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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开网约车补贴家用,这个法律风险必须知道 | 说法

网约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已成为人们出行常态。网络经济下,很多市民摩拳擦掌,也想利用业余时间用私家车载客补贴家用。


青小法想提醒的是:私家车在没有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网约车载客,除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扣车、罚款外,还面临一个巨大法律风险,即保险公司可能只赔交强险,而拒赔商业险。一起来了解一下本期干货↓↓



裁判规则



1.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张先生诉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投保人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2.擅自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洪某与吴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进行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车主未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第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不得以涉事车辆为非营业车辆但从事营业性运输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魏斌与楚大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投保人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涉事车辆为非营业车辆但从事营业性运输为由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车辆改变车辆用途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为由,主张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有悖于交强险之设立初衷,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01


以非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发生事故不应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以非营运用途投保并运行网约车并不属于《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项下保险人可以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且从《交强险条例》立法本意观察,对受害人的保护除非在受害人故意制造损失时才可排除;即使在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过错(无照上路、醉驾、毒驾等)时,立法仍以保险人需先行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害而后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安排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障。以非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并不涉及交强险赔偿责任排除的两种法定情形,举重以明轻,故此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02


交强险外的商业保险可能遭拒赔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非营业性保险的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增加了车辆的风险,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载客服务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营运车辆的保费更是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已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来源 | 综合自法信平台、商事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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