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亚峤 等:新高考改革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困境及突破策略
2019年第7期
第63-71页
作者:
樊亚峤,四川美术学院艺术教育学院,副教授;
徐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处处长;
赵鹏林,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科研处副处长。
摘要:综合素质评价是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确立的新型教育评价制度,是破除“唯分数”和“一元化”评价的重要手段。由于制度本身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教育资源配置存在差异、信息不对称以及传统“高考文化”的影响等原因,综合素质评价遭遇来自物质、制度、社会及文化心理等多个方面阻力的阻碍,陷入实施困境。完善、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体系,构建一体化学生综合实践平台,延长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时间并推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专业录取中的使用时间,以及改革高考录取投档方式为按学科投档等,可以促进综合素质评价在新高考改革中落地。
关键词:高考改革;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平台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我国多数省份将在2020—2021年陆续实施新高考方案。新高考改革的目的就是打破“唯分数论”,通过多种指标来选拔人才,实现人才的多样化培养。综合素质评价是新高考改革破除“唯分数论”的重中之重和亮点,但在对各省市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高中学校的调研中发现,各方对综合素质评价应该怎样评才能展示学生的特殊性和能力发展倾向、应该怎样选才能助力高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应该怎样用才能在高考录取中切实使用评价结果而又不造成新的教育不公等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事实上,目前9成以上的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并未使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鉴于此,本文拟从综合素质评价推进过程中遭遇的阻力入手,探讨在新高考改革中运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同时,尽可能规避或减小综合素质评价可能引发的风险,以期为在高考录取中应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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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困境
目前,对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方面均感到一头雾水、困难重重。评价投入者知道有用,但又说不明白究竟该如何用;评价参与者知道应该做,但不明白为什么做和到底需要做什么;评价使用者知道有评价报告,但又不能用或不敢用。这些问题使综合素质评价“看上去很美”,实际上却沦为为评价而评价的应试行为,致使综合素质评价始终不能深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录取无法硬挂钩。
1.1 “投入”与“产出”的倒挂使评价推动者失去使用信心
在全国范围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作为高考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市都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建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平台。例如,参与高考改革首批试点的上海市耗费10余年时间建立了全市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平台,以上海市学生统一的学籍号作为关联对象,在平台接入众多社会其他单位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社会实践与研究性学习部分;海南省则早在2007年就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确定为新课程改革的内容,并在2008年进入新课程改革时同步启动了各校综合素质评价网络平台的建设。令人意外的是,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学如火如荼地进行这项工作的同时,教育考试机构和高校的反应则相当冷淡。加之目前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基本局限在学生在校学习的阶段性报告,所体现的学生发展性有局限,实用性也不强,致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呈现严重的“倒挂”现象,陷入效益困境。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包亏不赚,评价报告所蕴含的意义和价值也不高,致使评价的投入者开始对这项投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进而动摇了持续推进评价结果使用的信心。
1.2 “获得”与“损失”的不当博弈使评价参与者失去评价立场
目前各地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并没有起到充分记录和体现学生特长或特点的作用。在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给高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上,除非学生有极端严重的不良行为,大部分学生的评价结果都极其相似,没有区分度。综合素质评价不是等级性评价,但与高考录取挂钩的高利害性使得综合素质评价的执行者总是在学生的升学利益和可能带来的伤害间进行博弈,不愿意学生因为偶然失误或发展中的短暂迷失而影响升学的重大利益,使得评价执行者丧失评价立场。加之“谁使用、谁评价”的使用规则,综合素质评价在评价过程中逐渐由本身的过程性评价变成了合格性评价,只要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维度上能够达到标准,就可以得到合格的结论,致使综合素质评价未能得到有效的信效度支撑。
1.3 “时间”和“效率”的冲突使评价使用者面临时效困难
