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天津津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天津首例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

点击关注→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08-23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天津市津南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该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过世。其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在其去世后,因小儿子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小儿子于起诉前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子女继承。所以女儿于2020年9月15日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构成中大儿子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庭审现场——拍摄)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其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其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因其妻子未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庭审现场——拍摄)

由于《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遗嘱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并未就录像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以往案件中遇到录像遗嘱,只能参照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规定主张认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也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录像遗嘱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而且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音像资料,比起单纯的音频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所记录的内容。

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不能满足科技发展与生活丰富化需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包含了以录像方式所立的遗嘱,从而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法安人心,德润天下。在家事审判实务中,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

本案中,虽然录像录制时,法律对录像遗嘱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录像在形式上相较于《民法典》有关规定略有瑕疵,但是视频确能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老人遗愿,是法与情的结合;录像录制时,姐弟三人均在场,尊重父亲遗愿,是法与理的体现。

津南法院结合案件情形对遗嘱有效性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美德,推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深入人心。

 普法小课堂:


订立录像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并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体现。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官提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2021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

可以使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①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②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③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施行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来源:民一庭 邓琼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


在看点这里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