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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华:清代民众识字问题的再认识

刘永华 随读随写 2019-04-10


【按】本文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7年第2期,谨此感谢杂志和作者授权转载。据我了解,刘永华老师关注这个问题至少有十年了(可能还不止),所以偶然获悉该文发表,我猜十有八九作者是刘老师,果不其然。拜读之后,受益匪浅。此处转载,注释从略,如需引用,请参原刊。



识字问题是社会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事中国史研究的学者,很少有人会否认民众识字问题的重要性。然而,自美国史学家罗友枝(Evelyn S. Rawski)《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一书于1979年问世以来,研究者大都将信将疑地引述罗友枝对识字率的估计,或根据自身研究课题的需要,对罗氏的数据稍加调整。但据笔者管见所及,此后学界再也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系统、深入地清理和探讨。

本文尝试吸收人类学和欧洲史的识字研究成果,配合对文字书写与民间文献的思考,就重新认识清代识字问题提出若干思考。笔者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中两国学界关于清代识字问题的两场争论开始,讨论这两次争论的焦点和问题所在;然后通过回顾人类学家和欧洲史学家的相关研究,论述识字问题研究中的功能性转向及其对中国识字问题研究的启示;最后讨论对清代识字问题的再思考,侧重探讨对识字内涵的新认识和花押作为识字直接证据的学术价值,倡导开展微观层面的识字研究。


一、两场争论

20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初,欧美学界围绕清代民众识字问题先后展开了两次讨论。这两次讨论虽然没有吸引众多的参与者,在当时欧美中国学界的影响也不算大,却揭示了中国史识字问题研究中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笔者此展开讨论。

1972年,美国学者牟复礼(F. W. Mote)在《亚洲研究学报》发表评论文章,对一年前出版的一本新著《毛的革命与中国政治文化》提出批评。这本讨论中国当代政治文化的著作,在一个脚注中对清代识字率进行了简单的估计,而这成为牟复礼批评的焦点。该书作者、政治学者理查德·所罗门(Richard Solomon)在脚注中指出:“对识字人口总数的估计,必定只能是近似值。由于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和政治上对学额或实际捐纳额度的操纵,这个数值也随时间而波动。据粗略估计,1600—1900年之间,识字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2%。”他引述的著作是何炳棣的《明清社会史论》(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和罗伯特·马什(Robert M. Marsh)的《官宦:1600—1900年中国的精英流动》(The Mandarins: The Circulation of Elites in China, 1600-1900)两书。

牟复礼

对此,牟复礼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何炳棣和马什都不曾研究过清代识字率。那么,所罗门是如何推导出这个数据的呢?牟复礼发现,所罗门引述的马什著作的相关章节,讨论的实际上是精英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而马什引用的则是张仲礼《中国绅士》的统计数据。在引述《明清社会史论》的部分,牵涉到的是何炳棣对生员数量的估计。牟复礼还发现,所罗门给出的数据,是何炳棣估算的18世纪清代生员总数的6倍或12倍(占总人口的1%—2%)。换句话说,所罗门推断,在参与童试的每6人或12人中,有1人考取生员。牟复礼认为,这个估计是有问题的。根据张仲礼的估计,在参与童试的童生中,只有1%至2%考取生员。何炳棣的估计是每25人或40人中,仅有1人考取生员。牟复礼认为,假定每40位或50位童生中有1人考取生员,那么参与考试的童生数是2—3千万,约当中国人口总数的10%或男性人口总数的20%。不过他指出,在传统中国,这个高端识字群体的比例有点过高。同时,他认为除了这些高端识字群体外,还有功能性识字群体,如胥吏、职员、商贩、没有功名的军人、僧侣与道士,甚至某些妇人。这个群体所占比例可能不亚于有志于功名出仕的高端识字群体。因此,“即使从所罗门本人在书中引述的信息看,识字比例事实上也必定不低于10%,也许还要更高。”

很明显,所罗门的主要错误,在于误将参与科考的童生数量,等同于识字人群的数量。牟复礼批评的焦点,首先在于所罗门对生员录取比例估计过高。同时,根据他的理解,清代社会中的识字群体,至少可分为两个类别:一是有志于科举出仕的高端识字群体(the highly literate),一是仅具备基本识字能力(basic literacy)的功能性识字者(functionally literate persons),两者可能数量相当,而所罗门根本没有将后者计算入内。透过对所罗门的批评,牟复礼引入了对清代识字群体的初步分类和估算清代识字率的一个基本路径,为思考清代识字问题提供了一个起点。但是,如何区分高端识字群体与功能性识字群体?如何区分识字群体与文盲?几年后的一场争论推进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

罗友枝1979年出版的《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一书,是迄今为止探讨清代识字问题最为系统深入的著作,至今仍是明清社会史、文化史的基本参考书。此书对清代的民众识字率提出了一个估计,并从教育史的角度探讨了清代识字率较高的教育史、文化史背景。跟牟复礼一样,罗友枝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的识字能力,因此开篇就讨论了识字的质量问题。她侧重区分了两大类型的识字能力。其一,在长期学习儒家经典及其注疏过程中获取的识字能力,她称之为“完全识字能力”(full literacy)。其二,在完全识字能力之下,还有不同层次的识字能力,这是由18—19世纪“不同的教育机会”提供的,这些机会为无意掌握“精英教育科目”的“数量众多的中国普通民众”提供了“功能性”(functional)读写能力。这种识字能力有助于普通民众处理诸多日常事务,具备这种识字能力的民众,可认读近2000个字,同时能书写数量更少但依然相当可观的文字(数百字以上),这是本书侧重讨论的识字能力。

