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三”依据找到了 | 这些习惯会让法官脑洞大开
我国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规定,为民事习惯引入司法实践领域,成为民事法律渊源提供了具体裁判路径。
在我国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民事习惯。它们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是人们通过长期社会实践认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和自发性。今天一起来看看清朝末年、民国初年,曾经流行过的那些民事习惯。
租房多立口头契约
租房多采取口头契约形式,正式立约者极少。支付房租除预付三个月押金外,租金三个月一付,或半年一付。如有违背约定欠租者,房主可立即勒令搬离。福建闽清习惯:业主想要加租需等到腊月年底才能提出。如租户不愿加租,即应搬离,听任房主另行出租。若租期一年未满,租户要求先期搬离,则其一年的租金仍应支付。
借钱不过月
民间俗语“救急不救穷”。百姓遇有紧急事务时,可求助于亲友,但要立下书面借据,该习惯与一般认为亲友借钱不写借据有异。甘肃静宁习惯:如无特殊约定,一个月之内可不计利息;如超过一个月仍无力归还,就需照例支付利息——俗称“借钱不过月”。
正月不讨债
凡所欠债务在年底前没有清偿完毕,在正月初一到十五之间,双方见面不许索讨前债。该习惯可能因经商之人欲在正月讨好彩头,避免全年举债的负面寓意。故债权人大多在除夕之夜前算账讨债,该习惯直至今天仍在浙江沿海一带盛行。
父不问子债,子须偿父债
在父子未分产的情况下,子债须先请人向其父婉商。经其父承认,始能向其父索讨。子债如系因贸易折本或正项用途,经其父承认后可由父亲代偿。若非用于正项,则其父有权不问。
父子虽已分产,父债仍应由子偿还。其父如只有一子,则可向其子索还。如非系一子,则存在儿子不肯认还的情况。湖北巴东县习惯:父债确系分产后所欠者,并不严苛其子偿还。
雇主责任
雇主与雇佣均系口头契约,少有立书面契约。一方要约,一方承诺,契约即行成立。奉天怀德县习惯:如果雇主雇佣时已经明确其岗位为驾车,则雇员无论何时驾车遇有危险,雇主均不负抚恤责任。如果雇佣时岗位系专司杂役,后雇主令其驾车,偶遭危险则雇主应负抚恤责任。
家族间不写“绝卖”二字
在基层民事习惯调查中发现,一般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如系绝卖,在其首尾均注明“杜绝”及“永不回赎”等各种醒目字样。但在江苏等地,家族之间买卖不动产,这样的字眼则绝对隐避,只能写“推并”字样,即民间称为“推并契”。其原因是,以一族之亲,田地移转终属一姓,所以尽量避免“买卖”等字,以示亲善和谐。但实质上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绝卖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
交房:租三典四买半年
实践中存在不少房产出卖后还需一定时间置换、准备的情况。江苏阜宁一带就有延迟交房的习惯,如购买的普通房产,交房期限为房款付清后半年;购买典产交房期限为四个月;购买租赁中的房屋交房期限为三个月。只有期满后,方可向原业主索产管业,俗称“租三典四买半年”。
卖地须四邻到场
买卖土地以四至邻居为证,如果四邻不到场,土地买卖契约就不能成交。因为传统社会土地登记制度尚不完备,相邻关系变动极易产生纠纷。如四邻能够到场,就能减少日后边界及其他权利范围不清的矛盾纠纷。
男子早婚及女大于男习惯
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山东寿光习惯: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已形成该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女子比男子大八九岁者颇为常见。
遗产继承长子优先
为保护家族财产世代相承,不被分散,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清末民初十分普遍。陕西华阴县习惯:分产须为长子提留祀田。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基本原则是分居长子不离开祖房,原有祖屋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屋之说。
民事习惯作为人民群众调节矛盾、化解纠纷的惯常做法,也是民事关系处理规则的积累,它在民间有着巨大的说服力,可被绝大多数的民众所信服、接受。
在民事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促进成文法与民事习惯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应对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影响力的民事法律体系。
本文原载《人民法院报》,部分删节。
撰稿 | 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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