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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视野 | 吴沈括 邓立山:DEPA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梦溪拾笔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2022-08-27



跨境数据治理系列研究之


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规则研究


吴沈括
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邓立山 网络法治国际中心研究助理 


2020年6月,《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DEPA)正式通过,并在新西兰和新加坡于2021年通过其国内程序在两国国内正式生效。目前DEPA仅有三个缔约方,即大洋洲的新西兰、东南亚的新加坡和南美洲的智利,这是一个小型的数字经济和贸易合作协定,也是全世界首个直接以“数字经济”命名的贸易协定。DPEA的签订是为了补充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的作用,并将建立在APEC和OECD等国际组织和论坛基础上。

此外,DEPA保持了对满足相应规定标准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开放。2020年中国于2021年11月,向DEPA发出正式的加入申请。新西兰于2020年向加拿大发出加入DEPA的邀请,加拿大开启了针对加入DEPA的程序。2021年10月,DEPA缔约方同意与韩国就加入DEPA的事项展开正式谈判。

一定程度上,DEPA被认为是CPTPP的附属协议。DPEA是建立在CPTPP的电子商务一章之上,但在CPTPP很多没有规定过的部分,DEPA进行了探索性的规定,例如电子支付、电子发票、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等新技术领域,DEPA协定中的创新方案也将被用于此后的相关协议或争议当中,从而起到示范作用。

DEPA协定全文共分为十六个单元,涉及了缔约方之间可能涉及的数字经济及贸易的不同方面其中对数据跨境流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数据传输的税收、电子形式的数据传输和数据本地化的规定。数据传输的税收限制部分规定在第三单元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Treatment of Digital Products and Related Issues)的处理中的;电子形式的数据传输规定在第四单元数据问题(Data Issues)中的第4.3条;对数据本地化,即计算设施本地化的要求也规定在第四单元的数据问题(Data Issues)中的第4.4条。

将DEPA的数据跨境传输条款与CPTPP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三个方面的条款内容是完全一致的。由此也可以看出两个协定中关于数据跨境的相关条款正在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成为更多国家参与贸易协定的选择。

图文编辑:北京师范大学  黄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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