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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2017-06-09 楚明 法治智库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感谢作者赐稿

法治研究中心撰稿人

按照社会主义民生底线、公共保障和市场公平原则,改革完善国家预算体制,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机构运行、保障公共服务和民生公益为重点,规范预算收支类别和科目,切实规范并严格控制政府财政收支,建立完善以现代税收税政制度、公共预算制度和公共财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财政体系。国家预算职能与发展调控职能相结合,与国民收入初始分配职能相结合(保障民生底线,调节过高收入);改革完善公共财务管理职能,并使之独立运行。改革完善公共机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控制公共财务支出,切实规范公共财务会计准则和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秩序,切实加强纪律监察和审计监察,除涉及法定国家机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其财务收支信息及审计监察信息;让公共财务收支在阳光下运行。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必须转变财政职能。政府从“全能无限责任”转变为“法定有限责任”,首先必须在财政层面实行“法定有限责任”,大力简政简权、调整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国家安全、国家机构运行、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公益服务、基本民生底线和国家重大战略等法定事项。切实改变政府引导、支持或调控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式,推进公有经济建设、基础工程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推进公共政策基金专项化、精准化、法定化。各级政府预算均应严格控制经济建设支出(设想其年度预算支出均不超过总预算的百分之十)并改变其实施方式;严格控制基础工程建设支出并改变其实施方式;从制度基础上推进政企、政经分开。严密规范各类公共工程预算提拟审核、工程可研和初步设计、项目法人和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财务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各类别、各行业公共公益工程预算项目,均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相关专业机构和相关部门收集意见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商议提拟预算案,报同级人大批准后,由公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以致基本消除对生产经营机构或个人之生产经营行为财政性政策补贴。慎用产业政策;各级政府产业政策并非指令性计划,是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战略导向,均必须基于公益战略,必须切实遵守市场原则。对于实施重大公共政策所需的基金,如对于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基金(保障国计民生),对于扶贫和移民基金,对特定产业或产品试行消费者直接补贴(推广战略性新产品)基金,对于战略性高新技术投入(保障国家科技进步)基金等,国家可以设立较为精准的专项预算基金,并严格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调整并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边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保障地方政府基本预算支出。严密规范并科学设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各类别各科目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项目以保障公共机构运行、公共服务、民生公益、扶贫移民为重点,重新分类整合、大力精简转移支付科目,大力革除撤销与现代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无关的传统转移支付科目;对各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数额务必客观真实、精准严密、公平公正。严密规范、切实控制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与项目的自由裁量空间,彻底消除“进京跑部”、“争项目争资金”的制度土壤。

切实改变公办机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分道运行,分别设立“公共预算局”和“公共财务局”。各级国家机构、各级各类公办事业机构均实行全额预算、全额拨款,国家机构规费性、服务性、工本性收费,相关事业机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均全额上缴财政,收费机构均不再分成或提留;对各类事业机构核定支出、规范收费。严肃财经纪律,严密规范预算资金财务支付与管理机制,实行收支分道管理和运行。各级政府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各类别预算资金,均全部拨入“公共财务局”管理。分别在议会系统、政务系统、监务系统、检务系统、审务系统、军务系统设立“公共财务分局”,撤销各单位财务科处,实行预算资金公共化、社会化、精准化管理;改革完善公务员薪酬制度和公务消费制度,切实消除各公办机构对公共财务和资金的“内部人”专断控制现象,并以此消除各公办机构内部收入分配不公、“三公消费”泛滥的制度土壤。切实加强公营资产和资本预算管理,并实行全额经营收支预算,控制经营风险和成本,控制经营管理者过度高收入,控制并消除公有资产或资本之流失现象,促其安全运营、保殖增殖。

设想国家预算收入改革整合为十六大类别,分别为:1、关税,2、增殖税,3、消费税(特定商品和服务消费及使用税),4、营业税,5、资源税(资源所有、占用、使用和交易税,基本民生事项例外),6、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7、契税,8、印花税,9、证券交易税,10、遗产税(高额累进),11、生态基金,12、粮油基金,13、社保基金,14、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5、执法罚没收入,16、全国人大批准设立的其他非税收入。

设想国家预算支出(中央政府本级预算)改革整合为十六大类科目,分别为:1、政府主席预算,2、立法和护法预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预算),3、国防预算(国家安全防卫预算),4、公共服务和外交外事务预算(中央政务院行政预算),5、监察律政预算(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预算),6、司法预算(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国家检察院、国家审判院预算),7、社会(民生)保障预算,8、公办事业基本预算,9、公共服务工程(公办教科文卫体、养老殡葬工程等)建设预算,10、公益事业工程(如生态环保、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公园文物、扶贫和移民等工程)建设预算,11、重大公共政策基金预算,12、转移支付预算,13、公有资产和资本经营预算,14、公办社团法人(法定财政支持的群团组织)预算,15、应急和战略储备预算,16、预备费。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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