那么,具备这种识字能力的民众,在清代总人口中占了多高的比例呢?与欧洲从事识字研究的学者不同,罗友枝没有对清代识字率进行直接的实证研究,她主要引述了卜凯(John L. Buck)、《教务杂志》(Chinese Recorder)、满铁调查等数据,对20世纪早期中国各地识字率的差异进行了讨论,得出一个广为引述的估计:“本章引述的零碎的轶事性的、间接的证据支持这样一个假说:18世纪与19世纪的功能性识字,在影响范围上超出以前的假设。基本识字能力在两性之间的分布是不均等的,拥有某种读写能力的男性约占30%至45%,而女性只占2%至10%从本书引述的数据看,这个数据最为接近卜凯在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数据。根据1933年全国性的乡村调查,卜凯提供了两组与识字率有关的数据,其一是“教育程度”数据,30年代中国男性“稍受教育者”占45.2%,女性占2.2%;其二是“识字程度”数据,当时中国识字男性占30.3%,女性占1.2%。很明显,罗友枝对男性识字率的数据,接近卜凯对识字程度与教育程度的统计。而她对女性识字率的估计,则以卜凯的数据为基础作了调整,可能考虑到了城镇女性识字人口稍高的特点。

《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的考察重点,并非如何计算识字率,而是论述清代教育的不同侧面。她之所以采取这种研究路径,跟她对中国识字率证据的认识有关,亦即她基于对中西文字差异的认识,否定欧洲学者通过签名计算识字率的通行做法可以应用到中国(详后)。因此,她转而采取迂回的方式,透过考察清代民众教育的不同侧面,论述清代高识字率何以成为可能。具体而言,她从学校设施(私塾、社学、义学)、教育费用(教育薪水、学费等)、潜在师资(尤其是生员和童生数量)、教材(“三百千”、杂字等)等侧面,论述了清代教育机会供给实况,为估计清代识字率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史和社会文化史背景。

Evelyn S. Rawski, Education and Popular Literacy in Ching China,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9.

《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出版后,书中对清代识字率的估计引起了较大争议。1980年,荷兰学者伊维德(W. L. Idema)在《通报》发表长篇书评,从卜凯统计数据的利用、适龄儿童就读情况、传统初级教育效率(尤其是对方字的利用)、学童旷课问题、识字能力的定义、城镇识字率及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区分等七个方面,对罗友枝的清代识字研究成果提出了全面的批评。伊氏指出,对认识清代识字问题,官学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民间资助的教育,本书第二章开始的主体章节对这些他所谓的“制度化教育”(institutional education)的讨论,并未为作者的估计提供“非常扎实”的支持。因此,他认为要讨论识字率,还是必须回到第一章的相关讨论。

由于伊氏的评论涉及面颇广,笔者仅就较为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早在1974年出版的《中国白话小说的形成时期》(Chinese Vernacular Fiction: The Formative Period)中,伊氏就将识字能力分为“粗通文字”(moderately literate)、“完全识字”(fully literate)和“高端识字”(highly literate)三个类别。他指出,要读懂一本初级读物,必须能认读近2000字,这大概是他所说的“粗通文字”的基本要求。基于这种认识,他批评罗友枝对识字的定义过于宽泛。罗友枝认为掌握数百字就算识字,而伊氏认为仅知晓数百字“近乎文盲”,这种识字能力在不少调查中可能被列入文盲一类。再者,这一群体的阅读技能有限,他们能够从通俗印刷材料中获得的好处是极其有限的。伊氏还批评罗氏对卜凯数据的引证不够谨慎。他认为,由于卜凯组织的农户调查程序较为复杂,对各地调查人员的文化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这意味着那些具备教育设施的村落被选中的几率比普通村落高得多,其结果是调查所选样本可能高于平均值,因此,“卜凯的识字率数据可能需要大幅度下调,也许要下调三分之一”。另外,伊氏还对清代城镇人口的识字率提出推测,认为接受教育的男性城镇居民比例非常高(可能“达到80%”),相比之下,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受教育男性可能低至30%上下。综合城乡数据,“中国受过教育的男性人口总数比例可能在35%上下”,而“从教育中获益良多、堪称识字的男性,可能只占其中的三分之二,约占男性总人口的20%—25%”。

笔者认为,伊氏和罗氏的主要分歧,不在于清代识字率的比例本身,而是对识字能力的定义。由于伊氏对识字能力的定义较为严格,他得出的清代识字率数据自然比罗氏低。细究两人之所以对识字的定义不同,也许跟他们侧重处理的史料和问题有关。笔者揣测,作为一个受过系统社会经济史训练的学者,罗氏考虑的主要是画押、记账和写信的能力,这些能力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而作为一位文学史学者,伊氏更多考虑的是阅读白话小说的能力。很明显,这两种智力工作对读写能力的要求是颇不相同的。

