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奇: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
【编者按】如果选一篇对自己启发最大的文章,我会毫不犹豫选这篇。实际上这并不是一篇“成熟”的论文,而是一位学者的治学提纲。但它元气淋漓,真诚而实在,如实呈现自己的学术心路,每次读都有新的收获。犹如顾颉刚先生早年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在我看来本文堪称“在南方发现(中国)历史”的宣言。近年来唐宋变革论(近世中国说)已引起不少学者的焦虑,内藤湖南这一假说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窃以为告别唐宋变革论最好的方式,大概就是投入“大宋史”的研究和本文所提倡的探寻“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这纯粹是鄙人一己之见,未必符合作者原意,也未必正确。聊供方家一哂。
本文收入鲁西奇教授的《人群·聚落·地域: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版;最近出了繁体字版——桃园市:昌明文化出版,台北市:万卷楼发行,2017年4月)。在编辑微信版时,能体现作者思路、方便读者按图索骥的注释予以保留,而对于指明一般文献出处(比如引自《史记》《汉书》)的注释则删去了。
【作者按】本文最初是写给自己看的一个工作计划,第一稿题为“关于南方中古历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写于2008年1月18日;第二稿题为“关于南方历史研究的入手点与研究步骤”,写于2008年7月31日;第三稿是为在复旦大学历史地理所的报告而准备的,题为“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一种研究理路——以中古时代为中心”,写于2009年11月15日,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王振忠教授主持)作了一次报告,并与姚大力、王振忠、张伟然、李晓杰、安介生、张晓虹诸教授及史地所其他同仁进行了很好的讨论,给我以很大教益。这次整理近十年来有关中古史地的旧稿,汇成本书,在前三稿基础上,又作了一些修改,改作今题,作为本书的绪论。由于本文所谈到的诸多理路与想法基本是在十余年来的摸索与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本书所收各篇论文在撰写时并未有本文所揭示的相对系统的想法,所以与本文的理路并非完全吻合。因此,本文的思考实际上是本书所收各篇论文的结果,而不是缘起。
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
一 对以北方中原历史为主线索的中国古代史叙述的质疑
有关中国古代史的传统阐述,从总体上看,是以北方中原地区的历史发展为主要阐述脉络或叙述线索的,甚至可以表达为一种“北方中心论”或“中原中心论”。在以“王朝更替”为主要叙述线索的中国古代史阐释体系中,有关南方地区的历史发展,主要被叙述为中原武力向南方地区的扩张与征服,北方人口南移带来了南方地区的经济开发;然后是中朝制度在南方地区的推行:建立起强有力的官僚系统(以及附属于官僚系统的诸种制度设置,诸如选官制度、法律体系等),对南方地区实施有效的行政控制,使这些地区的民众纳入王朝国家的户籍与赋役体系之中;再进一步,则是所谓“教化”的展开,王朝国家通过诸种手段或途径,诸如教育系统、选举系统、奖励表彰与惩罚手段等,推行所谓“王化”,即将正统意识形态灌输到南方地区,“变夷为华”或“化蛮为夏”,最终完成对南方地区的“文化改造”,即所谓中国文化的“标准化”或“正统化”过程。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历史学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这种以中原历史为中心线索的历史叙述和阐释,提出了较全面的批判:一是中国文明起源的多中心论或多元论。经过苏秉琦、张光直、石兴邦等几代考古与古史研究者的多年探索与努力,现在,黄河中下游地区(中原地区)为中华文明起源的单一中心论,已经被抛弃,中国文明起源的多中心论或多元论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考古与上古史学界已大致认同如下的观点:距今6000年至4500年间的中国早期文明,至少有几条线索:(1)中原地区以所谓“华夏集团”为主体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早中期);(2)山东半岛南至江淮地区以所谓“东夷集团”为主体的大汶口文化-山东龙山文化;(3)江南环太湖地区亦以“东夷集团”为主体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4)长江中游地区以所谓“苗蛮集团”为主体的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5)燕北辽西地区很可能是以“黄帝集团”为主体的红山文化-后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或夏家店文化;(6)内蒙古中南部可能也是后来属于所谓“黄帝集团”为主体的仰韶前期-海生不浪文化-龙山文化;(7)以鄱阳湖、珠江三角洲为主轴的南方地区的仙人洞-筑卫城-吴城文化及西樵山(玲珑岩)文化-石峡文化;(8)巴蜀地区的三星堆文化-十二桥文化。考古工作者与古史研究者虽然对这些文化区系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内部分区与类型有诸多不同认识,但总体方向上,认为中国早期文明是由不同源流构成、拥有多个中心和多元特征,相互融汇,“大浪淘沙”,逐步从“多元”中形成“核心”,则是一致的【1】。这种理路,从根本上改变了文明起源史研究中的“传播扩散”阐释模式,从而对所谓“中原文化南下”(以及向四周扩散)的古史阐释系统带来根本性的冲击或否定。
