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数字化战略2025》全文(中文版)【二】
三、迈向未来的十个步骤
(一)至2025年在全德国建成千兆级光纤网
高效的宽带网络是数字化的基础和驱动器,是德国数字化未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信息高速,德国就无法成功面对发展迅速的数字化时代。因而,我们必须建立面向未来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以满足高容量、广泛可用性和低延迟的需求。
•高容量:在所有网络层面上,互联网每分钟的数据传输量增长极为迅速。目前,世界范围内固网数据量每40个月翻一番,而在移动通信网络中,数据量每18个月翻一番。2014年世界范围内传输数据量为718艾字节(7180亿千兆字节),至2019年,这一数据将增长至20000亿千兆,几乎是前者的三倍[1]。
•可用性:德国没有高速的互联网。目前约96%的家庭可使用LTE,速度至少为2MB/秒,然而仅有6%的家庭能享受到至少16MB/秒[2]的速度。2015年第二季度,德国网络平均传输速率为10.7MB/秒,最高传输速率为46.8MB/秒[3]。在德国,仅有15%的互联网端口传输速率达到至少15MB/秒[4]。仅有7%的家庭使用光纤宽带,而宽带用户中仅有1%使用此类端口[5]。通常情况下,适合中小企业的、价格低廉的兆比特端口根本就不存在,只有大型企业能够承担自有的光纤连接。在这方面,很多国家已经明显超越了德国[6]。
•低延迟:对于很多应用来说,无延误的传输(较低的延迟率)是不可或缺的,比如云计算应用与联网的企业软件。研究显示,在互联网交易中,页面加载时的延迟即使是一秒钟亦将导致约10%的营业损失,而客户满意度将下降约16%[7]。目前常见的范围为毫秒,而即使是毫秒范围内的延迟亦将导致特定的功能无法应用。
为解决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到2025年,我们必须在德国建成千兆级的光纤网络。传统的电话线缆或电视信号通信电缆都是金属制造的,当多个信号同时传输时,信号就会互相干扰。光缆传输则基本不受此类干扰的影响。此外,光纤基础设施在传输至终端客户的过程中能耗明显低于铜制的高效电缆[8]。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地位的增长,应更多关注其能源与资源效率(即所谓的“绿色IT”),这也适用于通信网络。
我们需要一种在上下游均能提供更多张千兆/秒传输速率的宽带网络,并能进行可靠的实时传输,以提高网络服务的质量。现有的宽带战略中,主要目的是为私人客户定制非对称端口。从现在起,将在该战略中另外补充进“2018年后全面更新为光纤网络”的规定。
在德国,执行全覆盖的光纤网络扩展,即所谓的光纤入户(FttH)需要投入约1000亿欧元[9]。约四分之三的德国人生活于人口密集地区[10],在这些地区,德国的宽带市场存在着激烈竞争,因而可以期待由市场规律决定的千兆级拓展。农村地区也存在积极的市场活动,还可以充分利用节省费用的可能性及跨部门的协同。某些地区还未建立过网络,因为这些地区的网络运营没有商业意义。
要建设高效的、有竞争力的光纤网络基础设施,应采取下列措施:
•建立一项国内千兆级光纤网络的未来投资基金。基金规模约为100亿欧元,在此基础上筹足至2025的投资。所有资金来源可以是最近一次波段拍卖的收益(UMTS频率至2020年到期),也可以是二期数字化红利资金,该项资金迄今为止并未用于宽带建设上。此外,还需要新型的筹资工具。
•对各种支持政策的相互作用进行优化,重点通过《联邦宽带支持指令》与共同任务“改善区域经济结构”(GRW)(针对工业与商业的宽带接口)的适当结合。
•召集利益相关方组成“千兆光纤网络圆桌会议”。电信运营商、联邦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联合会必须共同制定战略,以推进在德国范围内实现千兆光纤网络。
•通过低廉并可迅速扩展的千兆光纤网络,逐步开发“最后一英里”。经营性企业首先需要面向未来的即时网络,因此应优先考虑企业的千兆光纤网络连接。
•简化千兆光纤网络的规划和建设。为集中精力进行千兆光纤网络的建设,必须简化手续,加快实施周期较长的规划,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从《欧盟降费指令》转化而来的《德国数字化网络法》为此提供了指导方针,例如,可以使用低成本的安装技术,如微槽敷设、路面电缆敷设、共用电力和交通网络基础设施等。
•在推广下一代移动通信(5G)网络时必须争取成为欧洲的技术领先者。因此,我们必须为发展和标准化提出正确的路径,这可以通过德国企业积极参与相应的标准化委员会来实现。
•建立可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法律框架与规章制度。建立在规章制度基础上的竞争机制必须比现在更着眼于投资、创新和增长,应鼓励企业应对投资风险。为此,必须发展并应用准入和收益监管模式的新思路。我们将将在数字化管理框架的专业对话机制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融入布鲁塞尔的电信审核流程。此外,还应对欧盟委员会的宽带法规进行修订,目前一些相关规定妨碍了我们对千兆光纤网络的扶持。
