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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彭水:让“生命通道”不再添堵,检察建议助力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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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这里停满了车,消防门都打不开,现在经过整改总算畅通了。”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居民李大爷兴奋地拉着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王晶的手说,“这都要感谢你们啊!”2020年5月11日,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彭水县检察院在对办理的一起公共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访时,听到社区居民满意的反馈,检察官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一个全面系统的专项活动

发现消防安全领域隐患


2020年1月,在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安排下,辖区基层检察机关开始了对“等外”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结合彭水县工作实际,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深入辖区内部分居民小区实地摸排,开展打通“生命通道”检察专项行动,并及时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检察机关、交警、城管、物管、街道办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专项行动。


检察官在现场调查取证


经过一个月的调查,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在对县内30余处小区进行公共安全设施走访调查后发现,一些人口集中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缺失,消防通道都存在不同种程度的占用、堵塞、封闭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形,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随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消防救援就是抢时间、争分夺秒,消防通道就是‘生命通道’,通道受阻,一旦出现火灾隐患,消防车无法及时赶赴火灾点进行救援,多堵一分一秒都可能会造成生命的消逝。”在部门联席会上,彭水县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郑翔说道。

经过案情研判,该院认为,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持续跟进监督,为畅通“生命通道”贡献检察力量。


春节恢复上班以后,检察官王晶便开始和部门干警对县内的小区进行排查取证,通过无人机拍照的方式进行整体情况调查,同时与每个小区的物管负责人详细了解情况。


检察官在现场测量取证


“我们将消防通道都进行了标识,对占用的车辆张贴了告知书,但是没有效果,你们发现的问题我们也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是仍然没有改善。”调查走访中,辖区某小区物业负责人向检察官反应该小区情况时说道。


一份切实有力的检察建议

督促整改效果落实落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彭水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消防安全有监督管理职责。”2月27日,彭水县检察院在确定县应急管理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后,将诉前检察建议报请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核批准。


彭水县检察院向县应急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月19日,在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指导下,彭水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应急管理局发出了包含对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并督促其整改,加强辖区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的检察建议书。


彭水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立即派遣人员现场勘查。


从3月22日开始,由彭水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汽车堵塞消防通道行为进行了劝离,对消防设施查漏补缺,及时更换。


截止4月10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开展了多次全县消防安全问题大排查工作,对检察建议书涉及三个片区的20余个小区进行重点排查纠治,共发现问题28个,问题当场解决率达50%。同时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全县共张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告》等文书通知665张,法防宣传手册3万余册,制作标语横幅200余条。


一场检地协作的联合回访

助力生命通道更加畅通


4月17日,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为了更好地督促相关小区完成消防安全整改,自4月18日起,彭水县检察院和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多次联合回访,并将回访整改情况报送至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


整改后的消防通道


回访中,检察干警与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一同对各小区消防通道、设施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居民小区内多处损坏的消防栓已整修,干枯的消防管道已有源头活水来,消防通道也已经恢复畅通。辖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人感叹道:“在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局的努力下,多家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起来了,瘫痪的消防系统和设施终于又‘活’了过来。”

彭水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召开专项监督会议


在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局召开的专项监督会议上,双方达成了共识,待气候变暖和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将会对所有的消防车道路重新划定标志标线,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城区大部分小区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整改,整改效果明显,一些安全隐患问题还有待继续改进到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跟进监督,及时进行‘回头看’,确保监督活动取得实效性进展。”彭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分管院领导陈昌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时说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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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检察四分院、彭水检察

文字 | 张雷、李懿浩、叶方阳

图片 | 叶方阳、罗文正

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吴思倩     审核 | 马弘

主编 | 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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