实逼迫下由斗争状态重又回复到租佃状态的关系转变,使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变得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在乡族关系的维系下,彼此都要学会和适应复杂环境下的共生之道,尤其对于后苏区时代的农民而言,保持妥协和忍让的态度已是维持生存所必备的心理条件;另一方面,一些处于压抑状态的农民在心底又深浅不一地埋藏着昔日仇恨的火种,只要遇到机会仍有可能爆发出来。这种特殊的关系状况,使江西的一些原苏区县在1950年土地改革的开始阶段,突出地呈现出脱离阶级斗争的“和平土改倾向”。例如,江西宁都县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干部登记地主财产,地主登记干部名字”,上饶县横山乡“甚至秋征评产量,群众还请地主作最后决定人”。经历过土地革命后,许多地主积累了应对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的话语和经验。杜润生发现,“江南各省,地主阶级富有摧残革命的经验,此次运动中,湖南地主还以‘小心民国十六年’,江西地主还以‘小心民国二十四年’去威胁农民。”刘俊秀也指出:“南方农村社会情况较北方,特别是江西,因过去经过土地上影响到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江西省委组织部部长、土地改革委员会主任刘俊秀发现“有些同志,对前苏区的干部与群众存在着严重的宗派主义偏向与错误的看法……(他们)看到前苏区某些干部作风不好,或者历史上有些问题,甚至有少数的叛变分子,就以为前苏区的干部都不好,因此在过去工作中或在土地改革试点中,想用跳圈子的办法,将这批干部一脚踢开”,他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过去经验证明,凡没有适当处理的前苏区干部关系或与老苏区群众关系搞不好的地方,不但工作做不好,而且使工作受到很大阻碍,甚至造成工作上的严重损失。”刘俊秀进一步指出:“前苏区的干部,除少数的叛变分子外,绝大多数基本上是好的,同时他们与群众有一定的联系,是我们进行工作的重要桥梁,我们同样要重视他们,并坚决根据中南局与省委的指示,按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适当地分配他们的工作,如这个问题,没有得到适当的解决,我们就会脱离群众,土改工作就不能顺利完成。”组织部门的负责人的上述表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整干部政策,吸收原苏区干部参加土地改革工作,更好地密切苏区的党群关系,不过从总体上来看,原苏区干部的甄别与安置工作并不尽如人意。例如,根据瑞金县1956年上半年的统计,苏区革命时期的乡级以上主要干部有2200多人,只使用了120人,解决了党籍的只有63人;兴国县乡级以上的老干部有3243人,到1955年上半年,解决了党籍的只有34人;萍乡县原有老干部350人,参加工作的不到10人;万载县土地改革后被清洗回家的老干部就有362人。
针对苏区革命遗留下来的复杂问题,尤其是“和平土改”和“盲目斗争”两种极端倾向,中国共产党已经具备强大的组织能力和灵活的政治策略进行应对,最低限度也使其不至于阻碍土地改革大局的推动。即使在甄别和安置原苏区干部的问题上较为棘手,但原中央苏区的干部及其群众,在整体上对于土地改革是起支持作用的,他们毕竟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可以信赖的“老关系”。因此,这些遗留问题并未过多影响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进程。但是,“上了山忘了山”、“进了城忘了乡”等话语,也确实反映了原中央苏区的干部与群众对中央政府的某种情绪和渴望,因此在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予以适当的回应。
四、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的特殊政策
以前苏区为典型代表的土地分散状况,并未减弱建国后中央政府在南方省份实施土地改革的决心,但在具体政策的规定上,则有若干调整。这种调整首先体现在对富农出租土地的征收方面。中立富农,原本是建国初期中共中央推行新区土地改革的既定政策。然而,由于以苏区为典型代表的一些地区存在土地分散、地主较少的现象,因此邓子恢提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如不征收富农出租土地,势必减少提供分配土地”,“雇贫农所得,比之按人口平分标准,要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故而中南局请示中央:凡当贫雇农分到土地后,其土地数量仍不到当地平均数80%者,能否征收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实际上,1950年2月,毛泽东、周恩来在给刘少奇的电文中,已明确倾向斯大林的提议,即“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他们还表示在新区土地改革问题上“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些不同”。所以,在收到中南局关于征收富农出租土地的请示后,尽管毛泽东起初指示“暂时不动富农”,但到了1950年9月,中共中央重新答复说:“同意作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但最好作为一个内定的原则,不做为一个法令的规定来公布。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应根据当地群众情绪来决定。如当地农民群众确实大多数坚决要求征收富农所有之出租土地时,我们应酌情批准之。”苏区土地改革中对富农土地的处置,基本上是按照这项政策执行的。
