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系列活动
自我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结合“路政宣传月”活动,以案说法,联同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科、公路路政部门先后到肇水集团工程公司、端州区睦岗供电所、辖区G321国道沿线施工单位开展“路政宣传月”专项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民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到端州区睦岗供电所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通过开展法治宣传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深入企业、群众中去,结合日常路政执法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常见的路政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主要危害和法律责任,以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加强企业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路产路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了解认识,争取企业、群众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到肇水集团工程公司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活动中,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认真听取了各企业单位
所关心的占路施工许可办理、
占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如何规范围蔽、
警示标志牌如何设立等方面的问题。
▲到辖区G321国道沿线施工单位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
都一一给予了解答,
并表示一定会支持和帮助
企业项目工程建设,
靠前服务,共同努力,
把公路安全维护好,
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
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将继续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
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让法治宣传进企业、进码头、
进车站、进社区,
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使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让知法、懂法、守法成为一种新常态,
共同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典型案例: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支队执法人员在G321线K104+200M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某工程公司在G321线K101+400至K106由西往东沿公路内侧埋设水管,该公司在施工前并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涉嫌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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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陈清新
编辑:范天梅
二审:孙林颖
三审:莫智杰、雷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