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现将《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工作,现就该通知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电话:86772267、86776169;联系人:朱晨岩、孙轶妍;电子邮箱:1538944993@qq.com
2017年9月5日
哈环发〔2017〕号
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一)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一)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局属各分局、双城区环保局、阿城区环保局承办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负责县(市)环保局分管的重点管理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县(市)环保局参与配合;负责承担县(市)办独立粉磨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受理、审核、发证工作,县(市)环保局参与配合。
(二)大气处、水土处负责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三)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承担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核把关工作。
(四)监测站负责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指导工作。
(五)监察支队负责稽查排污许可证监管工作。
(六)局属各分局、双城区环保局、阿城区环保局负责分管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及事后监管工作。
(七)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负责事后监管工作。同时,监督分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并按期在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厅统一安排,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钢铁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水泥行业排污许可填报工作要求于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我市第一个项目省厅帮助预审,由企业提供PDF或者word版本,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开,2017年11月15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各排污单位要按照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在12月31日之前,没有拿到排污许可证的火电企业,将视为非法排污进行严厉查处。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按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执行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核发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五)《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六)《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
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同时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一)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将主要申请内容在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二)申请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到环保部门窗口;
(三)核发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审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补齐有关资料或退回资料;
(四)核发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五)核发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发证与否决定;
(六)核发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八、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九、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
(一)哈尔滨市环保局承担五常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分管的实施重点管理的水泥、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市)环保局分管企业的独立粉磨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核发,县(市)环保局参与配合。排污单位向市环保局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
哈尔滨市民大厦三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乘车路线: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在“工人文化宫”下车。
(二)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的水泥、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受理、审核工作由辖区环保局承担。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局属各分局、双城区环保局、阿城区环保局承办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四)咨询电话
87153333转-1302、88104843、86772267
哈尔滨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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