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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上海银行180亿私募跑路!银行理财产品也不安全了?

免费订阅▶ 老朱是我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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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揭秘|曝光|防骗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安全了?在P2P频繁爆雷的敏感时期,昨日(7月24日)一则配有图片的文字引发关注 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您身边的反传防骗卫士,请关注防骗卫士公众平台号:fpws110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不安全了?


上海银行随即辟谣,此非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非代销,而是阜兴集团旗下三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银行只是上海多家托管银行之一。


同时,上海银行表示: “今日(24日),我行发现有人散布谣言,严重损害了我行声誉。我行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将追究谣言散布者的法律责任。”


今年6月底,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的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失联,涉及旗下四家私募,百亿资金下落不明,在私募界炸开一颗巨雷。


与部分P2P网贷平台爆雷后,一般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登记、侦办不同,私募基金在这一领域存在监管和处置的模糊地带。


据报道消息,投资者称,此前已向公安部门、基金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寻求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这是经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基金业协会则在一则公告中公布了托管银行的通讯方式,并要求托管银行代行管理相关责任。


那么,当私募基金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作为资产托管方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朱一栋失联


旗下私募未偿资金约180亿。


6月25日开始,“阜兴集团旗下意隆财富要出大事”的消息在私募圈逐步发酵。


6月27日,阜兴旗下意隆财富发布声明“本月25日,意隆财富多个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对方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去联系,目前朱一栋管理的阜兴集团处于失控状态。意隆财富将会和各位投资者一起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每经记者 摄


公开消息显示,朱一栋是阜兴集团董事长,1982年出生于江苏盐城阜宁,2005年毕业于加拿大约克大学,被称为“阜宁首富”,坊间传言,其出手阔绰。其父朱冠成为上市公司大连电瓷(002606.SZ)实控人,目前该公司市值约为21亿元。


阜兴集团财务人员向媒体透露,阜兴集团花销大于进项,募集的资金很少用于实业,多用于抬高上市公司股价。今年1月29日,央视曾以“神秘账户操纵股价”为题曝光朱一栋操纵其父朱冠成控制的大连电瓷股价,非法获利超6亿元,遭到证监会处罚。此事曝光后曾引发部分投资者警觉。


朱一栋(图片来源:阜兴集团官网)


据投资者称, 此次事件涉及的投资者有近8000人,而由于私募基金百万起投的门槛,不少投资者可谓是倾尽了举家之力,同时有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数额高达两三千万元。


6月27日,记者对阜兴集团办公地点进行了实地探访,发现集团内部已无人上班,两层楼中的副总裁、总裁室、董事长等高管的办公室,也都空无一人,随处可见杂物堆放、矿泉水瓶满桌。


意隆财富办公楼26层内部情况(每经记者 摄)


当时黄埔区经侦曾告诉记者,“有关意隆财富,昨天到现在是有人来登记,但是和大家说一下,我们还没有正式受理,是因为这个公司是有牌照的基金公司,目前为止,他所有的产品都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多位阜兴系私募内部员工告诉记者,虽然网传阜兴集团旗下目前的私募基金存续规模或达270亿元,但据其内部高管介绍,部分已经到期偿还,涉及未偿资金估计180亿元左右。




基金业协会意见


托管银行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朱一栋的失联也引起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注意。


7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消息称,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以来,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中断,严重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给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每经小编发现,从股权关系看,这4家私募机构背后均伴随着阜兴集团的影子。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托管银行已经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以维护好基金账户资金安全。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托管银行公布的方式进行登记,提供基金合同、划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


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还公布了四家私募托管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



而意隆财富也于7月13日发布公告,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银行。



显然,托管银行方面并不这样认为。上海银行回应表示,“前期,投资者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监管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等表达维权诉求。


近日,投资者提出托管银行应履行‘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的诉求,我行已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解释,但部分投资者仍然采用了非理性的维权行为。”


据券商中国报道,记者采访多家托管银行,有三家银行明确表示,截至目前,已经完全冻结了相关基金的托管账户,对相关账户内全部资金停止办理现金支付和资金转出。


“但其实现在账上资金没剩多少了,因为从基金发起之前,很多项目就已经到位了。基金发起成立之后,为了正常的付息,这些资金也必须都投出去。我不知道其他银行的情况,我们行账户里的资金剩下小部分。”其中一名托管行人士告诉记者。




中银协法律顾问意见


银行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7月23日晚间,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发布两篇文章阐述银行托管与私募基金的权责关系。


一篇是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采访内容《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 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卜祥瑞从四个方面阐述了银行托管私募基金的权责问题。


第一,《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卜祥瑞表示,《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


第二,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第三,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第四,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卜祥瑞强调,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


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


卜祥瑞表示,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


银行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压舱石”,如果损害了银行体系稳定性,将会动摇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另外一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教授写的《合理界定托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促进资产管理业务链的良好合作》。



关于托管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链中的职责定位,巴曙松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中国的托管机构所承担职责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事项。这些职责的界定来自不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规。


巴曙松认为,托管机构所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运作监督、信息披露、独立建账、资料保管等职责,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既是一种专业服务,同时又形成一定的制衡,为了确保这种制衡功能的顺利发挥,托管机构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有清晰的责任划分。


例如,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不宜将接管责任超出合同范围延伸到托管机构,因为这不仅和整个资管新规一直致力于破除资产管理行业的刚性兑付和软约束的政策导向相悖,也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华夏时报菲凡烽火台,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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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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