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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蓓:欧洲国家督学队伍培训工作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程蓓 中国教科院 2023-06-08


教育督导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督学队伍的素质及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教育督导工作的成效,关系着我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2012年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及义务,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4年《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管理制度,加强督学队伍培训。之后,2016年出台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培训的对象、方式、学时、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机构以及培训记录等进行了要求。


      当前我国已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督学队伍,需要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项法定职责。督导工作水平必须领先于教育发展水平,才能真正起到引领作用。专业系统的培训工作有助于提高督学督导工作的自信心以及督导结果的公信力。欧洲部分国家在19世纪初期就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此后通过不断探索,组建了对应于本国教育系统的督学队伍,并通过完善的培训体系保障了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督学队伍培训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考察欧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督学培训工作方面的经验,以期为我国下一阶段督学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思路。


我国督学队伍培训工作现状及问题


培训是指获取特定技能以更好地完成工作的过程,意在帮助人们变得有资格并且能够熟练地完成某项工作。如何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是各国教育部门和督导机构一直在认真思考的问题。《教育督导条例》从政治、思想、业务等方面对督学的任职条件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督学资格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并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即可上岗,但是对于考核却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要加强督学培训,但在实际工作中督学进入督导队伍时是否经过职前培训,进入督导队伍后是否接受在职培训,以及培训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各省各地落实情况不一。时任副总理刘延东同志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仪式上指出“我国目前督学培训等制度还不够具体,各地各级督学队伍普遍薄弱,督学专业化水平不高”。当前部分教育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市借助有利条件正将督学培训工作做出特色,反之仍有部分地区督学培训工作尚处于零起点状态。为了改善这种不均衡的状态,提高全国督学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在2018年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出台全国督学培训大纲,指导国家各级督导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综合分析我国督学培训工作的开展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培训师资短缺,基层督学参与高层次培训的机会不多

培训师资是保障培训效果的前提,数量充足且经验丰富的师资团队有利于培训工作的普及。目前国家层面上组织的常态化督学培训,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组织的长短期培训班。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为例,截至2018年暑期共开设全国省地督学培训班47期,全国县区督学培训班11期,每期名额均为80人,每期历时21天。我国现有督学约13.95万人,其中省级及地市级督学约为2.83万人,县级督学11.10万人。结合调研数据可知,区县一级的基层督学主要是参与市、县级培训,极少数人员能够参与国家、省级的培训。

      近年来,国内教育督导先进地区纷纷开始探索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如北京市、深圳市南山区等。为加强督学专业化队伍建设与研究工作,北京市2012年成立了督学研修中心,面向全市督学和学校负责教育评价的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高级研修,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督学培训与督学专业发展研究的机构。深圳市南山区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成效,制定了《南山区责任督学培训规程》及《南山区责任督学培训大纲》。但目前督学培训先进区县的带动作用尚未展现,国内更普遍的情况是数量众多、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县级基层专兼职督学,特别是兼职督学,很难有机会接受高层次系统培训。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对督学能力提升的针对性不强

目前我国各地督学培训可分为常规培训和专题培训,常规培训分为省地级、区县级两个类别,根据二者的工作属性及关注点差异,授课内容有所侧重。省地级的课程设置较为宏观,区县级的课程内容则更关注实践。但是由于没有在开班前了解督学的个人资历、岗位职责、培训需求等内容,所以授课内容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培训课程内容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强,缺乏针对性。

      (三)培训方式过于单一,督学的互动及参与感不够

培训的常用方法可分为传统培训方法、经验培训方法及基于表现的培训方法。在传统培训方法中,培训讲师设计培训目标、内容、计划及评估等,重点是培训讲师的干预。经验培训方法中,培训讲师将自身经验融入到学习者的活动中,并影响训练过程。与传统模式中固有的学术方法不同,经验培训强调的是真实的或模拟的情境,并由学习者亲自动手实践,这里培训讲师主要是充当促进者的角色。基于表现的培训方法,则是要求学习者的表现一定要达到某种标准。目前我国督学培训大多仍采用的是传统的培训方式,由授课人员设计目标、内容、教学技巧、作业、课程计划等模块,与参训人员的互动不够。尤其是目前大部分省市培训中运用的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参训督学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听众,不能有效和授课人员进行互动。鉴于基层督学对于实践动手能力的迫切需求,部分培训安排了现场教学及外出参观学习。但是目前的实地参观也仅是观摩示范学校的督学如何开展工作,能够自己上手进行督导并接受授课人员指导的机会极为有限,缺乏参与感。

