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军
天津科技金融中心主任
刘群芳
天津科技金融中心主任助理
图︱由作者提供
近年来,我国科技产业中的“巨头现象”尤为凸显,大型科技公司凭借产业地位、技术壁垒和资源优势不断进行跨界合作与跨界创新。
这一现象在金融领域尤为凸显,大型科技公司的进入确实推动了如支付、资管、信贷等行业的升级和创新,但同时也挑战了原有金融结构体系的稳定。
因此,在肯定大型科技公司对推动金融领域创新升级贡献的同时,应更多思考如何规避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有指向性地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和政策指引,持续强化和升级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确保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市场公平可以稳步有序推进。
本文从大科技公司的平台型生态经济及其泛金融化两个角度整理了大型科技企业的治理现状和问题,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治理手段和情况,从数据管理、治理链条、跨部门监管机制、监管模式创新4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把握大型科技公司平台化发展
的特点及其影响
近年来,借助国内广阔的市场、技术的变革,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公司快速发展,且其发展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以互联网、大数据、AI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为手段,在其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流量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平台型生态经济”,不少“超级平台”应运而生;二是新业态走向金融领域,这些互联网科技公司利用其长期服务所积累的客户数据和新兴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不断向金融领域渗透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金融服务模式。必须肯定,大型科技公司通过技术、规模优势显著提高了市场商业活动的效率,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领域的创新显著改变了我国的支付服务;基于互联网平台延展的金融业务,以线上数据为基础的信用评价体系对我国小额信贷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技术经济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它是拉动我们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其“科技+平台+金融”的发展特点和态势,也带来了问题和风险:数字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不断涌现的超级平台已成为资本、技术、权力三合一的数字化垄断技术聚合体,超级平台的力量进一步强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平台经济可以凭借其大量的数据优势,形成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收益递增的效应,这就会导致一些平台公司逐渐呈现为一种独占或寡头结构。当技术巨头或者平台经济发展到“头部垄断”的市场形态之后,它实际上是阻碍创新的,例如数字经济下,数据作为无价资产可以带来巨大财富,很多人说“谁拥有了数据就拥有了资产”。但小微企业大多数面临数据困境带来的创新突破窘境。此外,科技推动的新业态对传统业态的快速淘汰也可能造成贫富差距扩大,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二) 科技与金融的复杂融合网络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是基于复杂的算法交易的,并且随着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的逐步推广,越容易产生复杂的网络效应和传染效应。从信贷角度来说,当前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是依赖数据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但是,模型的产生和运用尚未经历完整的信贷周期的检验,信贷评估质量的检验仍需不断完善,就目前来说,其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可能不如传统借贷模型。例如,当前大多数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发生是一种顺周期行为,在市场平稳运行时不会存在较大的风险,但是面临市场的波动和不同的周期环境,就有可能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其次,随着互联网公司全方位、多形式地向金融领域渗透,在客户端和金融机构端做出多种组合创新,形成新的创新应用,这就导致了传统金融机构饱受“鲶鱼效应”,纷纷尝试创新,试图通过打破原有市场规则重新占领市场,传统金融市场面临边界打破后的系统性、结构性问题。金融是社会经济的“毛细血管”,于是,借助金融工具,科技公司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形成独自一家的生态链,且随其在金融领域的业务不断扩大,会对整个市场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这种巨头的任何波动、特殊事件都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巨大波动。因此,政府必须对这些机构给予支持,以避免这些应这些机构倒闭而带来的整个社会经济动荡。科技公司发展的首要生产要素就是“数据”,这些数据往往会涉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那么,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确定数据归属权,规范科技公司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遵循“合法、最低、必要”原则收集,防止数据滥用是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同时,互联网技术一直是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信息战爆发频繁,为维护和保证国家金融、技术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数据安全与保护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高科技企业往往在国际上是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力的体现,是国家能否占据国际领域新兴技术应用战略制高点的代表,在国与国之间开展实力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角色,阿里巴巴、蚂蚁金服、腾讯、百度等平台公司仍代表着先进技术处于前列。因此,对监管来说,面临着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的平衡术。
