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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新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2017-09-23 律政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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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摘录: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注意不是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律师申请官方调取证据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律师认为无罪的情况下,仍可以发表量刑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  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  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  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  庭前准备

第二节  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  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  庭后工作

第五章  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  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  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  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  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  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权利救济

第二节  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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