除了伊维德外,台湾学者张朋园也撰文对罗友枝的功能性识字概念提出了商榷。他认为罗氏对识字的定义“是松散的”,他追问说,“功能识字能力可以称之为识字吗?”罗氏“既甚重视识字与现代化的关系,则功能识字能力能促进现代化吗?”他指出,“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于政治,要实行民主;于社会,要求平等;于经济,要求提高生活水准。”那么,“功能识字能力会产生此类观念吗?一个人要会写记账的数目字,会计算,会写简单的信函,都不困难,但要他具有权利的思想,有麦克勒伦(David C. McClelland)的‘成就感’(need for achievement),恐怕是不容易的”。在罗氏、张氏撰写上述论著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现代化理论方兴未艾,他们都从这一学术关怀出发,探寻读写能力与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不同的是,张氏对罗氏所定义的功能性识字在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的角色提出质疑。其实功能性识字是战后识字学界提出的核心概念,张氏对此概念本身提出质疑,似乎走得太远。应该说,尽管功能性识字能力未必能够促成他所说的政治、社会、经济层面的现代化,但如果因此否定这一能力给识字民众带来的影响,则未免失之偏颇,只是功能性识字能力如何影响普通民众的生活,尚待进行深入的探讨。

这里还应提上一笔的,是科大卫对中国识字问题的讨论。《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出版后,香港学者也对本书进行了讨论,科大卫《论一九一〇年代新界区的识字率》就是以此为契机写成的。这篇文章还有另一个写作背景,即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香港中文大学启动口述史计划,在新界地区搜集到不少乡村社会史资料,此文就是这一计划的成果之一。文章首先依据港英政府1911年的人口普查,讨论了清末民初新界的教育和识字情形,认为新界北区约41.9%-56.1%的男性被列入“识字”,而南区被列入“识字”的男性人口约占所有男性的50.9%-66%。这种识字能力如何获取,作者未做讨论。不过在随后对入学与识字能力之关系的讨论中,作者认为,由于学校条件和教学效率的限制,就读人数不能等同于识字率。要理解识字问题,必须讨论乡村生活与识字需要的关系,特别是应区分“认字”和“识字”的差别:

文字最基本的用途就是记名。建筑物门外有个横额,乡民能够认出上面的几个字,如“某某古庙”,文字就达到记名的功用。同样,乡民在族谱、碑记、任何名单上能认出自己或他人的姓名时,文字也有同样功用。从“功能性识字”的观念上来说,这位村民已可以称得上“识字”。其实,在这个水平,能算是有“认字”的技能。能够在一篇文章之中认出一部分文字,并不等于能够阅读这篇文章。……笔者怀疑一九一一年普查中所谓“识字”的人口,绝大部分都只有“认字”的水平,而并非有能够运用字汇的水平。

接着,文章通过分析访问过的34位老人的识字情形,指出上学7年以上的老人,绝大多数与务农无关,而上学4—6年的大多是农人。务农之所以对教育要求低,是因为“文字在传统乡村社会的应用不大”。具体来说,乡间的物权交易,可以由“代笔人”办理;乡村的娱乐主要通过口头方式习得;乡村中常见的占卜、礼仪之类的手册,主要由教师、乡村中的“学者”使用,“并不是只读过两三年书的人可以看得懂的”。因此,“真正看书看得懂的识字率是很低的”。总体来说,科大卫对识字问题的讨论,试图辨析“认字”和“识字”的差别,强调文字的阅读而非书写能力,指出阅读书籍对识字能力的要求较高,认为乡村生活缺乏民众识字的基本动力。在这种意义上说,他从识字率数据和“功能性识字”的有效性两个方面质疑了罗友枝的看法。

从所罗门对清代民众识字人群的误解,到牟复礼对识字能力的分类,从罗友枝对功能性识字的讨论,再到伊维德、张朋园对识字的重新定义和科大卫对乡村识字问题的讨论,七八十年代对清代识字问题的研究从无到有,从疏阔到细致。但同时也应看到,几位学者对何为识字并未取得共识,对识字内涵理解的不同,成为他们争议的主要原因。认读多少字才叫识字?掌握数百字能否算作识字?这种识字能力对普通民众的生活有影响吗?研究不同问题的学者可能见仁见智。笔者发现,不少人类学家和欧洲史学家对识字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并提出过几种颇有影响的看法,很值得注意。


二、人类学与欧洲史的识字问题研究

20世纪早期的人类学,将自身定位为研究初民社会的学科,自然将无文字社会视为自身主要的研究对象。因此,像对其他许多课题的研究一样,人类学家对识字问题的系统研究,是从“二战”结束后,当一些人类学家将研究地点从所谓的简单社会转移到复杂社会之后才开始的。在研究识字问题的过程中,人类学家提出了几种有关识字的理论与假说,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识字问题研究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谈到战后人类学对识字问题的研究,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学者非英国人类学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莫属,他是后来识字研究界所谓的“自发模型”的开创者和代表人物(详后)。古迪的学术兴趣广泛,对亲属制度、神话、烹饪、花卉文化等领域都有涉猎,进入21世纪后更是撰写多部著作,声讨欧洲中心主义。不过他用功最勤的领域,当推识字问题研究。自1963年发表第一篇讨论识字的文章以来,他已先后出版了《传统社会中的识字》(主编,1968)、《蛮野心智的驯服》(1977)、《书写的逻辑与社会的组织》(1986)、《书写与口传的界面》(1987)、《书写传统的力量》(2000)等专著,对文字的发明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堪称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富有争议的假说与看法。

古迪侧重从两个基本维度,对识字问题进行探讨。其一,注重书面文化与口传社会的比较分析,通过讨论口传社会,凸显书面文化的特殊性及文字在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其二,聚焦古典时代,考察文字发明之初文字对社会的影响。这意味着,古迪的不少讨论,不是基于自身的田野经验,而是通过将自身的人类学思考带入古典研究,对古典时代的识字问题提出假说。再者,古迪识字研究的关注点,不是识字的定义和识字率的计算,而是文字给思维模式与社会系统带来的深刻影响,但他对识字的分析,为思考对识字的定义提供了重要启示,从而也就为重新认识识字率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

