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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深线】露露身上的“牛虻”:隐藏14年的秘密与密谋者

郝成 等深线 2020-08-23
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谁能将一份秘密,深埋14年?而这个秘密,无时无刻不在伤害着露露。

5年前,在一次尽职调查中,秘密被揭开。现在,持续5年的缠斗,或许迎来了终极对决。

2020年3月,承德露露(000848.SZ)发起诉讼,请求认定其前董事长王宝林、前总经理王秋敏,在19年前秘密签订相关合同无效、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并要求两人赔偿关联交易给承德露露造成的直接损失1.08亿元……

4月初,承德中院决定受理此案。10人的诉讼团队,在长达1年准备后,决定提交500多页证据资料,来还原一罐露露杏仁露的恩怨情仇。

“这个秘密本身的分量,决定了这次诉讼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涉及上市企业秘密协议、关联交易追责第一案。”5月16日,在一次内部研讨后,诉讼牵头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凤武告诉《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

如同牛虻一样,附身于露露身上的那些秘密、受益者,将在接下来诉讼程序中,有望被全面呈现。

不久前,王宝林、王秋敏曾发声明称,就承德露露对其发起的“天价”诉讼,及相关指责,“感到震惊、委屈和无比的愤怒”。但这份声明中,只字未提焦点——那些曾被隐藏14年之久的秘密约定。

“父子”还是“兄弟”?

露露牌杏仁露,是在中国畅销一时的饮品。1999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露露”为驰名商标。著名影视明星许晴,已为其代言17年。

对消费者来说,一杯露露牌杏仁露,是承德露露,还是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生产,并不重要。

但按照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信息,露露南方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由国资企业露露集团占股50.9%、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占股49.1%,注册资本668万元。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系香港注册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林维义、杨小燕夫妇。

根据1997年董事会决议,露露南方公司只能生产露露杏仁露产品,但却不能销售,需要露露集团成立专门的营销公司来销售。

1997年11月,承德露露成立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确定,露露集团将其生产销售露露的资产和业务,以及对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全部注入到承德露露。同时,露露集团公司也承诺,无论是其本身,还是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得再生产、销售杏仁露,以避免出现同业竞争。

从上述关系不难看出,露露南方公司显然从属于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从股权上,可谓系上市公司的“儿子”。作为承德露露的控股子公司,露露南方公司只能接上市公司订单生产,但无权销售。

然而,自2002年脱钩上市公司以来的时间里,露露南方公司不但生产、销售露露牌杏仁露,而且在与承德露露彻底脱钩17年后,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履行17年前秘密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

脱钩,指的是2001年12月27日,由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王宝林授权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那份《备忘录》,以及其后,四方再次签订的《补充备忘录》。

根据其核心内容,彼时露露南方再次神奇回归露露集团,并在后来成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控股85%的子公司,成为承德露露的“兄弟”,如果按照《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约定,甚至凌驾于承德露露之上。

但上述《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从签订直到2015年被发现,始终处于秘密状态。期间,监管部门、独董龚兴隆、股民均曾多次过问,露露南方公司与承德露露究竟是何种关系,但时而得到的回复是没关系,时而说露露南方存在侵权,但因为历史原因,正在解决。

始终,监管部门和公众,未能得到清晰的答案。外界一度盛传,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公司,是露露集团旗下的兄弟公司,但这显然属于以讹传讹。

隐藏长达14年之久的《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则是解答上述疑问的关键。

隐藏14年的“牛虻”

2014年9月,因为承德老厂区要搬迁到上板城工业园,同时建设年产50万吨的生产线(其中包括一条年产5万吨“利乐包(即复合纸)”包装生产线),承德露露决定增发10亿元,聘请中信建投为券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为项目律师。

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发现,露露南方公司拥有马口铁及“利乐包”生产线,且有产品,便随即展开尽职调查。赴露露南方公司调查时,该公司总经理林维义拿出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复印件。

至此,隐藏14年的秘密被揭开。《备忘录》显示,涉及股权事项主要包括:露露集团零对价购买上市公司所持露露南方公司的51%股权,调整持股比例,放弃露露南方公司的国有控股权;待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上市公司回购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份。

涉及品牌、专利则约定:许可露露南方公司使用“露露”9个注册商标,免除前三年使用许可费,3年期满比照露露集团对承德露露的许可费标准计收;许可露露南方公司使用附件约定的杏仁露制作方法等专利技术,许可费照前述标准执行。

针对产销及市场,《备忘录》则约定:对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牌杏仁露的生产销售市场按南北区域分割,长江以南的8个省区为露露南方公司的专属销售区域;“利乐包”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产和在全国市场销售。

不难看出,这份秘密《备忘录》签订之后,承德南方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的控股子公司,且拥有了“利乐包”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的全国垄断权,并在旧有的马口铁包装上,也拥有了巨大专属区域。

而《补充备忘录》则由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承德露露,王宝林授权林维义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