如果说灵活性的富农政策的实施对象是面向包括原中央苏区在内的所有南方农村,那么福建省则专门针对闽西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制订了特殊政策。1950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老革命根据地工作指示》,12月颁布《关于龙岩老区经过土地革命地区有关土地改革若干具体政策实施意见》。1951年1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又颁布了《关于龙岩专区经过土地革命地区有关土地改革若干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龙岩专区分为三种类型:(1)保持苏维埃土地革命果实的地区;(2)经过苏维埃时期的土地革命在红军北上后封建势力复辟,封建土地制度恢复地区;(3)解放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前,农民自发分配土地地区。对于第一类地区,实行土地调整的政策,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苏维埃土地革命时分得的以及土地革命后所得的土地财产,以及富农在土地革命时依法保留的土地及其在土地革命后劳动所得的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同时对于罪大恶极、血债累累之反动分子的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分配,并征收包括族田、庙田、学田、教会田、乡保公田在内的各种公田,除经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者外,均由农会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另外,还规定了在调整土地时应切实解决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对于第二类地区,则一般应视为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
在中央政府的特殊眷顾下,苏区土地改革拥有特别有利的政策环境。1951年夏天,正值原中央苏区土地改革如火如荼之际,中央政府派出了由8413人组成的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由3809人组成的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遍访了江西老根据地、湘赣边、闽浙赣等18个老根据地,“在五百一十六个县、市、旗召开了群众大会,召开了县、市、区的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英雄模范人物的代表会议,并在有历史意义和遭受敌人摧残最重的乡村召开各种座谈会,祭悼革命烈士,对典型户和典型人物作了个别访问。”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由内务部长谢觉哉率领,带着毛泽东的大量贺词与像章,深入老区进行慰问,“与访问团直接见面的老根据地人民,只中央老根据地江西部分即达七十五万。”谢觉哉在致江西人民的广播词中表示,“中央人民政府、毛主席和全国人民很关心各根据地的壮烈史实:烈士功绩,须要表扬;很关心各老根据地遭受国民党匪帮与帝国主义非人性的破坏,人口减少了,田地荒芜了,须要恢复;很关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的生活,还有困难,需要优抚;很关心要求学习和工作的革命人员、革命子女,须要很好地安置。我们访问团的任务,就是要访问这些,把各老根据地的现况,和人民的意见,回去报告毛主席”。这次大规模的访问活动,抚慰了苏区干部与群众的心灵,吸纳了方方面面的政策建议,因而有利于促进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此次访问情况,特地颁发了《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指示要求“南方老根据地因重获解放为时较晚,荒芜现象仍多数存在,人民生活极为困难。因此,无论从政治上或经济上都必须十分重视加强老根据地的工作,大力领导与扶植老根据地人民恢复与发展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在南方老根据地之中,江西苏区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南区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郑绍文指出:“中南区的人民在毛主席和共产党领导之下……先后创造了12个老根据地,分布在六省的257县的全部或一部地区。据现有不精确统计:约合171个整县,占全区总县份的33%强,其中以江西的面积最大,约占该省70个县……老根据地的人口共2230余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2%强,其中又以江西最多,约占该省总人口的55%强”,“两年多来,为了老根据地的恢复与发展生产建设,及救济灾荒,中央与中南曾先后拨给各老根据地的款项共达1250亿元,经常的优抚款项尚不在内,各地在使用上述款项时,以60%~70%用于生产补助,以30%~40%用于生活补助,原则上做到了重点使用,使老根据地人民在耕牛、农肥料、种子以及生活资料上,均得到了相当的补充和必要的救济。”
五、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成就及其启示
1952年4月,福建省除了金门、马祖等尚未解放的岛屿以外,全部完成土地改革任务。经过土地改革,福建省“共没收、征收封建所有制土地988.87万余亩,以及大量耕畜、房屋、粮食等财产有767万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及农村中其他贫苦劳动人民分得了这些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农村中的雇农、贫农和中农的土地普遍都有增加。按每人平均计算,雇农的土地占有量由0.24亩增加到2.1亩,贫农由0.61亩增加到1.87亩,中农由1.43亩增加到1.95亩。”江西省于1952年下半年结束土地改革复查,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宣告“土地改革运动已胜利结束,广大农民群众已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废除了旧的封建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农民生产积极性已大为提高。”江西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土地1330余万亩,占全省完成土改地区土地面积的35%,无偿地分给279万多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73.4%)、917万无地少地农民(占农村总人口的64.5%),平均每户分得耕地5.4亩,人均1.64亩,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约2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此外还把11万多头耕畜、118万多件主要农具分给了无地少地的农民。
