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夫妻之间的借贷款如何认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LawyerFye Author 海纳陈晖
有人说过,婚姻都是从相互亏欠开始的。前世相欠,今生相见,所谓夫妻之缘,不过如此。每件事情都有不顺遂的阶段,婚姻亦然。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做到“何来亏欠,我敢给就敢心碎”。
夫妻之间,我们所描述的“欠”一般是情感上的亏欠,因为通常来说,夫妻之间较难存在金钱上的拖欠。本人也试着与身边非从事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同行讨论,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我国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婚内财产皆为混同,难以存在返还欠款一说。
实际上,夫妻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事务中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夫妻间借款需要返还。
以一方个人财产向配偶出借,应适用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对案件进行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比如说,小美与配偶小邓结婚三年了,感情一直不错。突然有一天,小邓的铁血哥们经营的公司资金链断裂,急需一笔资金救命。这个时候,小邓劝服了小美将其在婚前全款购置的房屋出售,并将750万的卖房款借给自己兄弟。
小邓对小美说: “亲爱的,这个钱算是我借你的,等我兄弟资金回流了,我再把钱还你。”在小美的要求下,小邓立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小邓不以为然,心想夫妻间财产混同,难分你我,所谓的借款也就是过家家的游戏罢了。两年后,小美与小邓因感情破裂离婚。与此同时,在律师指导下,小美向小邓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说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小美向小邓出借的资金为小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况,故该案件应按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若夫妻间存在财产约定,一方以所约定的个人财产部分向另一方出借,该等情况也应按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适用普通借贷关系处理的,会受到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想要主张债权的朋友可要多上点心了。
以夫妻共同财产向配偶“出借”,借款协议应视为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与上一章节相区别,此处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法条对借款用途有所限定,必须用于个人经营或其他个人事务,如个人公司经营之债或此前小邓解朋友燃眉之急的案例。
其次,必须立有借条或借款协议,以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在普通民间借贷的案件中,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在无订立借条的情况下,仍可用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佐证。但如果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情形,必须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
事实上,按第十六条的规定理解,此处所谓的“出借”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行为。所谓的“借款协议”,也可理解为是一种婚内财产约定。
相关的裁判观点对此有所认定。如在(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李XX在《借条》和《离婚协议书》上确认借款的事实及承诺还款,表明李XX承认借款的事实和承诺还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李XX亦应予以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借款协议被视作财产约定,所以在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不能仅简单确认债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债权无法得到完全支持。
如在“(2016)桂11民终993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本案中,由于借条仅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17000元的债权,但未明确该17000元归原告个人所有,原、被告婚内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故该17000元债权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原、被告各占50%的比例分割,扣除被告享有的50%的份额后,被告应偿还原告8500元。”
所以在协议中对财产归属明确约定至关重要,建议在订立相关借款协议前,先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法律之事,切忌想当然,夫妻之间的借款在特定情况下也需偿还。
在婚姻这座围城里,有你有我,有爱有痛,有岁月也有风霜。再见或许亦是朋友,那债见呢?
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离婚纠纷、继承纠纷
教育经历:英国利兹大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士
工作经历: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承办了大量的离婚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陈晖律师专长于处理诉前谈判协商、不动产分割、抚养权争夺及变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以及企业婚姻家事事务(包括企业股东资产隔离和企业家财富传承规划等)。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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