      (四)实施流程过于随意,培训规程不明确

由于缺乏系统的培训规程及培训计划,并且各级督导机构中工作人员在培训组织工作中的职责不明确,我国目前的培训工作实施具有随意性。培训工作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培训资金有限,无法邀请高级别授课人员;人手有限,则减少培训频率,甚至取消培训;时间有限,无法进行培训需求调研,一直使用陈旧的培训课程;培训目的不明确、培训形式死板等问题。

      (五)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培训考核细则不完善

国家规定“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但未对培训结果的考核进行明确说明。由于缺乏具体的培训考核细则,目前一些区县仅采用计算出勤率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督学是否掌握授课内容和掌握的程度并没有一个评估方法。此外部分督学由于多种原因不能有效吸收培训内容,进一步削弱了培训效果。

欧洲国家督学队伍培训工作特点


欧洲国家历来重视督学队伍的建设,持续完善培训体系,保障督学队伍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了进一步保障培训工作的实效,欧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充分借鉴企业管理领域的相关理念,构建了一套系统的、与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相配套的培训管理体系、培训课程体系以及培训实施体系。欧洲现有4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31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学校外部督导,欧盟委员会2015年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督学督导工作进行了简要介绍。综合分析这31个国家的督导相关制度及官方网页,其中有26个国家的督学需要接受系统的培训,并且均体现出重视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方式、培训实施及培训评估的特点。


      (一)培训师资职业化


      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欧洲国家目前对督学的培训工作主要是由国家教育部门(教育督导机构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专业培训机构(非商业性质或商业性质)等三个方面独立或合作进行。授课人员主要有五个来源:专业培训机构的讲师,大学教授、研究机构的专家或科研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制定者,较低级别的督学需要接受高级别督学的跟岗指导,某些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培训师资职业化主要表现在无论是教育督导机构自身,还是合作的培训机构,均拥有一批长期从事专业化培训的队伍。作为专业人士,这些培训讲师大都长期致力于某个培训专题的研究和授课,积累了丰富的培训经验。如比利时-德语社区、比利时-佛兰芒社区、爱尔兰、马耳他、葡萄牙、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等国均在督导机构内部配备专业培训讲师,并且在招聘督学时有培训经验的人员会优先录用。还有部分国家督导机构与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形成了常态化的督学培训机制。如法国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新任职督学需要在国家教育、管理、高等教育和研究学院(National College for Education, Management,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简称ESENESR)接受为期一年的培训和实习。ESENESR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为各个层级的督学培训设置了模块化的培训方案并提供学习资料。英格兰的外部督导人员(Additional Inspector)负责进行学校督导,这部分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合作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机构的资质须达到教育、儿童服务与技能局(the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 Children’s Services and Skills,仍简称Ofsted)的要求。

欧洲督学培训师资专业化的另外一个亮点是专业协会的平台搭建。1995年成立的国家和地区教育检查机构的常设国际会议(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Inspectorates,以下简称SICI),是欧洲国家和地区教育检查机构的一个协会,现有37名成员国和地区。该协会的职责是支持督导工作的改进和督学的专业能力提升;促进和支持不同督导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导并参与关于教育评价和质量改进的督学工作讨论。除了为成员国进行专业的督学培训外,SICI还致力于通过改进督导程序来支持教育质量提升。

(二)培训课程精细化

欧洲的督学培训工作会根据各级别督学的需求不断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和工具。按照督导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督学划分为常规督导项目督学和特殊项目督导督学。常规督导项目督学的督导范围广泛,涉及到教育督导的各个方面,按照任职级别及督导职责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具备相应任职要求,正在接受任职考察的督学候选人;刚进入督学队伍的新任督学;有督学工作经验的在职督学。不同等级的培训内容和重点不同,设置的培训课程亦有所偏重。对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及时面对全体督学队伍开展专项培训。特殊项目督导督学主要是根据要求对某一个专业领域进行督导评估,这部分人员多为从高校或科研机构聘请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接受特定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除了按照流程化的培训项目开展督学培训外,还有5个国家和地区会针对督学的自身条件和任职岗位需求,量身定制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方法等),并根据督学的职业成长及时进行调整,如:比利时-佛兰芒社区、德国、西班牙、荷兰、北爱尔兰。

(三)培训方式多元化

欧洲国家的督学培训综合运用了传统培训方法、经验培训方法及基于表现的培训方法,并进一步强化了现代科技的优势,如e-Learning、基于手机的移动学习等针对性非常强的培训方法,注重督学的参与感及互动性。