在1963年发表的题为《文字的诸后果》这篇著名论文中,古迪与瓦特(Ian Watt)侧重从思维模式的角度,探讨了文字的发明与古希腊文明之间的关系。这篇文章首先考察了无文字社会的文化传承机制,认为由于没有文字,这种社会的文化传统随着社会的变动而变动,因而在传统与社会、过去与现在之间形成一种共生关系,这是无文字社会不同于文字社会之处。然后文章对不同的书面文字进行分类,阐述字母文字的优点,并扼要论述了希腊文字社会的形成过程,认为相比于象形文字和音节文字,字母文字更容易掌握,有助于文字的社会化,是一种较为“民主”的文字形态,而象形文字掌握在一小群人手中,容易助长保守或崇古的习气。接着作者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字母文化与希腊思维之间的关系。其一,文字在古希腊神话的衰落与史学的兴起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字发明后,有关历史的信息不仅透过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传递,而且借助文献进行保存和传承。文献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神话思维的基础,另一方面为借助引证文献和分析方法重构过去的史学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其二,柏拉图对文字提出的质疑,从反面证明了文字对希腊文化的深度渗透。柏拉图对文字发明产生的负面影响口诛笔伐,但这正体现了文字对希腊文化带来的影响,而且若无文字的凭藉,他自身对文字所作的分析也无从进行。其三,文字还带来古希腊认识论和分类学的兴起。对宇宙终极存在逻各斯(logos)的探寻和逻辑思维的出现,跟文字的发明息息相关。文字发明还为建立新的分类体系,将神圣世界与自然世界和人类生活分开提供了基本条件。文中还讨论了书面文化的若干基本特征。他认为字母文字的出现,为希腊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文字的出现,带来过去与现在的区隔,改变了传统的存在形态。文字还催生出异化和个人主义,对社会分层和文化冲突也带来影响。最后,文字的发明,强化了自我意识,从而为新文学体裁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现在看来,这篇文章堪称古迪识字研究的奠基之作。古迪后来的研究中重点探讨的两对关系——文字与认知的关系、文字与社会体系的关系,应该说都是由这篇文章发其端的。对本文讨论的主题而言,古迪后来的研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蛮野心智的驯服》和《书写的逻辑与社会的组织》。这两本书都修订、引申讨论了《文字的诸后果》的核心观点,试图克服文中的欧洲中心论倾向。不过两书主题各有分工:前书侧重探讨文字发明对心智模式的影响,后者侧重探讨文字发明对各种重要社会制度的影响。

《蛮野心智的驯服》主要通过解读近东地区出土的古典泥版文字、铭文等史料,考察表格、清单、配方、菜谱等文类,分析文字发明如何影响心智模式。古迪发现,在泥版文字中,具备连续叙事性质的纪事/纪实性文献所占比例不高,清单、表格等类型的文献占了很高比例。这类文献的基本特征是,它们是由非连续性的文字组成的,这样一种表述方式,在口传文化中是很罕见的,可以说是文字的产物。在探讨清单的意义时,古迪指出,这种文类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它们“激励对信息进行反思和组织”,“它不仅容许具备书写能力的人对信息进行重新分类,容许具备阅读能力的人对这一重组进行合法化,而且对于不具备读写能力的人来说,它也改变了表述世界(认知过程)的本质”,这是一种思维模式的变化,或是反思能力的变化,甚或是一种心智的发展。

在《文字的诸后果》中,古迪已触及文字发明对政治制度、社会分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在《书写的逻辑与社会的组织》中,他进一步通过比较近东古典社会和现代非洲社会,从宗教、经济、政治和法律四个方面,系统探讨了文字发明给社会系统带来的影响,阐述文字的发明如何为各种社会制度的运转,尤其是为大规模、远距离、高层次的政治经济协作提供了可能,考察了宗教信条的成文化、法律的法典化如何改变宗教、法律制度的运作。这实际上已从功能性的视角,对文字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阐释。通过讨论文字书写与复杂社会体系的关系,古迪提出了一个基本看法,以往多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观察社会,而他的研究则倡导从沟通模式(modes of communication)的角度观察社会。在本书第二章中,作者对古典时期美索不达米亚经济进行讨论,古迪从寺院经济、宫廷经济、商业经济、私人经济事务四个方面,阐述了文字书写在寺院的捐赠接受、经济收入,宫廷的征税和人口普查、中央政府对财政的控制、记账技术、纺织品生产和贸易,商业经济中的合股、信用,以及私人事务中的土地产权、产权转让、互惠等事务中的广泛应用。这些论述再次揭示了表格、清单等非叙事性、非连续性文类在国家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性。

古迪的识字问题研究,对这一领域的推动是多方面的。他阐述了沟通模式(文字发明)对社会制度、思维模式等带来的影响,为思考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文化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他的研究还提供了一种启示:识字未必意味着有能力阅读一部文学作品,识字影响人类的最初形态,而且一直还在影响着识字人群的重要形态,是书写、阅读一系列非连续性的表单,这种表单所要求的读写能力与一部小说的阅读能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当然,由于单方面强调文字的功用,古迪的论著也引发了诸多争议,招致了不少批评,其中最严厉的批评来自英国人类学者布莱恩·斯特里特(Brian Street)。在其《识字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斯氏区分了识字研究的两种路径,其一以古迪为代表,他称之为“自发模型”(autonomous model),其二为所谓的“意识形态模型”(ideological model)。简单地说,这两种模型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认为文字是一种独立于其他社会文化机制的动力,自发模型假设文字具备单独影响社会文化的动力,而意识形态模型则认为,只有在其他社会文化前提到位的情况下,文字才有可能发挥其功效。之所以称这种模型为意识形态模型,是因为它认为文字的社会功效深受其所处社会机制的左右。

