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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言 /  包伟民 

导  论  

一  龙泉与龙泉司法档案 2

二  司法档案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7

三  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解读 21

四  本书的研究思路 30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  言  39

第一章  “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一  有关“禁立异姓为嗣”的法律演变 42

二 “禁立异姓为嗣”观念的发展——宋明学者的理念和行动 53

三 浙西南山区宗族发展与“禁立异姓子为嗣”的社会实践 61

四 民国之后:被作为民间习惯的“异姓承嗣”和民初诉讼中的“异姓争继”案 76

五 结语:法律与习俗的历史过程 86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一  宗祧继承制度下的祭田轮值 97

二  民国初年的祭田纠纷 107

三  宗祧继承废除后的祭田轮值纠纷 113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以“龙泉季氏修谱案”为例

一  龙泉季氏宗族的发展与《谱例》的演变124

二  评议会与民国谱例的增修 128

三 来自族人的声音———围绕《增修谱例》的诉讼 136

四  “族有谱例,国有法规” 148

小  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154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  言  163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一  关于宋元时期“无子守志妇”立嗣问题的研究 167

二  明清律法对寡妇立嗣问题的调整 173

三  明清判牍中士大夫对寡妇立嗣诉讼的态度 180

四  明清立嗣诉讼中的寡妇与宗族 185

五 法律、观念和现实:不同类型史料中的寡妇立嗣问题 190

第二章  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一  民国招赘婚书与招赘婚的成立 194

二  民国招赘婚书的内容及其在诉讼中的效力 201

三  民国招赘婚诉讼中的“契”与“法”213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一  清代公堂上的女性和女性供词 222

二  民国庭审制度的变化及民初的女性供词 230

三  笔录的出现及女性当事人的笔录 235

四  律师辅佐下女性当事人的庭审 244

五  从供词、笔录看法律话语中的社会性别 253

小  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259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  言  265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一  诉讼过程中地方官吏对契约的利用270

二  作为管业凭证的契约:诉讼中的上手契与伪契问题280

三 契约的翻异———晚清诉讼中的结状与民间契约的对比290

四 结语  302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一  民国“管业”的证明方式 308

二  民国的契税政策与作为产权凭证的验契执照 313

三  不动产登记的尝试 326

四  土地测量与“第一次土地所有权登记”335

五  结语 344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一  山林产权法律的变迁 349

二  龙泉的山林经营和产权 356

三  无税之山的产权确认:契约与山界 365

四  民国验契、登记与山林诉讼 381

五  北洋时期的查勘与山区的地方知识 394

六  国民政府时期诉讼中的勘验和对山界的重新认定 403

七  山林管业中的契约“习惯”与法律 415

小  结  “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427

结  语

一  近代法律变革语境下的“习惯”与“习惯法”430

二  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 439

三  “权利”的感觉和实践 447

参考文献 454

后  记 478

 

 

 “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序言

包伟民

 

“龙泉司法档案研究丛书”编写的宗旨是主要依据地方文书,来展开关于我国区域历史的研究。丛书将采取开放的形式,陆续推出高水平的研究专著。第一批几部专著将主要依据浙江龙泉市档案局所藏民国司法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研究近现代时期龙泉地区的历史。

为什么有必要从区域史的视角入手来研究我国的历史,学界对此已有不少讨论。概括讲,我们目前对我国历史的认识,主要是近代史学产生后陆续积累而成的。它们既受数千年来大一统传统的影响,更是近代以来时局制约下的产物。其突出表现,就是在西方文化全方位的影响之下,中华民族历史常常被取以作为西方史学理论的验证物,研究者实际上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来观察我国历史,重在讨论其与外部世界比较之下的整体特征,因此许多认识都是将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完整的观察体归纳出来的。尽管那些认识不少很有价值,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进一步深化自己对民族历史的理解,就有必要改变观察的视角,真正站到以民族历史为本位的立场上来,在大量个案分析的基础之上,最后归纳出关于我国历史文化的一些基本特点。

区域史的观察方法,也就是对我国历史展开个案研究,从深入认识局部地区入手,来慢慢地接近认识全局。

我国地域广大,江南塞北,大漠海滨,文化极其丰富多彩,脱离各区域特殊性的抽象的中国历史是不存在的。随着各地考古发现日益增多,如河姆渡,如三星堆,如跨湖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中华古文明其实是由众多区域性文化汇合而成的。这些区域性文化后世的发展也仍各具鲜明的区域特性。古人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此之谓也。即便是到了帝制时期,作为“海行条贯”而通行天下的国家法规制度,在其具体推行中,也必然存在程度不一的“地方化”过程。现今社会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其实是国家法规“地方化”的现代翻版。在国家政治范畴之外,难以用法规制度来整合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之区域性现象,自然更为明显。

另一方面,从古到今,各不同区域的地方文化,不管它们具有多少鲜明的特色,或者相互间差异有多大,又必然呈现出一种本质上的共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华民族文化的共同特征。不过这种共同特征往往隐藏在许许多多丰富多彩的地方文化之中,需要我们去发掘,去认识。我们只有在认识各地特殊性的基础之上,才能从中抽象归纳整体的普遍性,这才是深化对民族文化历史认识的必由之路。

近数十年来,学界于此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本丛书的编纂,正是试图对这个宏大目标的实现贡献自己微薄的努力。

想要研究区域性的地方历史,首先必须有足够的资料,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学界花大力气搜寻地方文书之原因所在。