监管现状及特点
与其发展特点相对应,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治理也集中在两个方向:一个是平台经济反垄断,另一个是金融科技领域的风险防范。相应的治理手段则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监测管控以防范风险,二是推行沙箱监管机制以鼓励创新。我国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纷纷出台,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宏观经济和市场情况,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在12月16-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再次强调,会议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提出:要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增强监管权威性,金融活动要全部纳入金融监管。(二)国外:立法厘清科技企业数据权属、业务边界,监管趋严从全球范围看,随着侵犯个人数据、涉嫌垄断、避税等问题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从数据、行业准入条件等方面立法或建立监管制度,厘清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属性、业务边界,对科技巨头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2018年5月,欧盟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正式实施,要求科技公司在收集和共享用户数据时,提出更为清晰明确的获准条款,法规适应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成为最为严格、处罚最为严厉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之一。墨西哥通过的《金融科技法》是以金融稳定为首要目标,明确了金融科技机构的服务属性、业务边界等。美国财政部发布《创造经济机会的金融体系:非银金融、金融科技和创新》报告,全面涉及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金融科技业态监管等。奥地利、韩国、泰国等制定监管规则提高谷歌、Facebook等科技公司的税收。美国司法部宣布,将针对美国大型科技公司进行“广泛”的反垄断调查。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科技”的模式愈发成熟,金融产品的种类也愈发丰富,客户群体的辐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同样其所带来的风险和风险的扩散速度也会被放大,这就对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数字技术实际运用到金融监管当中,“监管沙盒”概念应运而生。“监管沙盒”最早在英国实施,之后在各个国家都有实践,例如在新加坡塑造“全球智慧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中,该国以金融科技创新为核心,以区块链技术为手段,创新监管环境,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各地也在逐步推广“监管沙盒”的监管模式以平衡金融科技的风险和企业创新的发展,如北京(2019年12月在全国率先开展)、上海、重庆都开展了相应的试点工作:北京将区块链融入政务系统,提高监管能力;上海试点具有市场包容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入盒”;重庆偏向金融标准化创新,打造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
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行为规制和其泛金融化监管已成为我国促进科技创新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任务,两者有着很强的逻辑关联。回归大科技公司平台化发展和泛金融化的特点以及各国的治理关键点在于:数字经济的本质是信息数据,科技手段捕捉的海量数据被不断地整合,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科技公司的平台化发展,归根结底是其对数据沉淀和数据价值的实现。而数据权属的确定将直接影响数据背后的利益分配,企业之间的数据争夺实质上是对数据控制权及其背后的市场利润的变相抢夺。例如大型互联网企业实现的客户精准推荐就是建立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基础上,信息掌握程度越广,就更有可能侵占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将其他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因此,对大型科技公司的治理,应当从其商业逻辑的根本——数据信息的权属着眼考虑。与此同时,随着大型科技公司跨国经营,数据流跨境流通、国家数据安全也成为重要的科技公司治理考量范畴,有被修改、被盗取的风险,所以网络安全如何保障尤其重要,亟待相应的法规对数据权属进行必要的界定,并对海量数据的运用提供法律保护,确立数据流通的全新规则。金融科技的一些产品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同时跨越了多个监管主体和多个金融子部门,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公司,模糊边界带来的监管界定难题。例如蚂蚁金服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中就有意弱化金融属性,突出其科技属性。大型科技公司通过使用前沿信息技术,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构,并造成了产品、服务甚至公司性质的模糊和混淆。如此,就造成对其监管治理边界的界定难题。对大科技公司的垄断行为和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之一在于对公司性质、业务性质进行清晰的界定。科技公司的平台化发生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关系和消费模式,其对消费模式、生产及合作关系进行了一个颠覆性的再造。因此,也造成了传统的反垄断在对其行使监管权力时不易找到理论依据,加大了监管机构的判断和监管难度。
基于以上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对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治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出台数据管理相关法规为数据管理起示范作用(未完,完整内容,请订阅杂志。)· 文章版权归本编辑部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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