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作为小区业主的你,可能经常会发现:小区内的空地上,有时有家装、推销类等摊位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许多各式各样的广告;小区消防通道上,有车辆临时停车。
这些发生在小区内的行为必然会产生经济收益,然而,这笔钱归谁?去哪里了呢?也许你注意到了,也许你压根没留意。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
对于这一部分收入,大家都有共同的认识,这是属于公共收益。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属于公共区域。在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区域设广告,这些收益理当纳入公共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在小区内设立露天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那停车费的收益必然算入公共收益。如果小区车库,开发商能拿出产权,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业主无权享有收益;如果车库的车位,开发商拿不出产权,那也应该算入公共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如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有门面或者摊位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如果有公司来小区摆上一天或者一段时间的摊位,所缴纳的摊位费也属于公共收益,而一些小区时而会有水果摊、卖衣服的、卖书的摊位,道理一样。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如果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钱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例如在小区铺设管道,损害了小区的绿化带,给予的赔偿,也属于公共收益。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进行了赔偿,都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现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如果小区配给物业管理用房,有两三间,甚至更多,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小区业主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外墙、电梯和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都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
对于此问题,业主在住房买卖房合同中可能会遇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会在合同要求对于共有部位,合同规定“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电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相关条款。这是不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购房款中不含有公摊面积的房款,那么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电梯等公共设施就有所有权;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因为购房者的购房款中,一般均含有公摊面积的费用,因此,小区内公共区域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小区全体业主。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没有该区域的所有权,若强行开发,其收益也属于全体业主。
2、利用小区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管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三、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请告知,我们及时删除或妥当处理,谢谢!
扫码回复关键词:首次成立全套攻略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