【1】参阅苏秉琦:《关于考古学文化的区系类型问题》,《文物》1981年第5期;《中国文明起源新探》,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特别是第4-7、34-128页;佟柱臣:《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多元论和发展不平衡论——论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发展的规律和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1986年第2期;张光直:《古代中国考古学》(据耶鲁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四版译),印群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33-308页;严文明:《中国史前文化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文物》1987年第3期,后收入氏著《史前考古论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17页;石兴邦:《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文化体系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1期;许倬云:《从多元出现核心》,《燕京学报》新二十六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13页。
对以中原历史为中心线索的历史叙述和阐释提出全面批评的第二个方面,来自“华南学派”以东南沿海地区为中心的有关地方社会之建构或称之为历史人类学的研究理路与方法(又以珠江三角洲及西江流域、福建莆田平原与闽西山地、台湾地区的研究为中心)。华南研究的出发点之一,乃是试图摆脱王朝通过军事扩展、政治控制与教化,从中原向周边(包括向南方地区)扩张、最终建立起统一中华帝国的阐释模式,而是把中华帝国视为一个文化的观念。帝国权威的隐喻向南方的边疆社会的渗透,不是通过自上而下地发布法令去实行的,而是通过本地人自下而上提升自己的动力而得到实现的。他们在某个历史时期采用了来自政治中心的命题,并在建造地方社会的过程中,把这些命题当作国家秩序的语言加以运用。【2】换言之,移民、教化、开发与文化传播的历史,不仅仅是文明扩张的历史,更应当被理解为基于本地社会的动力去建立国家秩序的表述语言。在这样的思路下,不同的地方,在进入中华帝国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体系的过程中,实际上就走过了不同的路程,并因之而具有不同的内涵【3】。用科大卫、刘志伟两位先生的话说,就是:“在大一统的概念下,在不同的时空里实行同一个制度,可以存在着极大的分歧。理由很简单:明清帝国均拥有庞大的地域和人口,东、南、西、北各个部分的地理环境有极大差异,风俗也各不相同;不同的地区,在帝国内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更重要的是,不同的地域即使经历过共同的王朝历史,也各自有着内容很不相同的本地历史过程。”【4】显然,华南研究的魅力,正在于展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历史发展和地方社会建构的多样性。
【2】萧凤霞、刘志伟:《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刘志伟:《地域空间中的国家秩序——珠江三角洲“民田”、“沙田”格局的形成》,《清史研究》1999年第2期;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3】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科大卫、刘志伟:《“标准化”还是“正统化”?——从民间信仰与礼仪看中国文化的大一统》,《历史人类学学刊》第六卷第一、二期合刊,2008年10月,第1-21页。
相比较而言,中国中古史的研究,主要是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史的研究,虽然也表现出一些多元化的倾向,但总的说来,仍然是以中原地区的历史发展特别是以王朝兴替的历史为主要脉络的。虽然对六朝时代、中晚唐九国、南宋时期南方地区历史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我们仔细琢磨有关上述三个时段的历史叙述与阐释的总体取向,可以发现:相关研究仍然主要是放在其对于南方地区之发展的意义上,强调的是这一时期南方地区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所以可以表述为“王朝历史之下的南方地区史”;而不是放在它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意义上的,强调的不是它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所以不是“南方地区的中国史”。更重要的是,有关两汉、隋唐乃至北宋历史的阐释与研究,基本上仍然是以中原王朝历史为主要脉络的,南方地区的历史,基本上被视为一种附属的地位。我们对这一漫长时期里南方地区的历史,所知者其实并不很多,在已有的中国历史叙述与阐释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当轻。
这中间有两个重要的关节:第一,统一的隋唐王朝,其所继承的南方地区,与其所继承的北方中原地区,实际上是两个历史传统:前者是六朝以来的南方传统,后者则是主要形成于北魏、东西魏及北周、北齐时代的北方传统。就土地制度、乡里制度、徭役制度而论,已有的研究已充分地揭示出魏晋北朝是一个一脉相承的系统,其演变线索是清晰的;而六朝特别是东晋南朝是另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在两汉时代即已与中原地区有异,在六朝时代的演变过程中,与北方中原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那么,隋唐统一之后,这两个历史传统是如何逐步融汇的呢?这就出现了是否存在所谓“南朝化”的争论。但这场争论双方的着眼点,乃是隋唐统一王朝的制度渊源,并未全面触及统一王朝的制度如何在各地推行、实施的问题。具体地说,由于隋唐统一的过程实际上表现为北方中原王朝对南方政权的征服,所以,在制度实施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立基于北方中原地区的诸种制度,如以封闭空间隔离人群为主要特征的里坊制、以限田为核心的均田制、较之东晋南朝远为严格的户籍制度、在西魏大统间成熟的府兵制,等等,是如何向南方地区推广并具体实施的呢?换言之,这些主要从北朝历史上一步步形成、演化而来的诸种制度,在隋唐统一后,如何吸纳以及吸纳了多少六朝以来的“南方传统”?融汇北、南两个传统(以北方传统为主)之后形成的诸种制度,是否在南方地区得到普遍推行?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它们又是如何实施的?比如在南方分散居住的丘陵山区,以户籍控制为核心的乡里制度是如何实施运作的?在存在大量可垦荒地的长江上中游及岭南福建地区,以限田为目标的均田制又是如何实施的?在南方地区大部分继承六朝以来城垣、形态的治所城市里,是如何建立起象长安、洛阳、平城、太原那样规整的里坊的呢?而如果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其情形究竟如何?王朝国家又是如何在南方地区(当然不是整体的南方地区)实现其统治的呢?
