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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经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136万!业委会追缴:胜诉!

深圳市众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2005年12月至2015年10月间收取的日常维修资金1364753.98元列支。经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众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缴交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364753.98元;

二、被告深圳市众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缴交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自2006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每月以11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均从当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将款项缴交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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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翠花园业委会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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