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解散”业委会?
来源:西部法制报,记者:王雪峰
2017年6月5日,媒体报道,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用一纸公告将幸福社区紫薇家天下小区业委会予以解散。
6月13日,长乐中路街办相关负责人表态:此前的解散公告欠妥,已将责任人做了处理,对于此事的解决方案当面征求了紫微家天下业委会主任王明魁的几点意见建议。
6月22日,王明魁称,长乐中路街办自6月13日带走业委会的意见建议后,所有消息都石沉大海了。就在6月中旬,西安市效能问责办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他,新城区政府在回复问责办的督办单时表示,紫薇家天下业委会已将街办告上法庭,因此街办不做任何回复,只等法院判决就行。
6月27日,王明魁称,新城区政府、长乐中路街办至今没有回复,而法院开庭一事也没有任何进展。
近年来,关于业委会被街道办“解散”的消息屡见报道,有的甚至引发诉讼。那么街道办到底有没有权利“解散”业委会呢?记者采访了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听听他们的观点。
律师说法
街道办仅有撤销决定的权力
而无“解散”权力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亚西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样,换届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也应当进行备案,这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就紫薇家天下小区而言,如果业主大会的换届选举的确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的业主的同意,则该换届选举因实质上违反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而可能导致本次换届选举无效。
作为指导和监督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但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仅有撤销决定的权力,而无“解散”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只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有权解散业主委员会。
而按照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在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即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直接予以撤销,必须给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的机会,这样,可能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符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操作的实际情况。
专家观点
街道办和业委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权利解散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成义敏
街道办和业委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权利解散
2015年,在合肥市包河区也曾出现类似事件并诉诸法律。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河区望湖街道办是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不是《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权受理第三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也无权就此进行调查、处理。
因此,望湖街道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说明一切,业委会是业主基于房屋不动产管理维护而形成的不动产管理自治组织,和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根本八竿子打不到一起。既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又何来解散事由?
业委会被街道办解散与法规制度滞后不无关系
说到底,之所以能发生业委会被街道办解散此类怪象,这跟当前住宅小区的蓬勃开发建设,与规范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的法规制度滞后而产生的矛盾不无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力机构——业主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许多小区均未能重视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而完全按市场化运作的小区物业管理,导致了反复出现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现行的法规框架下,谁可成为小区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调者,或者说是管理者?街道办作为行政部门当然无权干涉。
建立社区居委会,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
通过建立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委会,结合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通过立法明确社区居委会在发展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功能和地位,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
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分别是专业管理机构与居民自治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作为行政性管理主体,物业公司作为经济服务性企业,要各自履行好职责;最后要整合小区范围和区域,建立规范、有序、完善的物业管理模式,按照便于管理和便于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协调和市场运作的方法,将现有的规模小、管理档次低的住宅小区进行重组,整合后的小区原则上在一个社区居委会范围内,由业委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在组织上对小区进行行政领导。
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可以实行交叉任职,相互配合,共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搞好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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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莫断物业管理“家务事”
几年前,在深圳的某小区也曾经出现过街道办解散业委会事件,时任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物业管理应将完善市场机制放在重要位置,政府机关在物业管理中应担任“配角”。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制;对应由业主自行处理的事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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