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拟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近日,贵阳市印发《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十条措施(2018—2020)(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明确设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扶持资金、科技专项资金,推进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十条措施》,我市将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不产生或少产生磷石膏排放的磷化工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同时,建立资金总规模1.5亿元的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扶持资金,主要扶持我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以及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此外,建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机构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4500元资助。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或技改项目,我市将对实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6%的项目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奖励和贴息);对实际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条措施》还在产品补贴、品牌激励、生产场所租用补贴、运输补贴、优化融资环境及加强综合支持等方面作了详细补充。 (记者白雪)
来源:贵阳网
筑府办发〔2018〕2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十条措施(2018—2020年)(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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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
十条措施(2018—2020年)(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十条措施(2018—2020)(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十条措施
(2018—2020)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磷石膏“以渣定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设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一是不产生或少产生磷石膏排放的磷化工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二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新建或绿色改造项目。
第二条 建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扶持资金,资金总规模1.5亿元。主要扶持方向:一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二是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或技改项目。一是对实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6%的项目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对项目所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总额给予不超过80%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奖励和贴息;三是实际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实施产品补贴。补贴对象为直接利用磷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粉、水泥缓凝剂、预拌砂浆等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年利用磷石膏(干基)5万吨及以上的,在申请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基础上,原则上按照8元/吨实施跟补;年利用磷石膏(干基)5000吨以上,5万吨以下的,原则上按照6元/吨实施补贴。
第五条 实施运输补贴。对外销的利用本地磷石膏生产的产品,年运输产品折算磷石膏量在1万吨及以上的,根据销售区域不同,对磷石膏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补贴,市域外省域内原则上给予4元/吨补贴,省域外原则上给予8元/吨补贴。
第六条 鼓励科技创新。建立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创新机构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100万的一次性资助。对磷石膏相关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4500元资助。
第七条 实施品牌激励。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本地企业,其综合利用产品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本地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认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企业主持制定、参与制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国家标准并获得国家认定后,每条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地企业主持制定、参与制定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贵州省地方标准并获得省认定后,每条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实施生产场所租用补贴。对租用生产场所生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第一年租金(不含宿舍)按照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贴,下一年起租金按50%给予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同一个项目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优化融资环境。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挥“筑信贷”“筑保贷”和贵阳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的作用,助推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第十条 加强综合支持。各级各部门要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备案、土地、环评、规划、生产许可等行政审批、许可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市场引导,制定贵阳市磷石膏建材制品的推广应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将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各级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强人才引进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2018年1月1日起消纳的磷石膏产品或开工的新建(技改)项目,可申请上述奖励、补贴、贴息等。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项目和产品,可同时申报本资金。
本试行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贵阳市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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