按照接受培训的场所,可将欧洲国家督学培训方式划分为在线培训(On-line)和面对面培训(Face to Face)。在线培训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录入课程资料,开设交流平台,督学使用移动端设备即可实现自主学习及交流工作经验;二是制定课程时间表,督学在指定时间登陆e-Learning系统接受实时培训,课后可与培训讲师进行答疑。面对面培训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专题讲座,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是培训机构邀请高一级别的督学、专家、研究人员针对某一专题进行理论讲解及案例分析;二是互动研讨,类似于学术研讨会,督学可就自己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或是问题,召集人员展开讨论;三是跟岗指导,培训人员陪同督学进入学区或学校进行实地督察,对其进行观察和指导。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督学进行理论及实践培训。

此外,培训工作还注重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如比利时-德语社区联合德国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以及比利时-佛兰芒社区进行合作,一起组织对督学的常规培训。

(四)培训实施流程化

培训实施的流程化主要体现在每一次培训方案执行都有一套规范的流程,负责督学培训工作的各个部门都很清楚培训的目的和需要做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培训预算制定、培训调研、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及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使得培训的执行非常流畅并富有成效。比如,荷兰教育督导机构(the  Netherlands’Inspectorate of Education,简称NIE)现有各级督学230人,各类行政辅助人员120人,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为督学的培训和工作提供研发、财政、人事、ICT支持、监管等服务。此外,为了便于所有督学能尽快地掌握新的督导方法,NIE2014年成立了督导学院(Inspection Academy),意在指导、协调并及时调整所有的培训活动。


由于欧洲国家和地区的培训多和资格认定工作高度衔接,因此对于整个督学队伍组建有一套明确的制度。如比利时-法语社区、爱尔兰、西班牙、法国、意大利、立陶宛、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等9个国家和地区,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督学资格。教育督导机构需要在考试前为备考人员收集并编制培训资料、组织培训课程,考试通过后进行信息登记,入职后负责收集培训需求并组织入职培训、在职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体现出高度的流程化和组织性。 


(五)培训考核绩效化

欧洲国家教育督导机构或培训机构有一套较为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衡量培训的投入及产出。培训的产出不仅仅体现在督学个人态度、知识、能力和行为的改变,而且体现在增强了整个督学队伍的系统运行效率和产出。

从培训考核的目的来看,整个培训的考核体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始终。在培训进程中进行过程考核,以确定培训的方法、方式及频率是否合适;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终端考核,以了解培训的有效性;在督学实际开展工作中进行影响力考核,以获得培训的反馈,便于对下一次的培训工作进行修正。具体到考核的形式,欧洲国家现有的培训考核方式可以总结为理论考试、实地督察及累积学时考核。理论考试一般用于资格认定,对培训期间所学的内容进行考核,方式有面试和笔试。部分国家还将进行多轮多次考试,以确保新督学掌握基本知识,在职督学提高应用技能。实地督察可用于多种类型的培训考核,考察督学对于学校指导所需技能的掌握和运用。累积学时考核方式主要用于在职督学的动态培训,规定相应级别的督学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指定学时的理论学习及实践指导活动,递交给上一级别督学作为备案。

此外,部分国家的考核是与督学的职级晋升和职业发展相关的。爱尔兰教育和技能部会提供资金,支持督学进行研究生学习,相当数量的督学由此获得了博士学位。



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及重建教育督导制度起,我国教育督导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历经国家督导条例颁布、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国家义务教育学校质量监测正式实施、国家教育督导范围扩展到学前和高校等五个标志性阶段后,目前我国正处于教育督导改革的新起点,对督学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陈宝生部长也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上强调了“督学不忘学习”的重要性。分析我国督学培训的现状和问题,借鉴欧洲国家教育督导证明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对于提高督学队伍的专
业化水平势在必行。

(一)强化督学培训工作的顶层设计,增强培训工作指导性

欧洲督学培训工作注重让所有的督学都能够接受系统的培训。为了能让更多的督学接受到更为专业且有针对性的培训,我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完善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根据新时代的教育督导特点,督导局可组织编写全国性的督学培训大纲,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置、开发和选择督学培训课程提供参考依据。大纲应对照《教育督导条例》和《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设置督学发展、督学履职、督导技能等篇章,并搭配实际案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时间及频率等,便于各级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同时配备编写《督导业务手册》作为工具书,便于督学随时查阅和参考。

(二)成立或签订专门的培训机构,保障培训工作专业性

欧洲督学队伍能够时刻保持专业性的利器是拥有一支长期从事专业化培训的队伍,培训讲师大部分获得了人力资源管理或教育学学位,长期致力于某个培训专题的研究,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的培训讲师通过不断积累的授课技能和交流能力,能够深入浅出地向学员传递有效知识和信息。国家督导部门可从高校、科研部门、行政机关、中小学等部门中组织拥有相关技能的人员成立专门的督学培训机构,或是与已有的专业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这些培训讲师的本职工作就是对各级各类督学开展培训,因此有充裕的时间研究培训体系,充分保障了培训的质量。此外,可以制定计划,组织专业培训团体赴各县进行深入培训,使基层督学有更多的机会参与高水平的培训,同时也能增加培训频率,便于形成常态化的培训制度。各省各市也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培训部门,并结成联盟关系,组织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促进培训工作的先进性。