第二个关节,是北宋统一后所继承的南方地区,与其立基的北方,其实也是两个历史传统:赵宋王朝是从晚唐河北、河东藩镇、五代政权中脱胎而来的,向无异辞(毛汉光先生曾有详尽的讨论),其所直接延续的乃是中唐以后逐步变化而以河北、河东藩镇为核心的北方传统,陈寅恪先生将这一传统称为“胡化”,虽仍可讨论,但却切中要害,即中晚唐五代的演变轨迹,是对“唐”的“反动”,或者说是“非唐的”。而中唐以后,南方地区其实就走上了与北方不太相同或很不相同的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前后蜀、杨吴-南唐、钱氏吴越乃至马楚、南汉、荆南,都是在李唐的基础上继续向前走,是继承唐制的,当然有诸多复杂而多样的变化,但其根基是唐制,应当是没有太大疑问的。那么,北宋统一后,这个南方传统,又是否以及怎样融入到北宋的统一制度中去的呢?治宋史的学者习称“宋沿唐制”,那么,宋究竟从哪里继承了唐制?继承并发展了哪些唐制?从唐制演变而来、经过改造之后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南方地区的具体需求?它又是如何推行到各地去的呢?
同样的问题,其实也存在于元代。我们知道,元朝所继承的南方地区是南宋的传统,与辽金以来以燕京为中心发展演变而来的北方传统大异其趣;而南方地区的这一南宋传统,至少是不绝如缕地一脉相传至明代,成为洪武朝建构一统制度的重要资源。对这一问题,据李治安、郑振满等先生近年从不同角度出发,都有一些深入而有趣的思考,值得关注。因此,明清时期的南方历史,应当是与南宋以来的传统相承绪的。
如果我们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的思考与研究,也许可以追寻到“中国历史上的南方脉络”(并不是南方历史的发展线索);或许,“南方脉络”的梳理,会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历史发展的认识。这是我近年来有关中国古代史思考的出发点之一。
二 有关南方地区中古历史文献记载的初步梳理与辨析
欲重建南方历史的叙述与阐释体系,全面思考中国历史发展的南方脉络,第一步应当是对我们可能凭藉的历史文献及考古材料、田野调查所得的口述材料等,作全面的梳理、辨析,以明其价值与局限。
在2003年以前,我与大部分研究者一样,相信传统文献中有关南方社会、经济、文化乃至环境等方面的记载,藉以研究问题,比如把《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等关于“楚越之地”的描述作为认识两汉时期南方地区情况的基本材料。后来,慢慢地发现这里有问题:这些文献基本上出自北方士人之手,带有浓厚的华夏色彩或中原中心论观念,其对于南方人群、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描述,大约只能反映他们的认识,而并非客观实际情况。最初的怀疑产生于宋元时人对京湖路(京西南路与荆湖北路)的不同描述:在南宋人如陆游、王十朋、陆九渊的笔下,京西、荆湖北路是荒凉的,十分落后;经过宋蒙长达四十年的战事之后,在蒙元北方士人的笔下,京湖地区竟然非常繁富。这种鲜明的对照,让我开始考虑是什么人留下了这些记载:主要来自江南东西、两浙路的南宋士人当然看不上京湖路,而来自北方乃至西域、蒙古的一些作者,则显然很感叹这些地区的富庶了。
由此出发,我开始系统地琢磨有关中古时代南方地区历史文献记载的来源、类型及其价值。经过几年的摸索,我现在初步将这些文献(材料)就其来源分成如下几种:
一是华夏士人(中原士人)的叙述与书写。可以相信,至少在北宋(包括北宋)以前,有关南方历史记载的主要文字材料,大都属于这一部分。其核心部分是正史、编年体史书中所见的南方历史资料,这是传统上用以建构南方历史发展线索的基本根据。现在,我们知道,这部分材料主要反映了中原华夏士人对其所处时代南方社会经济文化状况的一种认识,是“他者”(外来观察者的)对南方历史的叙述与阐释。我们需要仔细辨析这些文献的记载与阐释,看其中哪些可能反映了南方历史的某些实相,或者采用了南方社会自己的阐释,而哪些部分则不过是“他者”(“外来的”观察者)及其所处时代的主观想象或认识。其入手点应从《春秋左传》、《国语》的南方意象说起,进而考察《史记》、《汉书》等正史中有关南方历史记载的“史源”——其来源是什么。《三国志》与南朝四史中包括了较多的南方因素,但可信仍然是出自具有或持有华夏观的士人之手。唐初修《晋书》、《隋书》、《南史》、《北史》,则是大一统局面下对南方历史作出重新阐释的典型例证。五代、北宋所编撰的旧、新《唐书》与《五代史》,实与此类似。宋、元、明史更无须论。这些正史,构建了传统历史学对南方历史叙述与阐释的基本框架。我们现在就要从这里出发,“解构”这个叙述传统,指出这一切都不过是王朝正统论下、中原中心观下对南方历史的认识与叙述,并不是南方“自己”的历史,因而也就不能较好地说明南方地区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意义。
二是南方士人立足于“南方”的叙述与书写。怎样界定“南方士人”及其立足于“南方”,我还不能确定,只有一点模糊的想法。出身与成长环境固然是最先考虑的,但关键却在于其叙述与阐释是否持有与南方社会“同情”(处同一情境)的立场。南方士人立足于南方的叙述与书写,这一传统,或者至少可以追溯到屈原与楚辞。我以为南方叙述在汉初(武帝之前)曾有过相当大的影响,《史记·楚汉之际月表》之重张楚,可能即因于此,而司马迁有关吴、楚、越的叙述,也可能主要来源于南方自己的叙述传统,而加以剪裁的。《华阳国志》、《越绝书》以及六朝地志、山水游记均值得做仔细分析。这些六朝著作中显出了南方士人对自己地方的历史试图作出自己的叙述与阐释的努力。可惜这种努力既不执着,也为时甚短,很快就被淹没了。晚唐五代的南方士人大多心向中原,向往大唐(或以真正的大唐自居),故甚少见有立足于南方的书写。但钱氏吴越、孟氏的蜀(甚至是王氏的闽),皆颇着意自己的“文化建设”,所以也留下了一些立足于南方的记载,需要分析。北宋南方士人的叙述与书写传统基本上还是立足于中原或华夏的。南宋时期以至于元,士大夫之关注点向“地方”的转移(韩明士揭示了这个转向在南宋时期的情形,我以为这一转向基本上是在元代完成的),促使他们更多地立足于南方,叙述与书写南方的历史。