首先,录取时间不足。从时间进程上看,高校录取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的7~8月,学校没有时间调阅并评判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校根据层次划分不同的专业录取批次,在短短3~4天时间内需要根据学校在不同省市、不同专业投放的计划量完成全国投档考生的阅档、调剂、录取、退档、增补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时间十分紧张。如果还要同时审阅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并评定、公示,无论从高校的人力、物力保障上,还是各省市制定的录取时间上,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其次,高校录取操作人员无法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组成专家组评阅又不能满足录取的“效率”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是要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学生有个性的发展;因此,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评价应该结合学生的潜在素质和在相关领域的发展兴趣和发展能力来衡量。各高校的招生人员缺乏学科背景的支撑,对各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了解也不透彻,没有办法准确评判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情况,也无法判定学生与专业学习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便组成专家组进行评阅,由于阅档数量巨大,也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因此,就全国目前情况而言,作为高考综合改革首批试点的浙江和上海也仅在“三位一体”“自主招生”和“春招”这样的小批量招生类型中直接使用了综合素质评价,而对于如何大面积推广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试点省份并没有找到有效办法。
再次,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办法,高校要使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参考和录取,相关方面就应出台一个如何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评价的标准。实际上,调研结果表明,并不存在放诸各专业而皆准的评价标准,例如,为在“春招”过程中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某大学组织大量来自不同学科的学科专家队伍专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查阅,但专家们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判定都是在结合本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上作出的。也就是说,实际上,来自于不同学科的专家对同一份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判定标准是不同的,而统一的评价标准也并不适合高校各学科人才培养的具体需要。
1.4 “公平”和“不公”的质疑使评价使用者放弃使用可能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全面推行使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暗含了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的风险,这样推论的理由在于,教育所衡量的应该是每个人在接受同样的教育后所得到的教育增加量而非教育总量。因此,即使全国或各省市范围内的所有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都完全规范合理、诚信有效,仍不能否认全国各地区间和各区域范围内仍存在广泛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在此情况下,各地区和各地区内部不同学生所体现的综合素质必然受到所占有的教育资源不同的影响,例如,与来自于经济发达地区或重点学校的学生相比,对同一难题的解决,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或来自于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实际获得的教育增量可能要多,在某个领域内所具有的发展潜力可能要大。因此,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在同一评价标准上对不同学生群体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进行评判很容易造成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叠加,引发各方对综合素质评价甚至是高考制度不公平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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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改革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困境的原因剖析
作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亮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就困境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提出突破策略。陷入困境即意味着遭遇阻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首任所长库姆斯将教育改革的阻抗区分为4类:一是物质上的阻抗,体现在缺乏资源和设备上;二是行政管理上的阻抗,体现在规章制度和议事日程上;三是哲学上的阻抗,表现在对理想的目的或目标持不同观点;四是心理上的阻抗,表现在个人的情感、态度和信念上。达林将教育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障碍归纳为4个方面:价值障碍、权力障碍、改革的实际障碍和心理障碍。我国学者程培杰将教育改革中的阻力分为文化阻力、社会阻力、组织阻力和心理阻力。综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基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本文从物质阻力、制度阻力、社会阻力和文化心理阻力4个方面对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困境背后的原因进行剖析。
2.1 物质阻力制约改革公平性
综合素质评价对教育教学资源提出了要求,但实际上并非所有学校和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过程中都能达到要求。因此,先天条件的不均衡成为质疑改革公平和教育公平的有力佐证,阻碍了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推进。这样的物质阻力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一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地区和城乡差异,二是综合素质评价材料采集渠道的缺失与不畅。
2.1.1 教育资源配置的地区和城乡差异
近年来的一系列数据显示,教育资源配置严重影响教育公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郑展鹏等对我国教育资源的区域差距进行了省际之间的数据模型分析,得到的结论是:“我国不同教育阶段教育资源配置区域差异的动态演变趋势不同,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配置区域差异均呈现缩小的趋势,而中等教育阶段区域差异未表现出缩小的动态演变特征。全国及东、中、西部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配置的区域差异均不断缩小,中等教育阶段不断扩大,高等教育阶段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动态演变特征。教育资源配置区域差异缩小的速度有所加快,但各教育阶段区域差异缩小的速度不同,高等教育阶段最快,义务教育阶段次之,中等教育阶段最慢。”新一轮高考改革中的综合素质评价恰恰就是针对中等教育阶段进行改革,这说明在中等教育阶段普遍存在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极有可能影响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进而影响高考录取,造成教育机会不平等。