斯氏认为,不管是否明确表达,古迪和不少从事语言的心理动力学研究的学者都假定,文字是一种独立于社会文化机制的动力,他们在阐述识字的影响时,直接探讨文字如何影响思维模式,型塑社会机制。他们认为,文字的发明,导致文字社会与无文字社会的“大分化”(a great divide)。他本人则从功能性识字这一概念入手,否认文字是独立于社会机制的推动力,认为识字要发生功效,必须具备适当的社会语境。他还引述美国学者雪莱·希斯(Shirley Heath)《文字使用之道》的说法,反对夸大无文字社会与文字社会的差异,强调社会文化机制对于理解识字问题的重要性。希斯借助田野观察,比较了美国东南部两个工人阶级社区与文字打交道的方式,认为口传社会与书面社会的二元对立观,是学者的建构而无事实根据。尽管她研究的两个社区都属于所谓的文字社会,但文字对社区的影响是有限度的,口传文化的影响相当大。因此,她认为,“语言的口头功能和书写功能之间的互动模式是复杂多变的,传统的口头—文字的二元对立观,未能领会到每个社区存在的其他文化模式影响口头和书面语言应用的方式”。根据斯特里特的概括,意识形态模型具有几个基本特征。识字的意义取决于它嵌入的社会制度,识字只有在业已具备政治和意识形态内涵的形式之中才能为人所知,特定读写实践取决于社会分层等要素及教育制度的角色,由于文字与社会机制之间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在表述“识字”一词时,应该使用复数(literacies)而非单数(literacy)。

为厘清其研究路径,斯氏以自身在伊朗东北部两个村落的田野经验为例,具体探讨了识字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他选择的这两个村落,尽管各自都有一定的识字人群,但其中一村在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中获益,另一村则仍处于贫困状态。因此,经济发展的动力,不是来自识字本身,而是来自识字与其他社会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他讨论的个案中,社会经济结构起了关键作用)。不过,识字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因素,但它还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他在当地村落从事研究时,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才建立不久,对乡民识字的影响微乎其微,绝大多数乡民是通过参与毛拉组织的宗教礼拜活动,逐渐掌握一些文字的读写能力的。他们习得的读写能力,为他们参与经济活动,尤其是与水果销售有关的商业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资源,因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训练,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处理商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书面文件。斯氏指出,在宗教礼拜活动中习得的识字能力,不限于文字的认读能力,还包括对言语与书面关系的认识和对书面文件潜在规则的体认,比如理解言语与印刷品之间的特殊关联,版式、表述的惯例等对理解意涵的重要性及逆向扫描、跳跃阅读等“非连续性阅读”的技巧等。

纵观人类学对识字问题的研究,人类学家提出了富有启发的理论,讨论了文字影响社会文化的诸多方式。就本文主题而言,人类学家阐述了文字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强调应从社会体制本身入手理解识字的意义。他们的研究表明,通过读写学习,人们不但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字词,而且习得了书面表达的潜在惯例。在日常生活中,识字的主要用途可能不是阅读文学作品,而是记账、写信、处理借贷事务及纳税文件等。这些识字的用途,并不要求使用者掌握数量可观的字词,这为重新认识识字概念的内涵提供了新思路。

其实,以往欧洲史学家对民众识字问题的研究,并不忽视社会语境。英国史学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对近代英国民众识字问题的考察,注意从社会分层、就业机会、宗教、社会控制理论、人口与家庭模式、经济组织与资源、政治理论与制度七个要素考察识字率的变动。费雷与奥祖夫撰写的《读与写》堪称是民众识字率研究的典范之作,该书也注意从教育、社会与国家等角度讨论识字率变动的原因。不过,在人类学理论的直接、间接影响下,文化史家更有意识地结合社会语境探讨识字问题。在1987年出版的一部讨论近代早期意大利文化史的著作中,彼得·伯克(Peter Burke)对近代早期意大利的“实用型识字能力”(practical or pragmatic literacy)进行了讨论,他认为这种识字能力有四个应用领域:生意场、家庭、教会和国家。在近年发表的有关古希腊识字问题的文章中,英国学者罗萨琳·托马斯(Rosalind Thomas)运用功能性识字概念,把古希腊城邦(主要是雅典)公民的识字能力分为理财识字能力(banking literacy)、清单识字能力(list literacy)、姓名识字能力(name literacy)与公职识字能力(officials literacy)四类,以求在识字能力研究中达到更为贴近社会现实的理解。无论是伯克的论文还是托马斯的文章,作者处理的实际上都是复数而非单数的识字能力。在这些不同种类的识字能力中,有些类型对识字的要求不高,并不要求具备通读一本书或一篇文章的能力(如除公职识字能力以外的其他三种识字能力)。和人类学的识字研究一样,这些研究为重新审视七八十年代的两场学术争论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


三、识字统计的方法与史料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的人类学与欧洲文化史研究提醒学界,尽管通读一本书需要较高的识字能力,不过一个人只要掌握了一定数量词汇的读写能力,就有可能处理记账、借贷、纳税、投票等各项公私事务,这些事务涉及的大都是古迪所说的非连续叙事性文本,对读写能力的要求是不高的。因此,和目不识丁的文盲相比,具备这种识字能力的人,掌握的词汇可能相当有限,但这种能力还是给他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这一认识为重新审视清代识字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基础,尤其是为重新定义识字能力提供了新视角。

