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公司法(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修订快评
修订对比要点
修订快评
一
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发行可转债进一步松绑,有助于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激发自身活力,并为再融资预留更加灵活的方案设计空间,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长期利好。
二
前期市场波动中,许多有能力回购股份的公司已经实施了回购注销,此次修订将“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回购,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所进行的回购中单列出来,并做出差异化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及时地应对市场波动,并具备更为丰富的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管理工具。
三
小多注意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的回购,该项规定十分原则,提交审议的草案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此处还曾增加了“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这一前置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应当慎重稳妥对待,法律对股份回购的情形及方式等规定要清晰、明确,不宜规定兜底条款或例外情形,因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终未予采纳这一前置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决定中,明确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配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督促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保证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国证监会已经表示:为做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证监会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对于继续适用的要严格执行,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
四
实践中,可转债、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都需要一段时间,最终能否成功会极大地受到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发行、实施时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年内转让或注销这项规定能否满足实践需要仍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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