2.1.2 综合素质评价材料采集渠道的缺失与不畅
目前,各地的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涵盖学生的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修习课程与学业表现、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5个维度。实际上,除修习课程与学业表现学校可以得到一手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性外,其他4个维度的内容则多少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相关,相关评价材料的采集主要依靠学生自己提供材料来完成,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基本没有专门的信息采集渠道,导致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新精神基本成为特长展示的平台,实践能力则沦为最易造假的部分。很多教师和家长认为,高中学生的学习已经很忙了,没有时间也不愿意浪费精力让学生去参加所谓的社会实践,于是社会实践环节就各显神通,只要能够提供盖章的证明及实践照片等影像资料就算过关。实际上,综合素质评价采集渠道的缺失与不畅会导致公众对评价材料准确性的强烈质疑,进而引发公众质疑评价的公平性,最终阻碍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与推进。
2.2 制度阻力阻滞改革进程
吉登斯将制度视为一种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教育评价制度亦是如此。一种新的教育评价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如果得不到制度体系中其他制度的支持,就无法与其他制度形成稳定而持久的关系结构,就会逐渐被制度体系所忽略、孤立和排除,最终导致改革流于形式或失败。因此,当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本身及其所处的制度体系尚不完善时,改革的推进就必然受到阻滞。
2.2.1 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性与标准化程度偏低
评价方式改革的实质是评价范式的转换。依据库恩的范式理论,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应属于人工范式或者构造范式。这表明综合素质评价改革不仅是一种评价制度的改革,同时其改革的过程也将成为一种范式建构的示范。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展示新的评价范式的建立是如何解决各种问题的,也要展示在范式建构的过程中运用到了哪些基本的定律、理论、方法、应用等基本要素。只有这样,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才能充分体现出改革的规范性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新的评价范式的标准性,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目前各地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来看,评价涉及的功能定位、材料信效度、操作流程、评价方法、评价呈现方式等都各有不同,执行标准也有较大差异,如海南省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以等级的方式呈现给高校,上海市则完全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仅提供评价材料,不提供评价结论。总体来看,当前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性与标准化程度偏低,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无法使用。
2.2.2 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作为一种被要求纳入高考录取的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方案加以支撑,但从现有情况来看,综合素质评价的配套方案严重不足,缺乏起码的衔接和使用标准,比如:各地的方案基本都没有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监督惩戒体系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在高考录取中究竟如何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给出明确的操作规则;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评价权交给高校,对高校在使用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后可能面临的“不公平”舆论压力和行政压力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这些制度缺失都导致了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化程度不高,不能形成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评价使用规则,不能在高考录取中进行有组织的实践。
2.3 社会阻力妨碍改革支持度
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和落地不仅需要教育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政策与制度推动,也需要教育系统以外整个社会的支持。当前综合素质评价推进缓慢除了自身方案还存在需要改进之处、配套制度不健全之外,社会公众对综合素质评价的不了解也是重要原因。
2.3.1 公众不了解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及意义
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公众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认识有误区,且综合素质评价本身所涉及的多元主体的角色与责任不清,导致公众质疑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还有部分公众将综合素质评价与海外高校普遍采用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相混淆,甚至在还不清楚海外高校的综合评价录取是什么的情况下,就简单地以“中国社会缺乏信用体系”为理由质疑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效度和公平性,抱着“宁愿不占便宜,但决不能吃亏”的想法,他们质疑进而抵制在高考录取中运用综合素质评价。
2.3.2 公众不了解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过程