•对国内市场上已有的正面市场活动予以支持,比如更好地向当地居民、企业和管理机构宣传数字化转型机遇的信息。
(二)掀起一股创业风潮——扶持创业及新创企业与成熟企业间的合作
新创企业是数字化转型的驱动器。它们具有动力和灵活性十足的结构,通常更贴近最新技术和科研一线,富于冒险精神,敢于尝试新的途径和方法,并有着强烈的成功欲望。许多新创企业正在研发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经营模式可快速扩展,并能够为成熟企业提供优良的解决方案。此外,它们还是最为活跃的就业引擎。
从1995年至2015年,德国的高科技企业创建数量下降超过40%,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趋势。我们必须坚决扭转这种趋势,通过对新创企业有的放矢的扶持,找到高新领域企业创业激情疲软的症结所在。
为了保证持久的成功,并能够在世界市场上立足,新创企业必须从不必要的官僚主义中解脱出来。约75%的新创企业计划提升其国际化程度。为此,它们在创建时期以及成长期需要足够的资金扶持。在德国,新创企业的资金需求两年内平均为250万欧元[11]。大部分初创企业依赖风险资本。然而,至今为止,德国只有寥寥可数的几家大型基金可为初创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额度。在满足增长期的资金需求方面,情况尤其严重。所以,初创企业也很少有敢于上市的。
同时,也存在一些令人鼓舞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柏林。柏林的初创企业2015年共收到了21亿欧元的资本投资。在欧洲城市排名中,柏林位居第一,汉堡(2.96亿欧元)和慕尼黑(2.06亿欧元)分列第五和第六位,尽管这两个城市与伦敦、斯德哥尔摩和巴黎相比差距还很明显。但是,柏林的投资额一大部分来自火箭互联网公司,该公司投资了德国最成功五家企业中的四家。
从根本上来看,德国的风险资本市场规模与其经济体量相比过小。它仅占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0.02%,而在美国,风险资本市场规模与经济体量之比几乎为德国的10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17%);在以色列,这一比例为德国的将近20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9%)。2014年,德国新上市企业仅为11家。同一年,在伦敦股市上市的企业有112家,在美国则有228家新上市企业。
德国作为生产大国,初创企业与传统企业的结合有着巨大的优势。传统企业有雄厚的资本和稳固的市场地位,初创企业拥有新理念和非传统的方案。两者互补,可更好地应对第四次工业革命(工业4.0)的挑战。在服务行业中,新老企业的联网也能带来许多创新潜力。然而,Accenture的一项研究[12]显示,经济界由于缺乏与初创企业的合作或合作效率不佳,至2020年仅在德国就将白白浪费约990亿欧元的增长,约占当前国内生产总值的3.4%。
我们期盼一个新的创业时代,并将通过下列措施予以促进:
•我们将继续推出新创企业的扶持工具。比如创建企业联盟基金(Coparion-Fond)(此为ERP启动基金的分项,通过ERP投资基金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促进对新创科技型企业和新创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在 EXIST 项目的框架下,强化对新创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实ERP/EIF风险基金;在风险投资基金融资的框架下,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作为风险投资市场的锚定投资者(预算为 4亿欧元,由ERP投资基金承担风险)。
•补充一个成长基金,额度为5亿欧元,该基金将于2016年与欧洲投资基金共同发起。它将作为联合投资基金与成功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基金一起,为创新型的德国增长型企业提供每笔额度为3000万至4000万欧元的投资。
•我们将争取在2017年创建高科技型新创企业基金(HTGF)III,其总量约为3亿欧元。此项HTGF基金将为新成立的增长型高科技企业提供首期融资。自2005年创建了HTGF I 及HTGF II后,我们想再次延续这种形式的支持,同样应由公共部门和私营商业企业共同参与。
•我们将大规模扩展2016年投资项目(INVEST-Programm)的规模。私人风险投资额度未来每年可达到50万欧元(目前为25万欧元)的企业,将得到投资额20%的补贴,且销售盈利的税率可通过INVEST份额冲抵。此外,企业还将得到一定比例的亏损补贴,并且将进一步扩展适用企业的范围。
•我们希望继续发展风险投资资金,尤其德国作为具有竞争力的生产大国。为此,我们改善了法律和税率框架。针对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的营业税,我们将采取符合欧盟法院裁定的措施。另外,要重点处理由股权变更引发的亏损,在后续融资中或战略投资者进入后,成长型企业的赋税亏损弥补不得过重。
