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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险①:医疗险续保重新核保,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泰康人寿保险 泰康保险集团 2024-05-03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大权益: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什么是知情权:



案例介绍


2023年2月某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徐某因咽炎住院治疗进行医疗险理赔,同年9月,徐某收到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因喉部乳头状瘤、喉炎引起的治疗,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徐某不认可此结论,表示代理人未告知续保时公司会按照条款进行重新核保。


客服人员根据保险合同对徐某解释,徐某购买的是一年期医疗险,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按照条款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工种状况进行重新核保,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继续投保本险种。公司根据徐某前期理赔记录,对相关疾病下发除外责任。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看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向消费者就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或其他特殊约定解释清楚,保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上述案例中因代理人未充分告知客户一年期医疗险保单有重新核保的要求,导致客户收到除外责任时引起客户不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增强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通过业务员、客服电话、网络等多渠道多途径仔细了解保险产品;若保险消费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也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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