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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律师庞文波‖乘坐网约车遗落物品,司机索要“保管费”合理吗?

2018-01-16 庞文波律师 青海西宁刑辩律师庞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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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改装电动车发生事故,

即使自己无责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提问:我新买的电动车有限速装置,便将电动车内限速线剪断,并加装动力装置。改装后,车的最高时速由原来的20公里上升到50公里,自重也增加到45公斤。两个月前,我骑车上路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并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闯红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可近日法院却照样判决我承担刘某10%的损失,即3万余元。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你应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改装行为已经改变了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明确指出,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为此,姑且不论你随意将电动车改装提速行为违法,仅就提速后的电动车而言,因其为动力驱动、最高时速可达50公里、整车重量为45公斤,无疑已经不再属于电动车,而是当属“机动车”之列。即使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你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也因为你所驾驶的属于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法院也可以判令你“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乘坐网约车遗落物品,司机索要“保管费”合理吗?



万女士提问:几个月前,我去找在外地工作的男友时,曾通过手机网约车软件叫车。由于当时已乘坐8个小时火车,身体非常疲惫,加之患了感冒,懵懵懂懂下车时,将手提包遗失在车上,包内不仅有各种证件、信用卡,还有两万余元现金。事后,我找到司机高某,高某表示必须留下5000元现金作为“保管费”,否则就别想要回所有物品。迫于无奈和孤立无助,我只好照办。请问:现如今我能否索回“保管费”?

答:你有权索回被“保管费”。从合同角度上看,高某没有索要保管费的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你与网约车平台以及高某之间,并没有就手提包及包内物品达成保管协议,也就意味着本案并未形成保管合同,高某自然无权借口保管索要保管费。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上看,高某无权收取保管费。其要想获得补偿,必须以为已经因此遭受必要损失,或你曾经作出过“悬赏”承诺为前提。而高某根本没有损失,你也没有作出过悬赏承诺。所以,你自然有权要求高某返还。


代驾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汽车服务公司没有责任吗?



刘女士提问:几个月前,我酒后根据酒店的提示,联系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代驾司机来到酒店,让我在一份空白的《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的甲方处签名,而乙方为汽车服务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印章。谁知,顾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以顾某逃逸导致现场被毁,无法判断事故经过为由,认定顾某负事故的全责。保险公司面对我垫付给对方的12万余元损失,也以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中,已明确将逃逸作为免责条款而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我只好要求作为提供代驾服务的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可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其只是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是向代驾司机和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的中间人,并不是真正的一方当事人,因而我只能找顾某索要。请问:汽车服务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汽车服务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汽车服务公司当属《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的当事人,而顾某只是其员工。汽车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作为代驾服务的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完全知道逃逸为法律所禁止,也完全知道由此将承担的不利后果。顾某弃车逃逸,既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也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汽车服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顾某的逃逸,导致你所垫付的12万余元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你自然有权直接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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