•我们希望豁免创新型企业由于业权分散而产生的税负,并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避免给创新型企业在融资方面制造新的障碍。如果再次对法律框架进行讨论,联邦政府将确保为创新型企业寻找有效的、与欧盟法规兼容的豁免方案。
•我们希望再次激活股票市场作为创新型企业融资的来源,从而为风险投资市场打开一个重要的泄洪口。由联邦经济和能源部长西格玛·加布里尔主持召开的多次圆桌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曾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2016年夏天,我们将提供阶段性成果清单。
•我们支持潜在的创业者,在规划阶段就参与新创建的“数字创新创业者竞赛”项目,以对创业理念进行评估,并对优胜者予以奖励。
•我们支持德国的新创企业走国际化道路。这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和资助以及创建国际性孵化器来实现。除了已有的位于硅谷和纽约的孵化器外,2015年秋天,我们在波士顿加入了“生命科学园”项目并建立了第三台孵化器。
•我们支持新创企业与成熟企业之间的网络化,使新创企业的创新能力能更好地服务于所有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我们将继续推进“妇女创业”项目,并通过“新型数字化经济”项目强化其合作。
•我们期望不断增长的数字化能为管理带来优势,以简化创业手续并减少官僚主义障碍,使新创企业有更多时间致力于市场开发。
•另外,我们希望通过引进统一的联络员2.0以及对官僚主义制约(“一入一出”制度)的一贯坚持,降低在企业初创阶段官僚主义对其产生的障碍。
•我们将汇总针对创业者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将其设置于一个创业者门户网站4.0中,以提供一种简化创业手续,使之成为更为高效的工具。
(三)为更多的投资与创新建立管理框架
目前,数据经济的大部分动力与盈利来自于欧盟(EU)之外的地区和企业。2001~2011年间,美国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贡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55%,而在欧盟(EU)内部这一数字仅为30%[13]。
不过,未来的发展尚不明了。创新者可在短短数年间成为“世界风云人物”,而过去的“巨人”可能很快失去影响力。谁会成为明日的赢家,取决于谁能为数字化发展提供最佳的管理框架。
数字化首先是一种企业行为。因而,我们必须为敢于冒险的投资者、产品创新或以数据为基础的新型服务拓展提供足够的自由空间。同时,我们还需要提供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不仅针对连带责任规则和知识产权,同样也针对公平竞争。所有数字化商业模式,必须在开放、创新的环境中参与竞争,“孤岛式”的解决方案、特权、歧视性和“封闭”方式必须予以消除。我们应有约束力地推进标准化建设。在保证消费者及客户的信息全和决策自由基础上,最大可能的市场与产品透明度能够提升他们的选择自由度。这就是我们对数字化管理政策的理念。
互联网作为一种全球化技术,互联网监管也需要国际化,以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方面,我们应避免走所谓特色道路的“孤岛”心态。《欧洲信息保护基本条例》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欧洲统一标准,因为它所包含的市场所在地原则(所有国际供应商均应遵守欧盟法律),更是迈向信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一步。对此,我们必须借鉴其重要内容。欧洲数字法律框架作为欧盟经济和社会不断数字化的指导方针,对提升德国及欧洲未来几年的竞争力有着核心意义。欧洲内部数字化市场的优势涵盖了整体经济——不仅仅针对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也涉及到银行业、汽车制造业、零售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在这些领域这种,企业可通过信息化的连通性大幅提高其生产率,例如,充分利用云服务器、物联网以及公司范围内统一的IT流程。
更为重要的是,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DSM)不应仅限于服务消费者,也应服务生产商,且无论其大小一视同仁。下列措施尤其重要:
•创建技术性的DSM。欧盟必须在标准化建设方面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领头人。因为在现代化的信息通信技术行业中,某台设备的价值与其是否能与其他设备联网相关(网络效应)。欧洲标准必须赶上世界范围内技术发展的步伐,并能在国际层面上得到应用。此间必须注意,可预见的、已有的国家倡议不可受到任何阻碍。我们希望为标准化进程提供政治支持与协调。
