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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口腔“黑诊所”藏身民居 依法取缔!
牙疼不是病,疼起来真要命。在家附近正好有个口腔诊所,听说价格实惠又方便。殊不知,这些正是“黑诊所”的幌子。近期,三水区一家藏身民居的口腔“黑诊所”被端。
经查,缪某未取得口腔医师相关资质,通过承租上述场所对外开展镶牙、治疗口腔疾病等诊疗活动,其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缪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三水区卫生监督所责令缪某立即停止无证行医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本案中,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破坏了正常医疗管理秩序,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看病就医应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如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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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