明清时期,南方士人的叙述与书写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状况:一方面,相当多、可能占主流地位的叙述与书写传统仍然是立足于中原或华夏立场的,并通过这些叙述与阐释,成功地将南方的历史与文化纳入到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或中国历史文化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主要立足于南方特别是特定地方社会的叙述与书写,也逐步形成为一种新的传统,这一传统虽然在很多时候掩盖在“某一地方及其社会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与作用”这样的论题之下,但其实是立足于本地的,旨在强调本地方的特点、重要性,并由此逐步构建起一种立足于地方社会的历史观与历史知识体系。族谱(虽然一直以来,族谱被界定为民间文献,但其实在族谱修撰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士人与士人的观念,所以,族谱仍然主要属于士人或士大夫的叙述传统)集中体现了这两种看似矛盾冲突的叙述与阐释方向:一方面要向上,强调本族的源远流长,以与“中原”、“华夏”及其文化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要向下,突显本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及其重要影响。有关族谱的研究已经较充分地揭示了这一点。
三是南方“民众”的叙述与阐释。这里主要是指士人的叙述与书写之外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契约(阳契与冥契)、科仪书等宗教文书与造像碑等信仰资料、民间历史传说与故事、族谱中的部分资料以及造像、图画等非文字资料。我以为这些才是真正的“民间文献”。他们是民众需要并使用的文献。如契约,大多非出于士大夫之手(即便是士大夫书写的,他们也不是以“士大夫”的身份去写的),书券人(书人、书契人)多不是士大夫,但民众了解这些契约的含义及其意义(书契过程中的“沽酒”过程与朗读,使立契双方及相关人得以了解其含义),并广泛地采用这种形式。这些文字或图像资料,反映了民众对于自己历史的叙述与观念。如唐宋契约中关于“遇赦不除”的规定,明清契约中大量白契的存在及其表达,均程度不同地暗示民众对王朝或国家权力的漠视,说明民间一直存在着某种外在于王朝国家权力的系统。我相信,通过对这些文字与图像资料的梳理,可以窥知南方地区民众生活的某些实相,并构建出立足于民众(或民间)的历史认识。
梳理并辨析上述记载、反映南方历史发展线索及其若干层面的文献资料,分析:(1)出自何人之手,他是怎么知道的?即史源学的分析;(2)他为什么这样写?而不是那样写?他是怎样整合那些纷歧的资料的,取舍之间有些什么考量?主要方法是辨析不同记载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我把这称作“史书写作的分析”;(3)他写这些作什么用?即他为什么要写这些?即写作目的与意图的分析。弄清这些问题,我们才可以放开手去使用这些材料,并进而讨论南方地区的历史发展。同时,通过这些工作,我们也可以建立起具有特点的“历史文献学”。
三 研究的切入点与研究工作之开展(思路与设想)
在上述初步思考的基础上(实际上,这些思考是在下述研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我开始尝试着展开一些专题性的研究工作。由于我的工作基础与资料积累主要是长江中游地区特别是汉水流域的,所以,相关的专题研究理所当然地从长江中游地区开始。在近五年的思考与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想法,大部分还未能落到实处,只是一些思路与研究设想。
(一)南方居民(或人口)的来源、族群分划及其本质
传统中国历史阐释体系中有关南方地区历史发展叙述与阐释的核心线索之一,是北方人口南迁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南方人口构成、分布的变化,而南方地区的经济开发、社会发展乃至政治控制秩序之建立,都是伴随着北方人口的南迁而实现的。因此,欲重建南方历史的认知与阐释体系,就必须重新认识这一论说体系。
经过这几年来的思考与初步探讨,我以为上述论说体系至少是不全面的,或者说在方向上是存在偏差的,并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略的看法:南方地区(从总体上来说)居住人口的主体部分,是南方地区的土著人口逐步发展而来的;北方移民及其后裔,虽然在南方各地区所占的比例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并未占全部总人口的大部分(各时期都是如此);传统解说体系中认为现今南方地区大部分人口的来源均可以溯源至北方中原地区的说法,很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辨明“南方人口北来说”的历史真实与“文化创造”。这就需要重新检视中国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北方人口南迁运动对南方人口构成及其分布带来的影响,并做出总体的评估。特别是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改变南方人口构成、并引发所谓南方地区大开发浪潮的三次移民运动(永嘉之乱后、安史之乱后、靖康之乱后)及其影响,是问题的关键。可以相信,这三次移民运动给南方地区增加了相当多的人口,但比起南方地区固有的土著户口来说,北方移民及其后裔可能并不占有绝对优势(这需要作仔细的文献考辨与数据分析)。南方地区户口的基本构成仍是南方土著居民。华南的学者们关于粤闽宗族的研究,特别是刘志伟、郑振满等先生对族谱的解读,已相当充分地证明:粤闽各地族谱中有关其祖先来自中原的传说或记载,绝大部分不过是一种“文化建构”,这种“历史记忆”不过是将自己转化为帝国秩序中具有“合法”身份的成员的一种手段。【5】因此,使用族谱资料研究移民史的路径就不得不加以重新考量。
【5】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刘志伟:《传说、附会与历史真实:珠江三角洲族谱中宗族历史的叙事结构及其意义》,见上海图书馆编:《中国谱牒研究:全国谱牒开发与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49-163页;刘志伟:《族谱与文化认同——广东族谱中的口述传统》,见王鹤鸣主编:《中华谱牒研究:迈入新世纪中国族谱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页。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本;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
