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专访】李建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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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超
问题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是什么?对“精准”二字如何理解?
李建超: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概念,从字面涵义来说,是指量刑建议确定、准确。理解“确定”“准确”,要结合量刑建议的形式和效果来把握。形式上,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建议;效果上,刑罚的实现是公正、合理和均衡的,即量刑建议是检察官在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与被告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类似的案件在建议的量刑轻重上基本相同。
实践中,判断量刑建议是否“精准”,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 一是被告人对刑罚结果的预期明确、自愿服判,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和接受度高;
▶ 二是法官经过全面审查后依法予以采纳,按照量刑建议进行了宣判;
▶ 三是被害人通过量刑建议的内容获得了权利维护和救济补偿。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不单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意见,同时还是承载被告人认罪认罚,体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兑现对诉讼当事人承诺的标志性载体,凝聚了控辩双方乃至被害方意见在内的多方合意的结果。量刑建议一旦提出,会产生触及诉讼各方的法律效力,侦查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会被确认,被告人能够对后续处遇产生确定预期和信任力,被害人可以获得更加确定的救济与补偿,对法官的量刑裁量也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量刑建议愈精准,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的可能性会越大,诉讼各方对刑罚结果的接受度会越高,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的可能性才会相应减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基会更加稳固。
问题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应考量哪些因素?办案中有哪些难点需要解决?
李建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大体上可以分为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
对于事实因素。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归于事实因素的考量范围。其中,“犯罪的事实”是量刑的基本前提,只有立足于犯罪事实,把基本事实搞清楚才可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犯罪的性质”即通常所说的“此罪与彼罪”的定性,性质严重的重罪案件在量刑减让的把握上应格外慎重,从宽幅度一般应适当小于性质较轻的轻罪案件。“情节”的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广泛,比如行为人事前的一贯表现,事中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犯罪对象、犯罪所处的时空条件以及犯罪的形态,事后的悔罪表现,是否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是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质上也是情节的一种类型,是一种比较典型、直观、外在的体现危害结果量的情节。这些情节都应当是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一定程度上,对情节考察得越全面,量刑建议的把握才越精准。
对于法律因素,最根本的是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个基本原则。刑法是定罪量刑的总纲,量刑建议不得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以刑法既有的量刑条款为限度,在法定刑范围内从宽,而不是就量刑“讨价还价、无边退让”。另一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还应当结合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具体把握,不宜直接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目前,较为一致的认识是,认罪认罚具有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双重价值,并且这种双重价值是刑法中自首、坦白法定认罪情节,以及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酌定认罚情节所不能完全涵盖的。因而,应当将认罪认罚理解为独立的从宽情节,而不是对既有法定、酌定情节的概括表述,在量刑时应予以单独的从宽评价。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幅度进行精细化设定,一则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较之于一般的自首、坦白情节或者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酌定情节从宽尺度适当增大,以体现其独立的情节价值;二则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复评价,解决将其作为独立情节后与自首、坦白或者退赃退赔、赔偿谅解等情节的交叉竞合问题。
问题三:如果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
李建超:关于这个问题,应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应理性、平和地认识和评价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问题。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一般应当采纳”并不等于“照单全收”,对于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不予采纳,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仅仅因为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就一概提出抗诉。
二是应依法审查法院量刑裁判,并进行分类处置。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诉判不一的时候,除了审查常规性、一般性的抗诉事由(例如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认定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外,检察机关主要应当关注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未采纳量刑建议且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如果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法院无故未采纳且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进行纠正。其二,未遵守法定程序且造成司法不公。为了维护量刑建议的司法刚性,刑事诉讼法及《指导意见》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法定的五种情形,且必须经过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程序。如果刑事判决存在未采纳量刑建议且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且造成司法不公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其三,未采纳量刑建议但适用刑罚并无明显不当。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院对并无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作出小幅度改判,而改判后的刑罚同量刑建议差别并不大。针对此种情况,是否需要提出抗诉往往成为难题。个人认为,在精准量刑建议推进过程中,尤其是制度施行的前期阶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一分为二地看待:如果量刑裁判和建议的偏离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法官裁量确有相应理由的,应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宜提出抗诉纠正,也不能认为是量刑建议不当或者质量不高;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没有合理理由的,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提出抗诉。
问题四:如何进一步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
李建超:在理论上,应进一步深化对量刑建议的性质、特点和功能等基本问题的研究,既从程序法角度认真研究量刑建议权与量刑裁判权、量刑辩护权以及被告人的反悔权、上诉权的关系问题,也紧密结合办案实践从实体法角度加强对量刑建议的提出基础,如量刑情节的研究;既从制度层面充分研究量刑协商、量刑规范、量刑沟通以及量刑调节等工作机制,也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法律精神对量刑建议提出的原则、时机、形式和方法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既围绕量刑建议的采纳和改判进行研究,也聚焦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进行研究,促进构建健全完善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形成规范完善的量刑建议程序规范,提升量刑建议的制度刚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在办案中积累经验,熟练掌握量刑规范、量刑要素和量刑工具,摸索总结量刑规律,不断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加强量刑建议的释法说理,把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向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讲清楚,促进提高诉讼各方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度。加强量刑建议工作的交流研讨,通过集中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各地量刑建议工作均衡发展,取得新的突破。继续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与法院共同研究出台量刑规则或者量刑指导意见,为规范、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建立检察量刑数据系统,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将量刑建议中的步骤考量模型化、数据化、自动化,做到同案同判,区域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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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稿 | 刘传稿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周雪雪 审核 | 马弘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