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内容,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安排委员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监督检查,邀请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包括:
(一)物业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计划;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情况;
(五)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情况;
(六)楼顶面、地面、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路、场地等共用部位的维护、养护等情况;
(七)各类设备房、电梯设备、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等情况;
(八)秩序维护员值班巡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秩序维护情况;
(九)公共区域花木、草坪、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处理等绿化管理情况;
(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属地街道、社区布置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记录,并按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养护、维护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整改落实。
(二)需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会议。
(三)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或相关专业单位维保问题,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交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专业单位处理,并跟踪后续落实情况。
(四)需要属地街道、社区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书面报告街道、社区。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定期的工作沟通会、开展整改“回头看”等形式,及时跟踪掌握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对双方下一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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