在第一节讨论的两场学术争论中,识字能力的定义是个核心问题。所罗门将有志于科考的读书人等同于识字人群,而牟复礼认为这个群体还应加上功能性识字群体。罗友枝认为,掌握数百字以上、两千字以下读写能力的人群,应可算作识字人群;而伊维德和张朋园认为,仅仅知晓数百字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不大。从近几十年来的人类学研究看,所罗门的看法无疑是误导性的,伊维德、张朋园的识字能力定义则受其研究领域所限,对识字能力下限的认识可能太过保守。事实上,处理记账、算账等经济事务中涉及的非连续叙事性文本,对识字数量的要求并不高,当然从事这些业务的人还需了解相关的版式、惯例,而这些对书面知识的了解,不难在课堂或实践中习得。

识字数量与记账一类经济事务的关系,可以通过计量分析来证实。借助计量分析,可统计记账所需掌握的词汇量。此处以笔者收藏的晚清民初闽西会社账簿和徽州排日账为例稍加说明。笔者处理的闽西会社账簿,是来自晚清民初汀州府长汀县的《立夏庆神社簿》(1826-1930),这是马屋村一个厉坛祭祀会社长达百余年的收支账簿。根据统计,《立夏庆神社簿》共计字数11392个,不重复单字397个。排日账是清中叶以来流传于徽州婺源一带的一种文类,既记事也记账,兼具账簿与日记的特性。笔者搜集的晚清婺源程同仓所记排日账,历时近六年(1885-1891),内有部分残缺。记账人程同仓是个普通农家子弟,曾受过四年教育(应为私塾),开始记账时尚是十岁左右的孩子。他所记的排日账,共计字数55599个,不重复单字738个。通过对上述两种账簿的分析可知:1. 跟准备科考不同,记账无需经年累年的学习,四年的私塾学习已基本足以对付;2. 记账也无需掌握大量的词汇,笔者处理的普通账簿,使用单字最低不到400字;3. 即使包含记事的排日账,也才使用700多个单字。上述观察足以说明,要处理记账事务,2000字的门槛过高,掌握四五百字以上应该已经足够。以上认识是在进行识字能力定义时应该注意到的,这也从侧面证明,罗友枝对识字能力的定义,是相对贴近普通民众的日常书写实践的。

利用排日账史料,可以讨论有关识字率的其他一些问题:既然可以统计他们掌握的词汇及其数量,就有可能比较这些词汇与当地流行的杂字等启蒙读物的相似度,从而在书写实践与识字课本之间建立关联。另外,还可以追问,从排日账的书写看,这种具有一定识字能力的记账人究竟能用文字表述多复杂的事情?他们语言表述上的极限是什么?由于知晓书写者的社会经济背景和书写材料,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个案分析,可深入探讨识字数量与书写实践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对较低识字能力与乡民日常生活之间关系的理解。

有关识字问题的人类学与欧洲史研究,也为重新思考清代识字率的证据提供了线索。既然就文字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而言,民众识字数量的要求并没有过去设想的那么高,把读写能力的下限,下调至罗友枝所估计的数据,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在古典研究中,史学家还提出“姓名识字能力”的概念,如果接受这一概念,可以把读写能力聚焦于签名或类似的实践上(当然,姓名识字能力并不等于仅仅掌握姓名的读写能力,因为签名或画押虽然只涉及几个文字,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只具备这几个字的读写能力,签押符号是作为读写能力的某种“症候”来认识的)。不过跟识字内涵的重新认识相比,识字率研究涉及的问题要复杂得多。在欧洲识字率研究中,一度主要根据出版物数量、学校普及程度等间接指标来推断识字率(这也是罗友枝运用的研究策略),但这种间接方法存在一些误区,也不够精确。大约从19世纪前期开始,欧洲学者开始寻求估算识字率的更为直接的方法,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到签名的学术价值。在这一方面,法国学者马焦罗(L. Maggiolo的识字率研究功不可没,在政府的支持下,发动法国各省教师,利用婚书签名为主要证据,估算了16861876年间法国识字率变动。这一研究为法国识字率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际上,费雷和奥祖夫的研究就是建立于这一研究的基础上的。20世纪中叶以来在欧洲识字率研究中,根据签名统计识字率成为通行的做法。

在西方识字率研究中,签名之所以被视为估算识字率的重要证据,跟西方文字作为表音文字的特性有关,这一特性拉近了文字与语音之间的距离。当然,签名体现的识字能力,究竟对应于何种读写能力呢?对此,欧洲史学者也存在一定争议。英国学者肖菲尔德(R. S. Schofield)认为,签字能力是居于阅读能力与书写能力之间的识字能力,具备签字能力的人,少于具备阅读能力的人,但多于具备书写能力的人。斯通则指出:“对签名的能力……与真实识字能力,亦即使用书面语言作为沟通方式的能力之间的准确关系,我们现在无从知晓,未来可能也无从知晓。”不过大多数学者还是接受斯通的说法:签名数量的变动,“显示了具备阅读能力的民众数量的同步但未必完全同比例的变动”。

众所周知,在中国,类似于西方签名的是花押。可是,押可以作为识字率的证据吗?对此,中国史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罗友枝强调中西文字的差异,认为花押不能当做识字的直接证据,她在《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中指出:“欧洲史学家援用婚书签名作为前近代识字率的证据,但仅凭签名本身,难以知晓个人的识字水平。对于估算中文使用者的识字率来说,这个指标可谓毫无意义,因为他们必须掌握的是非标音语言,只有通晓许多字词,方能进行阅读和写作。”正因为如此,她放弃了估算清代识字率的努力,转而利用间接材料探讨清代识字率的高低。对此,应如何看待呢?

