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日常运作的组织和实施主体。它对业主大会负责, 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宜, 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它的权利基础是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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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除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后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和召集。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将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实施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业主大会的成员是全体业主,不可能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客观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进行。业主大会通过会议决定的方式选聘某一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后,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或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并有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基于其对物业实际上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参与到物业管理活动中来。
业主委员会作为联系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桥梁,应当及时了解并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与建议,并把业主的这些建议、意见反映给物业服务企业,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之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等。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尽可能地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何为管理规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共同制定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是一种公共契约,属于协议、和约的性质,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管理规约在管理区域内的实施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物业品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旦有业主不遵守管理规约的规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管理规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5、拟订需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各类计划、制度、方案
6、决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申请
7、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8、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9、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10、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1、劝阻、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等行为
12、做好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时的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13、审核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报送的紧急维修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电梯、水泵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14、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除了以上法定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如业主委员会对各类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的保管;对有关印章、财产的保管;对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纠纷的调解;等等。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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