第二步,就是要进而辨明:(1)这些南方土著居民,究竟是些什么人——具有哪些特征;(2)他们是如何被界定的,以及他们自己是如何界定自己的,(3)这些南方土著居民又是如何逐渐被认为是(他们自己也以为是)“来自于中原”的,即“南方居民源自中原说”是如何成立的,以及这一说法的实质是什么。这些问题,当然需要分时段展开考察。其中涉及南方“民族”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越、蛮、巴、獠、猺的渊源流变、族群本质等,我们总的倾向是认为这些历史上的南方的族或族系,基本上可以视作华夏士人从外面加于南方土著居民之上的,是“他称族名”,而主要不是其自身的界定,因此,也就不能全面而切实地反映其自身的真实状况。随着其中的相当部分,渐次被纳入王朝国家的版籍系统,接受了代表“华夏文明”的文字与文化,逐渐从“化外”进入“化内”,遂脱离其土著背景,被改写为“来自中原的华夏移民”(他们自己特别是其精英分子,士大夫们,在这一改写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6】。
【6】鲁西奇:《释“蛮”》,《文史》2008年第3期。关于这些土著族群如何进入王朝国家系统的问题,我在《西魏北周时代“山南”的“方隅豪族”》(刊《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1期)以及《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讨论》(刊《唐研究》第1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二文中曾有所涉及,但思路尚未形成。在《内地的边缘:传统中国内部的“化外之区”》(刊《学术月刊》2010年第5期)一文中也有所阐述,但仍未能展开。
弄清楚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南方地区的人口发展、分布及其族群本质作出重新阐释。探讨这一问题的立场应当是人类学的,而不应是民族学的,只有将我们讨论的立足点放在人群的构成(移民与土著)这一背景下,才能回避所谓民族界定、划分等诸多纷歧的问题,而将问题集中在:究竟什么人,才是南方历史发展的主体?北方移民抑南方土著?
(二)古代制度的南方类型与制度演变的南方道路
传统中国历史阐释体系中有关南方地区历史发展解说体系的另一个核心线索,是王朝国家通过各种手段、途径,在南方地区逐步建立起王朝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并通过这些制度及其运作,将南方各地区稳步、牢固地纳入到王朝国家的控制体系之中。“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核心,也被看作是王朝国家控制南方地区(以及其它地区)最重要的途径。
这一解说的前提有二:(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力量是强大的,有足够的力量在各地区推行其制度;(2)因为第一点,“制度”在各地的推行与运作,至少是比较整齐划一的,或比较一致的。而现有的研究,对这两个前提都提出了质疑。由此,我们在思考:王朝国家的诸种制度设计,在南方地区推行实施的过程中,是否可能因地制宜地形成某种“南方类型”(或者有更多的地方类型)?而这种制度的演变,是否表现出某种“南方道路”?关于这一问题,我目前的思考集中于如下四个方面:
(1)我的思考首先是从乡里制度出发的。我们知道,春秋、战国逐渐萌芽、秦汉特别是汉代建立起来的乡里制度,实际上是以北方地区的聚居村落为基础的——居延汉简等出土文献揭示了这种乡里制度实施的实况乃是所有居民都居于有土垣或篱栅围绕的“里”中,因而构成了相对整齐划一的“百户为里”的居住方式与乡里系统。而江陵、长沙、江都等南方各地所出之汉、三国简,则说明南方地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集聚聚落,而是分散居住于小规模的散村中,甚至很多自然村只有两三户乃至一户,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种自然村落周围会筑有土垣!【7】显然,散居状态下,“百户为里”的乡里制度的推行只能采取变通的方法:以地域为主,划地为里,集里成乡,即乡里制度表现为“地域组织”,其基础是地域,而不是村落。【8】这是南方地区的乡里制度与北方地区的乡里制度(王朝国家确定的标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异,而这种变异因为发生在源头上,所以对后来的演变实有很大的影响。
【7】鲁西奇:《汉宋间长江中游地区的乡村聚落形态及其演变》,《历史地理》第23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28-151页;《〈水经注〉所见南阳地区的聚落及其形态》,《燕京学报》新25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3-88页;《〈水经注〉沔水篇所见汉水上游地区的聚落形态》,武汉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编:《石泉先生九十诞辰纪念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5-147页;《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特别是第一部分,“《水经注》所见汉水流域的城邑聚落及其形态”,第1-148页。
【8】在上引有关长江中游聚落及其形态的几篇论文中,我未能指明此点。但在《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一文的结语部分,以及《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文史》2007年第2期)的讨论部分,我简略陈述了这个看法,请参阅。