首先应该认识到,中、西文之间确有较大差别,汉字并非表音文字,汉字的结构与读音有较大距离,字与音之间大都无直接对应关系。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中文表意字较多,与日常事像的距离比表音文字小,这无疑为学习提供了一些便利。当然总体而言,汉字读写的学习,可能比西文难度大。汉字的书写,没有长时间的训练,是难以掌握的。然而,从相反的角度看,这也是书写的汉字(包括花押)可以作为识字证据的一个基本原因。正是因为汉字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掌握,一个能熟练画押的人,应该曾受过一定期限的教育。其次,中国古代的主要书写工具是软笔,这种书写工具不易掌握,对操控的要求较高。要画好押,不仅要求书写者具备一定的汉字认读能力,而且要求他/她经常写字,否则笔法必将非常稚嫩、生疏,甚至难以完成花押的书写,最终只能描画简单的签押符号(如十字和画圈,想想阿Q如何画押)。因此,尽管画押与西方的签名和识字能力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同,但从书写作为一种身体技术的角度看,花押还是能体现书写者是否较为频繁地写字,从这一逻辑出发,可以大致推断其是否具备一定的识字能力。

花押作为识字证据的性质,还可从其历史来理解。花押的历史可上溯至先秦;秦汉以降,逐渐在政治领域和士大夫阶层流行;唐宋以后逐渐在普通民众中间被广泛使用。其使用范围涉及官文书系统的行政文书、司法文书,民间文献系统的契约文书(契据、分关、合约等)与仪式中使用的度牒等,因而是明清时期较为常见的一种签押形式。就本文讨论主题而言,花押在司法裁判上的意义颇值注意。在司法裁判中,强调当事者既已画押,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其重要性虽不如手摹或印信,但也颇为衙门看重,甚至在司法过程中以花押之真伪,作为取结完案的重要凭证。由于衙门在司法审判中颇为看重画押凭证的法律效力,故而有理由推断,明清时代的民众在画押时,通常会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尽管代人画押的情形无法完全杜绝,但其频率应不至于影响花押作为识字的直接证据的可靠性。

花押作为一种民众识字直接证据的学术价值,还可以得到日本史研究的佐证。日本本无画押的习惯。大约9世纪初,在平假名开始出现前后,画押从中国传入日本,很快风行于宫廷贵族中间,其形式最初多为署名,后来则多从名字中取两字组合成新字,亦以草体写就,用于签押文件。到了幕府初期,德川家康(1543-1616)对上下一横、中间添字的花押情有独钟,在他的影响下,这种画押形式风行于武士阶层,也在上层平民中间流行,大概由于这种画押形式来自明朝,当时称之为明朝体到18世纪中叶,这种签押形式逐渐被押印(将花押刻于印章之上)所取代,手写花押逐渐失去意义。1873年,明治政府规定,重要文件均需使用印章,此后手写花押更加罕见使用。美国学者理查德·鲁宾格(Richard Rubinger)使用日本传世公私文书中的花押作为识字的直接证据,对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日本城乡民众识字率进行了讨论。根据他的解释,花押之所以可以作为识字的证据,跟手写工具和花押本身有关:“只需浏览一眼17世纪早期的原始文献,就会马上明白花押是由个人书写的,由于使用毛笔书写,需要相当高的技巧”;“掌握毛笔绝非易事,需要勤加练习。”因此,“尽管存在例外,但几乎可以肯定,任何能够画好花押的人,他能写的东西绝不限于花押”。鲁宾格实际上从两个方面强调画押的难度:其一,毛笔是很难掌握的;其二,为了防止被模仿,花押的结构多半较为复杂,这也增加了画押的难度,正因为如此,他将花押翻译为“密码”(cipher)。因此,画押不是一个人提起笔就能立即办好的事情,一个从未或偶尔跟毛笔打交道的人,基本上只能勉强完成十字或圆圈的书写(当然他/她还可以选择压指纹或打手摸)。

如果说花押可以作为估算民众识字率的证据,那么,应如何利用这一证据来估算识字率呢?西方史学家在利用签名证据时,强调这些资料的系统性,也就是说,零散的签名不具备统计学意义。比如,在英格兰地区,研究识字率的学者最为看重的是两个系列资料:其一,是1642年的拥护国教宣誓记录(Protestation Oath1723年的拥护乔治一世、抵制教皇司法权的宣誓记录(Test Oath,前者要求全国所有18岁以上男性签名,后者要求全国所有18岁以上男女签名;其二,是1754年开始的国教婚姻登记簿(Anglican marriage register),上有配偶双方及证人的签名。鲁宾格在从事日本识字率的研究时,侧重利用的是乡村人口登记簿、17世纪中叶的脱教宣誓记录、城市商业区条规(定め)等文献上的签名。这些资料都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可是,明清时期的中国似乎很难找到这类资料,这应该是清代识字率研究难以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就无法找到可替代的资料吗?