•创建法律性的DSM。我们必须拥有面向未来的欧洲电信法律框架。只有全面地、充满活力地发展高效的电信市场和基础设施,德国和欧洲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拥有核心竞争力。即将修订的电信法律框架核心元素必须包括以下几点:对调控手段更灵活的选择、建立拓展宽带的奖励机制、OTT服务、最低限度地满足消费者权益、维护并在必要时简化现有的普遍服务理念以及优化体制框架。
•互联网平台和中间商必须被纳入监管,使得类似的服务产品处于相近的竞争环境中。重要的互联网平台可以操控互联网市场入口,因而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发展均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我们需要为蓬勃发展的数字网络和创新服务提供可比较的条件。首先,必须快速、仔细、全面、公开地执行由欧盟委员会针对互联网平台作用所做的调查。
•在《反垄断法》中,亦应将互联网市场的特殊性考虑进去。否则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将其在服务领域的优势(比如在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中)滥用于其他市场(比如付费的在线中介服务)。因为前者是免费的,因而迄今为止并不存在垄断法上的意义。尽管如此,为了能够进行监管并避免市场地位被滥用,应明确,即使没有直接的金钱支付亦能构成市场垄断。
•为跨国电子商务辨别并清除法律障碍和其他阻碍。跨国电子商务能够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商品选择空间和服务选项,并能享受优惠的价格[14]。目前电子商务已经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了约2.5%;但是比起跨国电子商务,其规模小了约10倍[15]。因而应彻底消除现有的制约(不仅是法律方面,也包括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
•为了让欧洲在推广第五代移动电话(5G)时能达到全球领先性技术(参见第I节“千兆光纤网络”),应在波段分配中设定正确的调节螺栓。各成员国必须能够像现在这样保留特殊国情(比如供应配额)并充分利用先发优势(波段开启)。
•我们必须在共同原则的基础上(比如信息安全性和信息主权)发展欧洲信息区域政策。因为对数字化环境的信任可能会被疑虑削弱,比如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否会被服务商所遵守等。研究证明,只有22%的欧盟公民和欧盟企业完全信任搜索引擎、社交网站和Email服务商等互联网企业[16]。因而必须尽快在欧盟层面上建立起针对跨国数据处理的法律和技术体系。
我们还应就数字化转型重新审视德国的法律框架。我们建议制定一部《数字化法》,该法应以上述公开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信息安全性和信息主权原则以及欧洲适配性原则为基准。我们需要一种包容性的法律框架,能够覆盖所有的媒介,并能够概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法规,比如电信法(TKG)、电信媒体法(TMG)和无线电设备与电信终端设备法(FTEG),并增添其他方面的技术性规定。
一部数字化法的要点除了对已有的责任范围进行汇总外,还应包括针对数字化问题的、对法律框架的拓展和补充,包括如下几点:
•在互联网服务商(即所谓的OTT供应商)的参与下,为类似的服务创建统一的法律框架。
•在不违背欧盟信息保护基本原则(DS-GVO)和国内法规的前提下,应通过透明性规定、信息安全性和信息可移植性强化数字化效应的参与(包括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
•适应新的商业领域:大数据/定位服务;措施:信息主权和信息保护、透明责任和信息责任(修订国家信息保护法,特别是TKG和TMG 与DS-GVO的衔接)
•通过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法律框架,促进社会数字化(参见智能电表 – 能源转型期的数字化法,电子卫生法)
面对快速发展和颠覆性的创新,国家作为立法者仅仅被动等待着动态过程的结果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这样,创新就只会发生于那些敢于尝试并能实现它的地方。因而我们必须考虑为新技术和新型的商业模式建立一种监管性的“试点区域”。这样,一方面将增加生产力与实际经济区域互相绑定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在防范手段下推进所期望的创新。试点区域也能为参与其中的地区提供其成为某项技术和创新发源地的机会。
这些试点区域应具备下列特征:
•应根据地域、时间和参与试点的社会环境,为具备技术性、商业性以及社会价值的高效创新(比如电子医学,机器人,移动终端等)明确划定试点区域。
