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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非现场监管,这家企业被处罚

i常熟环保 2021-04-27

年初,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要“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意见规定:

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

2021年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程序规范,明确工作流程、落实责任要求。

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利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科学建立大数据采集分析、违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程序,明确启动现场检查的衔接机制。

推进完善法规和标准,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破获一起以用电监控数据作为处罚依据的案件。根据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的线索,生态环境局最终认定该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予以立案处罚。

案情回顾

1月16日下午,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发现了一条异常数据:南通市通州区某企业治污设施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但在此期间,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却运行正常。

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到的情况却与数据检测不同。企业负责人表示没有对治污设施断电,运行并无异常。

执法人员固定了部分证据材料,并将相关情况立即通知科技执法科人员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

数据分析

通过将数据分析时段拉长、数据变化前后对比,并对配电柜布局开展分析,执法人员找到了新的线索。

异常数据报警中显示有一条横杠值“-”,这代表监控设备可能断电或无法采集数据。“-”值维持半个小时后,数采仪上又显示了“0”值,说明设备的通讯模块并没有故障。

同时,监控后台网关数据显示,在该时段内治污设施的监控设备电压一直为“220V”、电流值一直为“0”,也排除了设备无法采集数据的可能。

所有的分析结果指向一点,污染治理设施断电后并未重启,违法事实已基本清楚。

现场核查

第二天,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会同运维方再次来到该企业进行调查,调阅视频监控,原来,1月14日下午,维修人员在断电后维修气泵,随后恢复供电,但治污设施在气泵维修时被同时断电,修复后没有同时打开。

最终,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企业未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导致部分时段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108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由于该企业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所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立案处罚。


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

曹立平表示

↓↓↓

“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他指出


 在当前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负担、规范并减少现场检查已成为大势所趋,但生态环境执法必须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

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监管手段,作为对现场检查进行重要补充的监管方式,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今后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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