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只要情永在,月亮代表我的心”短信可构成性骚扰 | 说法

青小法 上海青浦法院 2022-05-15

从职场性骚扰到校园性骚扰

再到公共场所性骚扰

 性骚扰的问题

现实中真实存在

但又被讳莫如深

今天,青小法就来说说性骚扰这件事儿



典型案例

40岁的贺晶(化名)身材高挑,某酒店从事会计工作。被告L先生是该酒店的执行总经理,49岁。


工作中,L先生多次对贺晶拍肩、捏手,询问私生活情况,多次发送短信骚扰,贺晶为保工作,以沉默、撒谎、换号码等方式表达态度。


但L先生仍常在深夜发送暧昧短信:



聚餐时,L先生趁人多将手伸进贺晶衣服里乱摸。贺晶明确拒绝了骚扰后,工作中屡遭刁难。随后,L先生以公司的名义将贺晶调往外地工作,更换其办公室门锁,不允许她进入公司,命令保安驱逐,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贺晶诉至法院,并提供大量骚扰短信作为证据,请求判令L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L先生以语言、行为的方式对贺晶进行性骚扰,遭到拒绝和反对后,解除了贺晶的劳动关系,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L先生当庭低头致歉,并赔偿7.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该问题多见于企业、高校等单位,地铁站、公交车、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的频发之地。


对于性骚扰

你可能经历过

却不是那么愿意直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

“直视”了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规则。该条第一款对于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赋予受害人以人格权请求权。该条第二款对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进行了确认,但未明确规定其未尽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何认性骚扰?


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侵权责任要件:


❶ 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❷ 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进行违背本人意志的有关性的方面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既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也可以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


❸ 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


❹ 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面对性骚扰,被骚扰者应该怎么做?


第一时间站出来,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❶ 态度强硬且坚决:不要尝试采取忍让、避退、委曲求全的态度,保持情绪平稳冷静。沉默和隐忍可能会被施害者视为默许,性骚扰行为将变本加厉。


❷ 敢于举报:提升司法意识,收集证据,如遇到行为人通过短信、微信等进行性骚扰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充分利用手机等录音、录像功能保留证据,以备诉讼时举证。



❸ 法律保护: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性骚扰的施害人和受害人并没有性别限制,此前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性骚扰的受害者为妇女,《民法典》未对施害人和受害人的性别加以限制是符合社会发展现状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希望受害者不要做“沉默的羔羊”

勇敢地用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尊严与人格!


撰稿 | 朱晶晶
👉 当心!这7种欠款情形,有借条也未必得到法院支持

👉 恋爱期间接吻一次罚款2000;结婚三个月必须离婚……这些协议有效吗 | 说法来了


点赞和在看    

一起对性骚扰SAY NO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