•通过一定时间内并尽可能限制地域的封闭实验,这些创新项目必须能够(如有必要)为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提供参考。
•实施与创新者无关的评估和监管。这种独立的监控任务可以在对风险进行了足够考量的前提下提供足够的监管自由度,或当已发现明确的威胁时予以介入。准备成立的“联邦数字化局”(参见第10节)可承担此任务。
•试点及科研项目的目的是为监管机制的制定提出建议和参考,该机制应当是符合期望的、负责任的、持久的且全面适用的。
此外,我们还需将德国和欧洲的市场与全球联系起来。欧洲不应仅在内部竞争,而应共同面对来自欧洲之外的竞争。因此我们需要现代化的、面向全球市场的特殊竞争政策,而不是将眼光限定在欧洲的内部市场上。因而:
•有必要根据德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监管进行调试。目前为止,激活监管的阈值仅仅是由合并企业的营业额触发的。由于数字市场的特殊性,即使是营业额不高的企业也可能拥有相当大的市场影响力,因而能得到与其市值不相符的高价(比如:脸谱收购WhatsApp)。为了填补此项漏洞,我们将在《第九修正法案》中针对竞争限制引入有别于交易价格的补充条款。
•当欧洲实施企业合并监管时亦应参考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动向,过于严格的市场限制对于欧洲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并不一定有益。由于监管过于严密而无法进行合并可能导致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欧洲委员会应重点审查并更新市场相关概念的解释原则。更新当前针对企业合并监管竞争分析的阐释方式,为企业提供法律稳定性。
[1]数据来源:Cisco视觉网络指数(VNI) 2015
[2]数据来源:宽带舆图。
[3]参见AKAMAI公司的内容分发网络,数据来源: Akamai 国家互联网2015年2季度报告。
[4]美国为 21%,英国为23%,荷兰为32%,瑞士为34%,日本为38%,韩国为53%;数据来源同上。
[5]美国为9%,荷兰为10%,瑞士约为12%,丹麦约为21%,西班牙为12%,瑞典为44%,韩国为68%,日本为73% (数据来源:OECD宽带门户网站,版本: 12/2014,以及VATM/Dialog 咨询公司的第17份TK-市场分析报告)。
[6]韩国: 23.1及83.3 Mbit/s,日本 16.4及75.1Mbit/s,荷兰15.2或60.9 Mbit/s,瑞士: 15.5及59.4 Mbit/s,新加坡12.7及108.3 Mbit/s;数据来源同上。
[7]亚瑟D. 利特尔:互联网的未来,图9 及其说明。
[8]参见MICUS:可持续NGA网络扩展为北莱茵 - 威斯特法伦州带来的机会。受北莱茵 - 威斯特法伦银行的委托实施的研究项目,2015年5月。
[9]德国莱茵TÜV咨询公司:对于尚不足50 Mbit / s的服务区进行具有成本效益的普遍覆盖的方案和成本,2013年12月,以及WIK:一个全国性的光纤网络扩展的意义及其对补贴的需求,WIK 讨论文章第359号,2011年10月。
[10]这指的是中心的或非常中心的区域,与居住区结构无关,参见http://www.bbsr.bund.de/BBSR/DE/Raumbeobachtung/Raumabgrenzungen/Raumtypen2010_vbg/Raumtypen2010_alt.html?nn=443270
[11] BITKOM公司针对250家新创企业企业家的问卷调查,参见2015年6月11日新闻通报:https://www.bitkom.org/Presse/Presseinformation/Start-ups-benoetigen-im-Schnitt-25-Millionen-Euro-frisches-Kapital.html
[12] Accenture在线调查:利用企业家的力量,开放式创新,参见2015年12月9日新闻通报https://www.accenture.com/at-de/company-news-release-dare-cooperation-focus-startups.aspx
[13]欧洲委员会: SWD(2015) 100 终结篇–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欧洲委员会分析与实证分析论文。
[14] N. 杜奇-布劳恩/B. 马滕斯: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带来的消费者利益:以家电市场为例进行的实证研究,JRC/ IPTS数字化经济工作文件第2014-03号,2014年。
[15] J. 弗朗索瓦等:跨境电子商务对欧盟宏观经济的影响, JRC/IPTS 数字化经济工作文件第2014-10号, 2014年。
[16]欧盟委员会:消费者调查确定的DSM的主要跨界障碍以及它们主要危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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