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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生态环境部发函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修订首次征求意见

固废传媒 2021-04-15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函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修订征求意见。

据危废中国了解,《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增加了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

以下为修订后的全文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solid waste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

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

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 with toxicity character

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特性为毒性的危险废物(不含“T/”),以及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3.4 混合固体废物solid waste mixture

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固体废物的混合物。

3.5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solid waste related to a pollution accident

是指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体废物。

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本标准第5、第6 条相关判定规则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 5085.1、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按照第4.4 条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4 危险特性鉴别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和HJ/T 298 进行。凡具有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确定废物类别和代码。

4.5 上述鉴别程序无法鉴别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5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排入企业内部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限值要求的,则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入公共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则公共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6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6.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后,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7 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无法按照HJ/T 298 第8.3 款明确产生来源、产生工

艺及性质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来源:危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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