的确,明清时期不存在婚姻登记政策,因此没有婚姻登记簿,明清的黄册和保甲册籍虽然列有相对系统的人名,但册籍上面并无签押符号,至于民间是否存在与婚姻登记簿类似具有一定系统性的文献目前尚难言,不过至今确实尚未发现较为系统的社区层面花押证据。那么,是否可以找到更小的社会单位层面的系统花押记录呢?答案是肯定的。清代民众分家时,多立有分关,又称阄书。分关上既有家庭成员的系统信息,又保存了参与分割家产的各方继承人花押,因而他们具备系统性的证据。在这一点上,肖菲尔德对英格兰相关文献的讨论,只需稍作修改便可适用于清代。肖氏认为,在某一社群仅有部分人的签名或标识被记录的情况下,只有资料明确交待包含何人、不包含何人,这些识字证据才具有价值。

这类文献中,最好的三种资料是:遗嘱、结婚证书的申述和契约及教会法院见证人的具结书。很明显,这些资料留下的社会下层的签名或标识有缺陷,但它们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因为它们提供了签名或标记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和住址诸多细节。因而,尽管仅凭这些资料无法具有签名能力的人口所占的比例进行总体估算,但它们无疑有助于很好地估算具有签名能力的人在资料记录的相应群体中所占比例,这些群体的某些特性——比如职业——对史学家来说是很紧要的

这些资料本身是个体的,但就牵涉的社会单位而言,应该说还是成系统的,又因有相关人员的背景信息,应可作为讨论识字率的有说服力的个案。

同时,不少买卖田产、屋基的契约,需经出售或典当的个人或集体画押,上面又有房亲、中见、代书的画押,这种资料本身多半缺乏系统性,但如果这类文献在一个社区中得到系统保存,而且又达到较大数量(如清水江、徽州、浙南某些村落的契约文书),那么,有可能从两个方面进行系统处理:其一,是寻找契约文书之间的内在联系,契约文书若系统保存,数量可观,中间重复之人名应当不在少数,可以人名为线索,重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估算识字率;其二,若该社区谱牒文献保存完备且内容系统、充实,当可配合谱牒文献,以家庭复原法为基础,系统处理契约文书中的花押数据。


四、结语:微观民众识字研究

自罗友枝的《清代教育与民众识字》出版以来,清代民众识字问题的研究,一直无法得到大幅推进。这固然是因为研究者从各自的研究主题出发,对何为识字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也是由于研究者基于中西语言文字差异的认识,大都否认花押可以作为识字的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形下,相关学者自然也不会致力于从文献中寻找具有一定系统性的识字证据了。

然而,纵观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类学和欧洲史对识字问题的研究,无论就文字对心智发展的影响,还是识字与社会生活的关系而言,相关研究都强调一个人只需能够处理表格、清单、配方、菜谱等非叙事性文类,即可对其智力发展与社会生活产生或大或小的后果。他/她在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文字,大多应属非叙事性文类,而不是冗长、复杂的叙事文类。在适当的社会经济条件到位的情况下,这种层次的识字技能,足以处理重要的社会经济事务,从而给识字者带来社会经济方面的便利和实惠。笔者对闽西开支账和徽州排日账的分析也证实,在清代,一个人虽然只是粗通笔墨,但只要掌握区区四五百至七八百字,便有能力处理记账、借贷乃至记事等文字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坚持两千字的识字门槛,而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主题,将识字的门槛下调至五百字乃至更低。

20世纪中叶以来的民众识字研究,还显示了功能性转向。学界从单纯计算识字率,转向更多结合社会语境进行识字问题研究,考察文字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理解文字的功用和意义。由于不同的社会事务对文字的要求不同,对处理这些事务的民众,也就提出不同的识字要求。在这种意义上说,一个掌握两千字的民众固然应归入识字人群;一个只掌握四五百字,但具备记账能力的民众,也不妨归入识字群体;甚至只留下花押的民众,也因其具备画押的能力,实际上借助文字的书写参与了社会事务。当然,就这一点而言,花押不是作为单一、孤立的事实来把握的,而是预设画押的能力意味着可能掌握多达数百字的书写能力。

不过,由于中西语言的差异,以往学者对花押作为识字的直接证明多持反对意见。他们基于西方文化表音、中国文字表意的差异,否认花押可以作为识字证据。但从书写作为一种身体技术看,以毛笔写字本来就不容易,更何况书写的是花押这样一种高度个性化、需要较强书写技巧的符号。很难否认,一个能画好花押的民众,平日很少跟笔墨打交道。另外,从花押的法律效力看,由于花押在司法裁判中经常被取证,民众在画押时应该会持相对慎重的态度,代人画押的情形应不多见,至少不至对花押作为识字的直接证据发生明显的影响。

最后,尽管中国无法找到类似英国拥护国教宣誓记录和婚姻登记簿那样系统的签名文献,中国学者也从未像法国学者马焦罗那样,对全国过去两个多世纪的识字率进行过系统统计,甚至连日本幕府时期签有花押的乡村人口登记簿和脱教宣誓记录在清代都不易找到(不过中国使用花押的时间比日本长得多,在民间留下了更为丰富的花押史料),但是笔者认为,通过结合分关、契约、族谱等文献,仍有可能进行家庭和村落层面的识字率研究,而近二三十年以来中国学界搜集、整理与出版民间文献的热潮,为从事这种类型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文献基础。这种微观层面的识字率研究——在此不妨称之为微观识字研究——尽管无法与基于英、法两国的系统识字证据从事的研究相提并论,却是面对识字的直接证据(花押)、正面讨论识字率的新开端,笔者热切地期盼一个基于花押证据、结合民间文献进行的清代微观民众识字研究时代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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