作为一种新的质性评价方法,综合素质评价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的能力发展,但由于质性评价缺乏量化评价考核指标明确、分数容易比较、简单易懂的优势,部分公众难以理解这种没有明确量化指标的评价方式。实际上,从综合素质评价的5个维度来看,其本身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特别是有关学生的社会实践、身心健康、思想品德等方面材料的采集,更是需要学校、家庭、社会联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但目前全国范围内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过程将社会主动参与基本排除在外。公众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参与度与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结果直接相关。从调研结果来看,上海市建立了全市通用的学生社会实践信息平台,社会公众能够较多地参与到学生的社会实践中来,在高校录取过程中,上海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得到较多使用,上海市公众对高校在录取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抵制也小得多。
2.4 文化心理阻力抵消改革成效
高考制度自1977年恢复以来,为国家选拔和培养了众多优秀人才,也有效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因此,它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接受,是一种符合人们价值观念、文化图式和行为范式的教育制度。40余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高考制度,促进了高考从一种外部制度向内部文化的转变,形成了我国特有的“高考文化”。
2.4.1 “唯分数论”
“唯分数”录取是高校招生长期以来的基本录取规则,社会公众已经习惯了这种“公平”的录取方式。综合素质评价打破了“唯分数论”,使大学升学方式在明确的分数排列之外又多了一种既难以理解又难以控制的因素,使社会公众在文化心理上产生情绪抵制和心理抗阻,影响了他们适应并参与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减弱了改革的成效。
2.4.2 单一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高考“指挥棒”的长期影响下,社会对“好学生”或“成功人生”的价值判断标准变得过于单一,成绩成为评判学生的唯一标准,财富和权力成为判断人生是否成功的价值导向。在单一的价值判断标准作用下,人们的思维相应地变得扁平化和简单化。因此,当综合素质评价要求将评判学生的标准从“单维”转变为“多维”、从“平面”转变为“立体”时,大家就会显得无所适从,不能适应。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起到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多元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有利于放大教育的资本功能,对这样的问题,人们感到有些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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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困境的策略
阻力的存在表明,要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录取,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高考改革的进程和教育评价制度变革的迫切性要求我们,不能等到问题完全解决以后再来推进改革。更何况,一项制度如果不进入实施推广,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应看到反抗力量释放出的改革的积极信号,并提出一些有助于消解改革阻力的策略。
3.1 完善及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体系
作为高考制度改革的一部分,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触动着千家万户的敏感神经。要使改革得以有效推进并取得实际效果,政策的决策者和实施者就必须本着向社会负责、向青年一代成长负责的观念,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及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及相关配套制度,确立综合素质评价在高考录取中使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逐步疏解来自社会的压力。
首先,从综合素质评价的阻力来源来看,教育考试评价制度的快速变化与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形成角力,二者既此消彼长又相互牵制;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要全面落地生根,它与社会文化经济制度必将同时经历一个螺旋式的渐进生长过程。在这个螺旋式的渐进生长过程中,不仅社会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需要持续更新,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正如Lieberman 所言:“制度变革产生于互不匹配的制度现状与理想模式之间的摩擦。”作为质性评价的综合素质评价与“唯分数”的量化评价的博弈,单一判断与多维评价的转换,都是促进综合素质评价自身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积极因素。只有针对这些矛盾的根源进行深入思考,才能从制度建设和方案规划等方面不断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弥补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人们的认同并长期持续,其原因就在于它成功地确立和维持了自己的合法性。”综合素质评价要在现有成熟的“高考文化”中确立其合法性,“就要与教育环境中的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课程与教学评价等制度形成良好的协调关系,平衡制度系统内的各要素,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的教育运行机制而被广为接纳。”这也就是说,作为“制度丛”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综合素质评价自身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需要作出某些接纳这种新的评价方式的改变。此外,教育行政部门也极有必要尽快出台在高考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及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帮助综合素质评价在“制度丛”体系中确立自身地位。
3.2 构建一体化的学生综合实践平台
各地现有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的使用效益低下,“投入”与“产出”倒挂严重,造成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效益困境。构建一体化的学生综合实践平台就是要在现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生涯教育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组织对教育事业的参与度,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提升公众教育满意度,最终达到以人才的多样性发展促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接班人的终极目的。这一平台首先针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开放,待时机成熟后也可向初中阶段学生扩展。
