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以案说法㊱ | 嘉善两家企业被立案调查!这些问题涉嫌违法→
安全无小事。为帮助广大市民增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嘉善发布推出“以案说法”专栏,通过分析案例,再现案情,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今天,来看“以案说法”专栏第36篇。
本期曝光
近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
嘉善某力木业有限公司近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于当天进行了立案调查。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编 辑 | 戴黎杰
责 审 | 丁 珩、顾 燕
终 审 | 王培澄
来 源 | 县消防救援大队
印象嘉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