(2)我思考的第二个出发点是南方的城市以及城市内外的制度。我们知道,城市是王朝权力的象征,所以,它要求城市(治所城市,下同)的形制与结构尽可能地遵从所谓“礼制”的要求。很多研究中国建筑史的专家都强调古代城市建设对《考工记》的遵守,我们在北方也看到了大量方方正正、符合制度规定的古代城垣。明清时期南方地区的治所城市,也努力遵守这些规定,但做得不够好,还是显示出某些不合礼制的倾向,最重要是,他们似乎更倾向于遵守地形、实际需要与“风水”的要求。地形、实际需要与风水原则下的南方城市形制,与礼制原则下的北方城市,显示出古代城市形制的两个方向——当然,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南北方城市,更可能是这两种方向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样的理路,我试图去看隋唐时代的里坊制是如何在南方地区的治所城市中推行实施的。在《唐代地方城市中的里坊制及其形态》一文中,我论证说:唐前中期,除了少数新筑或全面重修城郭的州县治所城市外,大部分地方城市中并不存在以坊墙或篱栅环绕的封闭式里坊;在沿用旧城垣的州府城罗城里、以及未立城郭的州县治所城市中,亦或置有属于城乡基层行政组织系统的里、坊。“安史之乱”后,随着大部分州府治所城市及部分县城普遍增修或扩修罗城,里坊制得到较普遍推行;这些里坊主要是以户籍控制、科税和治安为目的而编组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形态是以街巷为中心、向两边展开的街区。同时,许多城市的附郭也存在市场,进一步说明即便在唐前中期,城市商业活动也并未完全被限制在封闭的“市坊”之内。【9】换言之,当隋及唐前期里坊制度确立的时候,南方地区的大部分州县治所城市沿用六朝以来的格局,根本没有实行里坊制;而在中唐以后,南方封疆大吏们却在南方地区普遍推行包括里坊制在内的唐制,特别是在节镇驻所城市中建立起了里坊。这样的解释,与自加藤繁以来有关里坊制(或坊市制)的解释大不相同,进而影响到我们如何认识宋代城市发展方向的问题。
【9】鲁西奇:《唐代地方城市中的里坊制及其形态》,刊《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集刊》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17页。关于南方城市的发展及其形态与空间结构的问题,我断续写了几篇文章,除上一文外,还有:《城墙内外:明清时期汉水下游地区府、州、县城的形态与空间结构》,刊陈锋主编《15至20世纪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8-291页;《山城及其河街:明清时期郧阳府、县城的形态及其空间结构》,收入陕西师大西北环发中心编:《历史环境与文明演进——2004年中国历史地理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38-559页;《双子城:明清时期襄阳-樊城、光化-老河口的空间形态》,载张建民主编《10世纪以来长江中游区域环境、经济与社会变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79-395页;《空间与权力:中国古代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的政治文化内涵》(署名鲁西奇、马剑),《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城墙内的城市?——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再思考》(署名鲁西奇、马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等。这些文章的主要内容,均收入拙著《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之第三部分,“明清时期汉水流域府、州、厅、县城的形态与空间结构》,第279-448页。
(3)我思考的第三个方面是关于南方地区行政区域的设立与划分。一般认为,行政区划是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之下进行的分地域与分层级的行政管理体系,是集权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对其所统治地域进行的分割与分层,即所谓“体国经野”。实际上,政区的形成与划分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而是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乃至人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地方政局变动、区域政治格局、地方政治势力、经济兴衰以及军事行动、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对地方政区的形成与变动都会带来很大影响。如西晋永兴元年(304年)设置寻阳郡,就是为适应张昌起义平定后进一步加强对长江中游地区的控制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永嘉元年(307年)寻阳郡境域之扩展与属县之增加,则很可能与华轶力图拉拢寻阳地方势力有关;永嘉二年至五年间寻阳县治之南移,很可能是由于华轶为保守江州、收缩防线所致;至东晋末年寻阳、上甲之省并及松滋、弘农二郡之降为寻阳郡属县,则是刘裕荆、江整顿措施的一部分,主要是藉此以削弱荆、江二州实力。唐初的“山南道”,也并非当时朝臣根据舆图所示、依其“山川形便”而划定者,而是对西魏北周乃至两晋、北魏以来不断变化的地理观念及政治地理格局的继承与发展,实有其特定的政治、军事乃至经济、文化基础。进而言之,贞观十道中各道的划分及其地域范围的确定,或皆非仅以“山川形便”四字所可解释,而有其深厚的历史政治地理背景。如河南、河北道,即显然与北魏、东魏、北齐以来的政治地理格局及其变化有着密切关联。因此,欲探究唐初“贞观十道”之渊源及其划分之原则,必须结合晋魏以来地理观念与政治地理格局之变化,方能明了。【10】
【10】参阅江田祥:《两晋寻阳郡领县与辖区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2期;鲁西奇:《“山南道”之成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第2期。这一理路大致是在2003年写作《唐代长江中游地区政治经济地域结构的演变——以襄阳为中心的讨论》(收入李孝聪主编《唐代地域结构与运作空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97-139页)时初步形成的,后来在指导江田祥探讨东晋南朝江州浔阳郡领县与辖区变化问题时慢慢明晰,到2008年撰写《“山南道”之成立》时基本形成。