土地改革后,“由于耕牛、农具、农田水利等困难的初步解决,老根据地的农业生产已逐步提高,生活日益改善,部分地区已经恢复,甚或超过了战前水平。江西省今年(1953年,笔者注)除个别地方遭遇了山洪水害外,已争取了老根据地的全面丰收”,“以江西瑞金冈脑村16户贫农的一般生产为例,四八年(解放前)每亩平均产量为二石九斗,五0年增产47.4%;五一年天旱,但比四八年增产39%;五二年可增产52.8%,生产水平显然已逐渐上升。”1957年,中共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在视察老革命根据地的报告中指出:“在恢复和发展老根据地生产方面,就我们所到之处,无论是中央苏区的瑞金、兴国,闽浙赣苏区的横峰、弋阳,湘鄂赣苏区的万载、铜鼓或是湘赣苏区的遂川、永新,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的总产值,与解放前比较,少者增加了30%,多者增加一倍以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短短几年时间里,江西、福建等原中央苏区的主要省份的经济状况,就已大体恢复到甚至超过了战前水平,规模宏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认真总结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对于深刻认识全国革命老区迈向现代化的经济发展规律,乃至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原中央苏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多重启示意义。
1、制度改革既要确立造福人民的目标,也要获得社会心理的认同。“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已经证明,制度是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不可忽视的内生变量。”但是,一项旨在造福人民的制度变革目标,在现实中不仅可能遭遇既得利益阶层的反对,也有可能引起潜在受益群体的质疑。原中央苏区的土地改革,最初就曾遇到地主和农民两方面的消极抵制。历史经验表明,土地改革中深入的乡村调查、广泛的政策宣传以及土地改革试点典型的逐步推广是非常重要的,它使土地制度的改革日益获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此外,原中央苏区的干部和群众,土地革命时期的革命功绩不可磨灭,但在国民党政府的反攻倒算中,却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心理创伤。针对这种状况,建国后中央政府组织大型访问团对苏区进行慰问,并在政策上予以特别的照顾,很好地拉近了中央政府与前苏区干部及群众的心理距离,有利于获得他们在心理上和行动上对于土地改革的支持。
2、区域发展既要顺应国家的制度安排,也要争取具体的政策扶持。曾经担任江西省委书记的杨尚奎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要把老区经济搞上去,必须使政策对路”。建国后,土地改革是大势所趋,江西、福建等原中央苏区的主要省份在中央政府的统一安排下,都制定和实施了土地改革计划。与此同时,赣闽等省在中南局、华东局的领导下,又针对原中央苏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社会特点,提出和实行了较为特殊的土地改革政策或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制度框架下,妥善处理了国家制度与区域发展的关系,使土地改革能够顺利推行。因此,推动区域发展的地方政府主体,应该在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下,针对地方的具体特点,寻求特定的政策扶持,形成国家与地方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尤其需要充分运用“金融支农”的政策杠杆,“不断完善奖励与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损失的分担和补偿、农业保险的扶持、农业贷款担保的扶持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的法律保障机制。”
3、苏区振兴既要发挥土地制度的优势,也要重视经营方式的作用。建国后土地制度的调整与改革,主要是针对旧中国土地分配严重不均的现象,力图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目标。土地改革后,由于农民分配到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农业生产水平恢复很快。但是,另一方面,土地改革前的农村调查资料就表明,农民的收入来源不仅依靠土地,而且依靠副业。正如前述中共江西省委员会的视察报告指出的,“我省各老根据地基本上都是山区,林业、副业生产在整个农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林业和其他山区副业能否大量发展,对于改善老根据地人民生活、繁荣老根据地的经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变原中央苏区相对落后的社会发展面貌,需要在发挥土地制度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土地集约化经营的现代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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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宁玉梅
责任编辑: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