      (三)分级分类开设培训课程,满足督学岗位职责适切性

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发展,当前我国督学队伍被赋予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职责。“督政”主要是督导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政策,这就要求督学应熟知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类文件、规章和制度等。“督学”意在持续提升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需要督学具备学校治理的履职能力。“评估监测”是对教育进行体检,各项国家监测要求督学能够精确解读各项数据,并理解数据背后教育内涵发展的状况。不同级别、不同资历的督学在实际职能分工中亦有所偏重。可在制定培训方案及实际培训操作中,借鉴欧洲培训经验,精细化课程设置。国家督学关注点在于研究探索教育督导规律,从不同角度把问题看透,从不同的路子提出新的方法,创造性开展工作。省市级督学更多地关注统筹管理方面的内容,可通过专题讲座、深入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开拓督学视野,提高其工作领导力与管理水平;区县级督学多为责任督学,可在专题讲座之外加入与资深督学及一线中小学校长的交流,强化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政策理论与实践技能。新任职督学需要尽快完成角色转变,掌握督导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因此资深督学的“老带新”实地指导效果更好;对于在职督学可组织技能提高性的专题讲座和模拟督导,加强其组织管理、教育理论、科研决策及问题诊断等能力。

(四)采用多元化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工作实用性

借鉴欧洲督学培训中“以人为本”的成功经验,我国各级各类督学培训在实际规划和操作中应做到以督学为中心,以提升督学的态度和行为为目的。在传统的以会代训、集中授课、参观学习的基础上,增加案例讨论、拓展训练、行动学习等培训方式,充分引导督学参与培训过程并积极进行反思,打破传统培训方式的单一性及枯燥性。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科技在教育领域的应用逐渐广泛,不妨在督学培训工作中也适当地引入实地督导模拟、e-Learning、基于手机的移动学习等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方法,可以解决“一对多”的培训效率问题,同时打破学习场所和学习时间的局限性。此外,应注重加强区域之间、国家之间的交流,有条件的区域可邀请国外督学来华进行指导或组织督学队伍赴国外实地学习。

(五)注重大数据在培训实施中的应用,提升培训工作针对性

欧洲国家督学培训工作十分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通过搭建督学培训系统平台,构建规范的培训方案执行流程,切实提高培训实效。信息化时代,我国督学培训工作在各个阶段均可借助数据分析及预测模拟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在信息处理及综合分析方面的强大优势。首先,可全面录入全体督学的个人基本信息,系统将根据工作要求分析个人所长;结合要执行的督导工作,及时明确所欠缺的知识和技能。这样一方面便于为督学定制个性化的培训方案,另一方面可以在进行实地督导时搭配专业优势,优化团队组成。其次,利用系统平台进行问卷调查,结合座谈访谈等其他形式,可及时了解督学培训需求,使得培训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基于数据分析制定的培训计划能够充分调动督学的学习兴趣,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切实提高培训的成效。再次,系统可起到预警作用,通过全面分析之前各项督导记录以及学校自评文件和各项数据,预测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在培训工作中可进一步引导督学在工作中优化督与导的关系,追求问题化解的高境界,要更多地预见问题、防范于未然,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亡羊补牢”的问题处理方式。最后,系统可收集并整理国际上先进的督导理念和督学培训体系,为培训讲师及督学提供最新的参考资料,确保培训工作的时效性。

(六)完善考核评估管理,确保培训工作有效性

确保培训有效性是前述各项工作的最终目标,欧洲国家贯穿于各个阶段的考核评估制度提高了培训工作的成效。我国可完善培训制度,对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除了简单的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及出勤率等基本信息,更应该重点关注培训的产出,即督学的工作态度、知识、能力和行为等方面的改变,以及整个督学队伍、督导文化等系统层面上的运行效率和提升。可设立督学培训跟踪考核机制,在每一阶段的学习和培训之后必须通过考核才能参与下一阶段的工作。此外,可建立培训工作和个人职业发展之间的联系,探索制定督学晋职晋级、提高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形成督导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可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资助有意愿的督学进一步研修督导评估、管理学等课程,并攻读相关领域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纵观教育国际交流和合作经验,教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学生、教师、学校等个体,还是整个教育体系设计,除了少数被意识形态制约之外,教育的发展是无国界的。教育督导依法进行的趋势下,欧洲各国督学队伍培训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来源|《外国中小学教育》2019年第5期

作者|程蓓(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督导评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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