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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㊱ | 嘉善两家企业被立案调查!这些问题涉嫌违法→

嘉善人都爱看👉 嘉善发布 2024-04-23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36篇。


本期曝光


嘉善某海电子有限公司

近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厂房东侧未设置封闭楼梯间;2.木制品生产车间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

嘉善某力木业有限公司

近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该公司消防车通道被环保设施占用;2.该公司丙类木业厂房内展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该公司丙类木业厂房内办公室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且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提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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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消防救援大队


印象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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