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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五分院:扯了4年的官司画上句号 不支持监督申请却“赢”得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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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你们的建议,我这6万块钱肯定要不回来……”9月14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接访室里,来自四川成都的当事人张某专程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2017年10月,张某与李某所驾车辆相撞。误以为车祸事故是自己的责任,张某自愿签订了事故赔偿协议书,当场赔付李某6万元维修费用。出乎他意料的是,交警部门勘测现场后最终认定,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李某承担。
拿着这张责任事故认定书,张某要求李某返还修车费。可李某声称当初签了协议,拒不返还。于是,张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协议书并返还6万元维修费用。
然而,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案涉协议不存在撤销事由,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明明是对方的全责,为啥子钱却要不回来?”2019年5月,张某向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申请进行法律监督。
受案后,该院检察五部检察官贺唯、检察官助理吴静审查认为,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2020年初,该院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虽然不支持监督申请,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或许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另案主张。”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后,贺唯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会议讨论认为,张某支付6万元维修费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存在法律根据;但这之后,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李某负全责,这符合法律根据嗣后消失的情形,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张某有权主张返还。
于是,检察官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建议可以考虑以不当得利为由另案起诉,并向其讲解了涉及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
“我现在终于弄明白了,法院的判决没有错,是我的起诉理由有问题。”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张某决定另案提起诉讼。由于起诉期间,李某、张某都相继搬到成都居住,张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李某住所地所在的成都市某区法院起诉。
一审败诉,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时,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根据嗣后消失的情形,李某构成不当得利,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依法对该案进行改判。至此,张某终于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6万元钱。
“这次胜诉最激动的不是挽回了多少损失,而是4年的维权终于得到了公平正义的判决。”他在感谢信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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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吴思倩 审核 | 满宁
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