我国传统的历史文献虽说号称“汗牛充栋”,但也存在一些片面性之不足,重朝廷轻郡国是其主要表现之一。不要说将探讨的目光聚焦于一些村镇,即便一州一县之类的研究对象,相关资料大多也是零散稀缺,难以据其展开实质性讨论。各地一些地方文书的发现,极大地弥补了这样的不足。所谓地方文书,主要指在传统历史时期不受史家与文人士大夫们关注,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些文字性资料,它们绝大多数未经整理出版,但能够相当直接地反映某历史时期民众的社会生活,其中包括族谱、科仪、碑刻、账本、日记、图片、口述等等资料。本丛书第一批几部专著展开研究主要依据的龙泉司法档案,就是这样的地方文书。

2007年,浙江大学历史系研究人员发现保存于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的《龙泉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卷(1912—1949)》(卷宗号M003—01)具有重要资料价值,于是经与龙泉市档案局联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对其展开整理研究,至今已经整整十年了。根据当时制订的计划,研究团队对档案展开抢救性的整理,将其全部数字化扫描,并将案卷全部重新编目。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团队选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卷,为之撰写详细提要,编制索引,交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以供中外学界研究利用,这就是从2012年起开始陆续出版的《龙泉司法档案选编》。全书计划总共出版五辑100册,目前已经出版了第一、二、三辑共76册。

与此同时,研究团队也制订了一个利用这一宝贵资料展开专题研究的计划,即以司法档案为主,辅以其他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料,从各个可能的侧面,展开对清末民国时期龙泉地区的专题研究。为此,研究团队还多次前往龙泉市的各个乡镇,展开田野调查。由于这批档案是民国年间龙泉地方法院审理民刑案件的案卷,因此当初设想的几个专题研究题目,差不多都是从司法史的角度来提出问题的,但研究的目的,或者说关注的着眼点,则绝非局限于司法史,而是希望全面地研究和解剖清末民国时期的龙泉地区。这当然反映了我们自己的一些学术思考。

近年来,随着区域史研究的展开,学界也在不断地反思自己的分析方法与观察视角,以期达到更好的研究效果。这其中的核心依然是个体与全局之间的关系问题。近来经常听到的所谓“碎片化”的批评意见,就是指区域性的研究有时不免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不足;或者以不同的资料,得出类同的结论。另外,有一些研究往往以对地区性案例的研究,来得出关乎全国性的结论,以偏概全,存在着档案材料的地方性与结论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这也深为学界所诟病。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一些不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者们常常不得不视资料的可能性,仅仅对某一地区的某些具体侧面来展开讨论;这样一来,个案的局部性与研究目标的全局性之间的矛盾,就更为突出了。

17333卷、88万余扫描页的龙泉司法档案,给了我们某种改善这一境况的可能性。由于档案数量巨大,涉及内容广泛,其所涉及民国年间历年的案卷完整,可以说它是一个记载了民国时期龙泉县地区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资料宝库。因此,正如研究团队在2013年提交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招标书中所表述的,“龙泉司法档案为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社会变迁的整体史研究提供了基础性档案史料”。与以往某些区域史课题仅仅讨论研究对象的个别侧面不同,这里所说的整体史,就是试图通过设计一组研究专题,整体性地处理某地的文献,相对全面地来分析和讨论研究对象。本丛书首先涉及的是清末民国时期的龙泉地区,试图通过精细的史学分析,呈现其在清末民国时期的整体性结构与演化。这样的设计,虽然研究对象仍然不免是区域性的,但对这个对象的观察则相对全面,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以往研究中的不足。

研究的具体展开,当然不可能漫无目标地全面撒网,而应该视学理的需要与现实的可能,有一定的步骤与方向。目前实际落实的,就是本丛书第一批将陆续推出的这几部专著,它们都是研究团队在2013年提交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各子课题的研究成果。其中,有一部专著以“龙泉司法档案与清末民国司法文书研究”子课题为基础,主要梳理民国文书制度与基层司法制度的变迁过程,为以后进一步利用这批档案资料奠定基础。另外四部专著,将分别讨论:1.在政局演变与基层司法制度转型的历史进程中,龙泉地区具体呈现的地方自治与基层司法审判的复杂现象;2.民初地方审判实践如何落实大理院法条以及又可能在哪些层面反过来影响大理院的意旨,以这样上下互动的视角来具体展示我国近代司法制度演进的复杂过程;3.南京国民政府期间,龙泉地方司法实践在检察、证据、侦查、辩护、上诉等司法制度各不同侧面所体现的近代化转型现象;4.以寺庙产权变迁为具体例证,来讨论新的法律体系对于当时基层社会的运作产生了怎样影响的问题。

总之,这几部著作所讨论的,都是民国时期龙泉地区在社会史与司法史领域比较凸显的一些现象。本丛书将采取开放的形式,师友们的佳作将陆续纳入其中。我们希望目前这几部著作所归纳提出来的一些基本范式,能够为今后进一步研究略作引领。最终目标,是通过在各不同领域的深入研究,完成一个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轨“龙泉样本”的拼图。

由于以司法档案为主要研究资料,所以这几个专题在具体的讨论过程中,有一些共同关心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尤其强调观察在近代司法体系转型过程中,基层社会如何回应与调适,以及这种回应对司法体系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重视这批资料作为“文本”的历史语境,亦即它们并非一般的社会史资料,而是一种镶嵌于法律诉讼过程和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之中形成的档案,它们记录了法律制度、政治政策与社会经济、基层生活、民众观念变迁之间的互动机制和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创制意义。因为只有从这样的视角,我们才可能真正读懂这些资料文本,从而勾画出清末民国时期龙泉地区的社会秩序与观念的变化。

本丛书编纂的宗旨,当然并非仅局限于龙泉地区,而是希望以龙泉研究来抛砖引玉,不断吸纳更优秀的研究成果,踵事增华,逐步接近深化对我们这个伟大民族历史文化的理解这一终极目标。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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