(4)我思考的第四个方面是关于役法的实施。《说文》云:“役,戍边也。古文役从人。”“赋,敛也,”“租,田赋也”。编户齐民要纳赋服役,乃是王法。在关于中国赋役制度史的研究中,赋,比较受重视,其演变之迹也大致清晰;而役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诸多关节都不大明白。我最初关注到南北役法的不同,是读《宋会要辑稿》“食货·水利”部分,注意到北宋北方编户的河工之役甚重,而南方(淮河以南)则基本没有此项力役。后来系统地读张泽咸、郑学檬、王毓铨诸先生的研究,即颇着意不同时代役法在各地实施过程中的差异。然此一领域非常难,我还未能进入,只是有些很不成熟的想法,可能是以后的研究中最为费力的部分。
兵役和力役乃是中古徭役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编户齐民负担最重的役。我试图从兵役出发,探讨北、南朝兵役的异同,但还没有理出头绪。总的说来,北朝是从部落兵制逐步发展到了府兵制,基本是军、民分立,所以虽然频繁征发汉民为兵,如北魏孝文帝南征时,发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但在周武帝改革府兵制以前,汉族农民的兵役负担大抵不是很重。而南朝则大不相同,自孙吴以来,即频繁征发民户为兵,到东晋南朝时,乃形成所谓“三五取丁”之制。如刘宋元嘉廿七年(450年),“发南兖州三五民丁”;“大明五年(461年),发三五丁”。所谓三五丁制,就是五丁取三。汉民编户齐民兵役之重,远过北朝。且役期甚长。鲍照诗云:“少壮辞家去,穷老还入门”;“去乡三十载,复得还旧丘。”这是兵役的北、南两个系统。北周、隋统一南方,将府兵制渐次向南方推广,但南方置府甚少,且大多不过长江,则南方编户兵役负担大减。故隋唐统一后,是将北方的兵役之法向南方推行。在《西魏北周时代“山南”的“方隅豪族”》一文中,我即试图在毛汉光研究的基础上,说明府兵制是如何随着西魏北周的征服,向山南地区推行并在推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
如果说中古时代南方地区的兵役相对较轻的话,运役即运输之役则相对较重。隋唐时代,江淮以南,每年都要北运大批粮食,以致“江左困输转”,“水漕陆輓,方春不息,劳人夺农,卒岁何望,关东嗟怨。”安史乱后,唐王朝仰给东南财赋,“征师四方,转饷千里,赋车籍马,远近骚然,行赉居送,众庶劳[苦](止)。或一日屡交锋刃,或连年不解甲胄,祀奠乏主,室家靡依。生死流离,怨气凝结。力役不息,田莱多荒。暴命峻于诛求,疲甿空于杼轴。转死沟壑,离去乡闾,邑里丘墟,人烟断绝。”这是德宗朝山南、淮南、江南诸道的情形。南方运役之重由此可见一斑。
总之,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城市里坊制度、赋役制度等重要的制度设计,主要是立足于北方地区的,是大致与北方地区的地理、经济生产方式、社会状况相适应的,所以,当这些制度推行到南方地区时,就必须加以变通,所以就产生了“制度的南方类型”;因为在实施之初,就与制度设计和规定不尽相符,在后来的演变过程中,就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南方特征,从而发展出“制度演变的南方道路”。这些制度的南方类型及其演变的南方道路,又反过来影响制度设计本身,这种影响越到后来越大,使古代制度体系逐步走向“南方化”。
(三)南方地区的民间信仰与仪式
2003年以来,我很大一部分时间与精力,放在买地券的研究上。我之所以研究这些买地券,有三个理由:第一,它是真正的民间文献,是那些不太识字或完全不识字的老百姓,请人书写的,书写人多为地理师、阴阳先生、僧道之流,不是士大夫。第二,人在这个世上,无论荣华富贵抑或穷困潦倒,都是要死的。因此,如何对待及如何处理死,是人生大事。通过买地券,可以窥知古代民众如何看待以及如何处理死的问题。第三,买地券的源头是战国晚期、西汉时代楚地所出的告地策,因此,我倾向于把它看作为南方部分地区(长江中下游或整个长江流域)处理死亡的早期传统。从汉魏六朝的材料看,武夷君、安都王可能是南方地区较早的冥君,与北方地区的泰山神君不同,可能是另一个源流。换言之,在佛教传入并成为大众信仰之前,南方民众关于阴间的构想,与北方地区是有很大不同的另一个系统。从楚至汉代告地策,到衣物疏、买地券,这很可能是源自南方特别是楚地的一种死亡处理系统。当然,这一传统到唐宋时代,影响到各地,甚至西北地区(敦煌吐鲁番的材料),而这可以看作是南方民间信仰的扩展,或者说北方信仰受南方信仰影响的过程。【11】
【11】关于这一论题,我断续撰写了一些文章,现已刊出者有六篇:(1)《汉地买地券的渊源、意义及其价值》,《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2)《六朝买地券丛考》,《文史》2006年第2期;(3)《隋唐五代买地券丛考》,《文史》2007年第2期;(4)《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唐研究》第11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5)《甘肃灵台、陕西长武所出北魏地券考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6)《北魏买地券三种考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6辑,2010年。请参阅。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民间丧葬仪式。这一问题,实际上是前一问题的延伸,因为买地券的研究只处理文字资料,还不是活的历史。那么,怎样在当代的人类学观察中,透视出其古老的仪式传统呢?我与几位朋友,主要是刘永华教授,不断地摸索这个问题,永华对科仪书的文本解读,对我帮助很大。但文字传统,无论其适用范围多大,都是可以及于很多人的;而一个仪式,参与者是有限的,但参与者的参与程度,远过于阅读或聆听文字的表达。因此,仪式及其过程,是最能显示出地方性的。自从武雅士以来,很多研究民间信仰仪式的学者,都把着眼点放在从仪式上观察国家权力系统的折射或沉积,这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我以为很多仪式主要是面向地方社会、当地民众而做的,所以需要得到民众的理解与认同,因而它是“地方的”。仪式的地方性,可能会是我以人类学的眼光去看待古代史的着眼点之一。但具体会怎样做,我还完全不知道。
(四)南方地区民众生计的多样性与经济形态的多元化