在《备忘录》的约定基础上,增加或调整了以下内容:“露露”商标许可费、专利技术许可费,再增加三年免费期,期满后,按照露露南方公司年度销售额的1%收取;“露露”商标及专利技术专用权发生转让的,受让方许可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使用商标与专利,且应向国家商标局、专利局办理备案登记;露露南方公司有权使用“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

更为直接的是,《补充备忘录》约定:对“利乐包”露露牌杏仁露不限制年生产数量,不经露露南方公司同意,承德露露及其下属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也即,进一步加强了露露南方公司在“利乐包”方面的垄断权。

至此,两份秘密约定,彻底改变了各方关系。“这就像,集团公司是爷爷,悄无声息从上市公司这个儿子手里,拿走了孙子南方公司,又一手把孙子培养壮大,像‘牛虻’一样不断吸血,还成了足以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力量。”相关人士称。

不过,随着秘密协议被揭开,彼时更多情形被还原:签订上述备忘录时,还曾有资金、印鉴、人员等诸多疑问。而且,这两份秘密约定,从未履行任何合规程序——依照上市公司规则及相关章程,本应提交承德露露,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同意,才可以签署的。

隐秘资金、股权腾挪

在发现上述秘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后,2015年5月至年底,承德露露曾分别在郑州、北京、承德三次与露露南方公司协商解决。

承德露露主张,由于上述文件签订完全没有经过内部审批,亦未走合规程序,且自己并不知道其存在,而约定内容又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要求对其予以废止。废止后,可以延长为期5年的委托加工合同。

但承德南方公司不同意废止,提议由上市公司对其进行溢价收购。“对方提出的溢价太高,也没法同意。”知情人称。 

此后,随着调查的深入,秘密约定的股权内容,被证实成为现实: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已经变为露露集团持股15%,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股85%。

大量证据资料显示,在2000年7月和8月,露露南方公司曾两次召开董事会,决定建设两条“利乐包”生产线,并将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但这次增资的双方,不是身为股东的承德露露,而是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企业公司。

注册资本增加额即用于项目投资,2001年2月,露露南方公司的两条利乐包生产线竣工。但露露南方公司给承德露露的借条等证据显示,建设生产线的资金,实际来自于上市公司。

具体路径为:1999年12月,在露露集团干预下,露露南方公司对露露集团的欠款500万元,在缺乏基础交易的条件下,转为对上市公司的借款;2000年8月12日,露露南方公司把对露露集团控制下的露露广州投资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借款,以同一操作方式,转为对上市公司的借款。

也就是说,露露南方公司利用上市公司被挪用的合计2000万元资金,建成了“利乐包”生产线。“可以说,爷爷集团公司利用控制地位,从上市公司这个儿子手里拿走资金,给南方公司,资助孙子对抗儿子。很直接。”

刚投入2000万元建成生产线,接着,露露集团以露露南方公司“净资产已成为负数”为由,未经第三方评估作价,未经承德露露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2001年12月,露露集团公司以零对价“购买”上市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50.9%控股权。

“‘净资产为负数’这个描述太荒唐,刚投入的2000万元建成的生产线,不是固定资产吗?企业负债,不等于市值归零。上市公司被挪用资金而形成的借款,即使根据当时的法规,也是绝对不允许的。”郭凤武称。

2012年9月,露露南方公司以霖霖集团公司(注:露露集团更名后的登记名称)不偿付到期债权为由,申请法院拍卖其15%股权,林维义购买。露露南方公司由此彻底脱离露露集团,成为林维义、杨小燕夫妇100%控股的公司。

知情人称,林维义、杨小燕系早年为露露集团提供马口铁罐(即易拉罐)的供货方。《备忘录》约定露露集团重拾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其实就是露露南方公司与承德露露脱钩的谋局之作。但在早前一些报道中,露露南方公司被描述为不良资产,被承德露露卖了。

公章“穿越”与“毒丸”

如果说《备忘录》是谋局的开篇,《补充备忘录》就是压轴的戏码。王宝林一人代表露露集团、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公司签订《补充备忘录》,签订日期标注为2002年3月28日。

但诡异的是,公章备案表等多份证据显示,露露集团在2004年4月27日,才刻制了带有数字编码的公章,但这个公章,居然出现在2002年3月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上,向过去穿越了两年多。

不难发现,《备忘录》与《补充备忘录》约定的条款实为关联交易,本质,则是承德露露牺牲权益,脱钩后的露露南方公司借此发展壮大。

蹊跷的是,2002年1月至2012年9月露露南方公司“单飞”时段中,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公司一直保持着杏仁露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2016年中期。即,王秋敏卸任承德露露总经理当年。

根据承德露露聘请的第三方会计师审计,在此期间,承德露露向露露南方公司持续订购6类产品,总计148925.07吨。“可以说没有比这更露骨的关联交易,给你钱,零对价把股权让出去,不收取任何宣传推广费,帮你卖产品。”

