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规定和《金马国际花园业委会章程》、《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换届改选小组主持。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11人,候补委员4人,选举时差额两人,候选人总计17人。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召开业主大会,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街道、社区、派出所和业主组成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示范文本和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送达。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商议的方法产生,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一)业主相互推荐。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应当有不少于5名(不包括本人)业主推荐。
(二)公示。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并在小区内公示7日。在公示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连同身份证、房产证明资料(注:均需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复印件一并交给换届选举工作小组。
(三)确定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将收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将候选人名单、简历表、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公示至业主大会召开为止。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双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两人。得票数“双过”1/2的候选人当选。
得票数“双过”1/2的候选人超过11人,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前11人当选为委员,后4位为候补委员。
得票数“双过”1/2的候选人在5-11人之间。选举有效,得票数“双过”1/2的候选人当选为业委会委员,其余候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前4名,为候补委员。因不满11人而缺位的业委会委员,由下次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得票数“双过”1/2的候选人不满5人,选举失败,由换届工作小组重新组织选举。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新一届成立时,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是《业委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细化和补充,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执行。
金马国际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小组
(金马社居委代章)
2019年4月4日
来源: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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