在规避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所带来的风险方面,一体化的学生综合实践平台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可以使所有学生平等享有社会组织提供的教育实践资源,缓解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突出教育改革的公平性取向,让人民群众对改革放心;其二,强调学生综合实践平台要与生涯规划教育相结合,就是要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同时,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能力发展倾向和生涯兴趣,并通过社会实践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对自身发展方向的客观和理性选择;其三,让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高考改革进程,不仅可以加速形成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教育良性发展模式,也可让社会公众在学生综合实践过程中承担部分任务,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提升公众的教育获得感,进而减少他们对高考制度改革的抵触情绪;其四,社会组织通过高中学生综合实践平台提供大量实践岗位,不仅能促进学生多样化发展,也能有效解决当前学生实践难、材料信度低以及劳动精神难以弘扬的现实问题,进一步使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取得实效。
3.3 延长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时间
目前的综合素质评价仅要求记录学生高中3年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是不够的。首先,个体能力的发展应该表现为一个长期而稳定的过程,高中3年学生能力的发展容易受到学业压力、升学压力等外力的影响,因而在个体能力表现上容易出现不完善甚至失真的现象;其次,个体能力的发展受教育资源的影响较大,仅依靠高中3年的记录来判断学生能力发展容易受到学生所处资源环境的影响,不易衡量其所具有的发展潜力和通过教育获得的能力增长量;最后,不同的个体在能力发展的水平、时间和结构上存在差异,高中3年的记录时间容易导致那些发展时间稍晚但发展潜力巨大的学生失去让能力进一步发展的机会,也不易判断学生能力倾向的突出方面。因此,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不能使高校全面掌握学生的能力发展情况。不仅如此,高校还需承担使用评价报告可能面临的录取公平风险,致使其以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对待是否在录取过程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为此,建议将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时间延长,至少应该从初中阶段开始进行记录,待条件成熟后可以从小学阶段开始进行记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提高了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使用效率,提升了教育资源投入的效益;第二,小学和初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面临的竞争压力相对更小一些,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就可能更准确地反映个体发展的兴趣所在和能力发展的实际倾向,避免了因压力因素而导致能力发展倾向和兴趣失真;第三,综合素质评价记录时间延长可以更为清晰地体现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历程,帮助评价结果使用者更好地判断学生的能力发展潜力;第四,记录时间的延长可以帮助教育者更早发现和明确学生的能力发展倾向和特长,便于他们在早期阶段就采用适当的教育方式促进学生个体能力的发展,这有助于为学生的能力发展提供更为充分的时间、空间和条件支持。
3.4 改革高考录取投档方式为按学科投档
无论是顺序志愿还是平行志愿,目前的高考投档方式都是以按专业投档为基本前提。这种投档方式的优势在于录取专业精准,且便于学校后续对学生进行管理;但这种方式也导致大学生对所学专业满意度偏低,学习积极性较低。以艺术类专业为例,相比于综合类大学,艺术类专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其专业满意度应该更高,但通过对某艺术院校本科生进行的学习满意度调查显示:学生对就读专业的总体满意度仅为63.63%,近4成学生对所学专业感到不满意;13.91%的大一和大二学生有转专业的打算;大一至大三有退学想法的学生比例甚至高达16.41%。再以某艺术院校艺术教育专业为例,该专业招生自2014年起取消美术专业考试,仅按高考成绩和志愿进行录取,但入校后学生仍需接受专业绘画课程的培养和考核;3年的实践结果表明,学生在填报志愿时普遍缺乏对大学专业的理性认知,导致一些完全没有绘画天赋的学生在入校后学习困难、效率低下、态度散漫。校内虽然允许学生转专业,但并非每个学生都能达到转专业的条件,一些学生只能无奈地继续学习完全不感兴趣的专业。实际上,此类情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为此,建议将目前按专业投档的高考录取投档方式改为按学科大类投档。在大学教育的第一年对学科大类内的所有学生进行学科通识教育,第二年再考虑对学生进行具体专业分配。一方面,在低学段对大学生进行通识教育早已是西方高校普遍采取的教育方式,卓有成效;另一方面,也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学科大类范围内不同专业的内涵,从而更为理性地判断自身能力与专业要求是否相符。
3.5 推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在专业录取中的使用时间
实际上,推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在专业录取中的使用时间,是与将录取投档方式由按专业投档改为按学科大类投档相辅相成的。推迟并不是说在录取中就不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而是将使用时间与学科大类下的学生专业分配一起顺延。本质上,这不仅真正达到了在高校专业录取中充分使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硬挂钩”目的,也切实破解了高校在录取过程中没有时间阅读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难题,规避了高校可能面临的录取不公平风险。具体可以这样操作:首先,教育考试部门要将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作为高考报名的必要条件,要求考生必须提供,并在向院校投档时将综合素质报告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完整地提供给高校;其次,高校按学科大类制订招生计划和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最后,高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科大类通识教育的第一年,可以在已有综合素质报告基础上对学生继续进行相关记录,大学第一年结束后再根据专业志愿、平时表现、学业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对学生未来3年的学习专业进行分配。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延迟到这个时间使用,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其促进个体能力多样化发展的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大学专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