让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愤怒的是,他们发现,就在签订《备忘录》的第二天,即2001年12月28日,露露集团与深圳市万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投资”)签订协议,转让承德露露26%的国有股份。

无论谈判过程中,还是股权转让协议本身,露露集团均未向万向投资披露《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事项。此后,万向投资则将上述26%股份转给万向三农。2006年2月,露露集团持有的国有股权整体退出,万向三农成为承德露露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万向三农认为,《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约定的关联交易内容,系由王宝林、王秋敏、林维义、杨小燕等人密谋串通形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向露露南方公司输送不当利益,并与上市公司形成大规模同业竞争,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基于此,万向三农以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司关联交易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无效关联交易合同,要求露露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承德露露因关联交易遭受的经济损失1.3亿余元。

起诉书中,万向三农痛述露露集团、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五宗罪”:1.恶意串通,签订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2.长期隐瞒,把关联交易合同当作反制上市公司维权行为的备用“秘制毒丸”;3.恶意分割杏仁露零售市场,非法禁止上市公司生产和销售软包装杏仁露产品;4.故意对监管机构和公众股东散布虚假和重大误导性信息;5.利用委托加工订货合同,侵权实施同业竞争,并试图使之合法化。

5年诉讼迎“终极战”

继万向三农发起诉讼后,2020年3月,承德露露对王宝林、王秋敏操纵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德露露请求法院确认王宝林、王秋敏以公司名义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处置公司股权、处置知识产权、分割市场、限制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渠道的行为,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要求二人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3203亿元。

起诉书称,王宝林作为原告公司董事长,王秋敏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副董事长,恶意违反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则,操纵和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向关联方露露南方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

起诉书更直指露露集团、露露南方公司作为关联交易方,已经把关联交易合同实际用作损害原告利益的“毒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称其迫使承德露露放弃上板城工业园10亿元人民币的增发募投项目的融资计划,要挟原告公司溢价并购露露南方公司。

“王宝林、王秋敏长期隐瞒秘密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长期向公司独立董事、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人披露虚假信息和重大误导性信息。原告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2015年2月从露露南方公司拿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复印件后,直到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仍不向原告公司披露有关事实,试图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起诉书称。

“二被告操纵的关联交易,至少给原告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83203亿元。”起诉状也明确了损失金额。

据了解,4月1日,承德中院已决定受理此案。

与此同时,2020年4月,露露南方公司已经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万向三农提起的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露露南方公司诉称,《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订有特殊背景。其确认曾于霖霖集团发起成立承德露露时,被并入新设立的承德露露,以避免同业竞争、满足上市需求。

露露南方公司称,后来按照露露集团、承德露露共同拟定的产品发展战略,其从瑞典引进利乐包生产线,投入巨资发展软包装产品。由于市场因素,发生巨亏,妨碍了承德露露在股市上再融资。为此,承德露露董事会决定不再持有露露南方公司股权,露露集团公司与承德露露签订合同,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露露集团公司。

“上述合同签订后,多年来一直顺利履行。露露南方公司定的产品多半都是给露露股份公司委托加工,自行安排生产的杏仁露数量不多。”露露南方公司在起诉书中称。

“多年来,露露股份公司针对露露南方公司提起了多个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诉讼。2015年也向承德市双桥区法院提起了《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无效诉讼,但后来撤诉。2018年8月,露露南方公司向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及汕头中院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有效。万向三农集团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据了解,就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有关“商标许可纠纷案”的判决,承德露露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4月14日,广东高院受理该案。

前高管称遭污名化

2020年4月9日,王宝林、王秋敏发布《声明》称,就承德露露对其发起的“天价”诉讼,以及“毫无根据的污名化指责”,“感到震惊、委屈和无比的愤怒”。

《声明》说:“在看待分析具体问题时,不能够离开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体系,以今天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体系去讨论历史,而毫不顾及当时客观背景,就只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如果故意以此误导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就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了。”

“2006年以前,露露品牌属于露露集团所有,承德露露和露露南方两家是‘兄弟’公司关系。但即便如此,我们对待和处理涉及露露南方公司的事情时,也都是站在维护国有企业露露集团利益和维护承德露露上市公司利益角度上。”《声明》称。

《声明》还称,2015年前,承德露露与露露南方公司曾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业务合作关系,也就商标使用权进行了多轮谈判。2015年以后,承德露露对露露南方公司进行了多轮诉讼,后者也进行了反诉,反反复复的诉讼不仅损害了露露品牌,也伤了中小股民、无数消费者、广大职工的心,希望双方能尊重历史、法律,通过谈判,理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人在《声明》中,只字未提《备忘录》或者《补充备忘录》事项。

承德露露透露,起诉王宝林、王秋敏之前,曾向二人发送《董事高管人员责任追诉专函》。
(编辑:孟庆伟 校对:翟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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