传统中国历史阐释体系中有关经济发展的一般性叙述模式是:人口增加(劳动力增加)→土地增辟(田亩增加)→生产力提高(主要表现为铁农具与牛耕的推广、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后者又主要表现为灌溉水利的发展)→农业经济发展(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商品交换的发展与商品作物种植→手工业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发展史的叙述与阐释,主要是就单纯的农耕区域而言的,对北方地区特别是农耕与畜牧兼营的地区也并不合适。就南方地区来说,民众生计所依靠者,除了以稻作为核心的农耕之外,还包括山林(以采集与果木种植及伐木为主)、河湖海洋(捕捞与养殖)这两个重要方面。因此,南方地区的“农业资源”,就与北方中原地区相对单纯地依靠“土地”不同,所以其农业经济的结构也就与北方地区不同。这样,从资源出发,考察南方地区农业经济的结构,就成为研究的第一步。山林、水面所有权,可能是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入手点。
由于农业经济不单纯依赖“田地”,生计来源多元化,不同类型产品间的交换很可能就成为必然。我揣测南方地区的交换、贸易的频繁程度要比北方地区高,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可能比北方地区要高,越到后来越是如此。换言之,南方地区的商业传统要比北方地区相对发育。这样,就构成了南方地区多样化的经济形态:(1)稻作农业为主的农耕经济,(2)果木栽培、山林采伐为主的山林经济,(3)捕捞、养殖为主的渔业经济,(4)主要表现为产品交换的原始商品经济。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方式的多样性,是经济形态多样性的基础。多样性的经济形态,或者说是生计方式的多元化,使南方居民的生活相对而言不太匮乏,故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平稳,不象北方地区那样大起大落。这是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平稳、未发生大断裂的重要原因。【12】
【12】参阅鲁西奇、杨国安、徐斌、江田祥:《内地的边缘——明清时期郧西县地域社会史的初步考察》,收入陈锋主编《15至20世纪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史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1-493页;鲁西奇、杨国安:《香口柯家湾:清代鄂西北山区移民的生计、发展与宗族形态》,见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5-299页;鲁西奇、董勤:《南方山区经济开发的历史进程与空间展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0年第4期。
以稻作农业为主、渔猎经济为辅的多元化经济形态,使南方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史记·货殖列传》云:“楚越之地,地广人希,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地执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啙窳偷生,无积聚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汉书·地理志》有关南方诸郡的记载,也证实了司马迁的描述。如巴、蜀、广汉,“本南夷,秦并以为郡,土地肥美,有江水沃野,山林竹木疏食果实之饶。南贾滇、僰僮,西近邛、莋马旄牛。民食稻鱼,亡凶年忧,俗不愁苦,而轻易淫泆,柔弱褊阸。”南迄海南岛上的儋耳、珠崖二郡,亦“男子耕农,种禾稻紵麻,女子桑蚕织绩。”这里描述了一个相对平等、分散而自给、自治的社会,与黄河中下游地区的集中与专制形成鲜明对比。就基本的生产方式而言,稻作农业需要有明确的田块和田埂,还必须有灌排设施;与旱地农业相比,稻作农业需要较高的技术和更加精心的管理。因此,从事稻作农业的人们,比种旱地的农人更倾向于稳定,也易于养成精细和讲究技巧的素质,有利于某些技巧较高的手工业的发展。丰富的水产与山林资源则提供了稳定而可靠的补充食物。凡此,都促进了稻作农业下自给性生活方式的形成【13】。同时,南方地区早期的稻作农业主要在河谷地带和平原边缘地带展开,小规模的协作即可进行,对大规模协作的要求不很强烈,这使得小规模的家庭生产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平原湖区密集的河网或山区崎岖的道路,均促使农民将居住地与耕种的土地尽可能靠近,散居乃成为南方地区主导性的乡村聚落形态。质言之,稻作农业为主的经济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南方地区分散、自给乃至自治的倾向。【14】
【13】严文明:《稻作农业与东方文明》,见氏著《农业发生与文明起源》,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8-49页。
【14】参阅鲁西奇:《中国历史与文化的“区域多样性”》,《厦门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中国历史发展的五条区域性道路》,《学术月刊》2011年第2期。
这一思考的最后一方面,应当是“传统中国思想发展的南方源流”,包括(1)儒家学说的“南方化”,(2)南方地区的佛教与佛学,(3)中国本土宗教道教的南方起源及其流变,等问题。这些问题还未及思考,只是于2010年撰写了一篇《温州龙湾国安寺千佛石塔宋代铭文考释》【15】,算是开始涉足这一领域的研究,还说不上有什么体会。
【15】鲁西奇、林昌丈:《温州龙湾国安寺千佛石塔宋代铭文考释》,浙江温州:浙江省社科联、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主办的“明代龙湾历史研讨会”提交论文, 2010年12月。
这里所谈到的大多数想法都还未能落到实处,在今后的研究中也应当会有所调整,甚至较大改动,但今后十余年,我大概会沿着本文所谈到的方向与理路继续探索,希望能够逐步形成一些较成熟、有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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