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托,别再说什么民法典可以“定纷止争”了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民法典施行,是几代民法学者的夙愿,是全国人民普大喜奔的好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杆。
那么,从法律上看,一个国家制定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
拿破仑说:我要使我们国家的农民在煤油灯下看到这部法典,知道怎样生活,怎么样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耶林说:一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争取应有的权利时,他就不再是为一己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国家法律秩序而斗争。
这些答案阐释得都挺有道理。
但申研还听一些法律人说,民法典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
这个答案申研就不敢苟同了。
商鞅在《商君书》中写过一个故事:野外有只兔子在飞速奔跑,可能会有一群人去拼命追逐。但菜市场里,摊上挂着的满满全是野兔,即便是盗贼也不敢随便去掠夺。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野外奔跑的兔子,属于无主物,所有权未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先占的方式来取得其所有权;而摊上挂的兔子,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都已明确归摊主所有,故谁去掠夺就会侵犯他人所有权,受到法律制裁。
这便是商鞅所说的:“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法律为各种社会关系定下了“名分”,纷争自然就减少了。
因此,民法典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通过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来止息纠纷,化解矛盾。
再从语法上来看,“定纷止争”的文义解释是锚定纠纷、固定纠纷,止息争议,属于同语反复。这在语法上也解释不通,前后矛盾。而定分止争,则是先确定名分,进而止息纷争,不仅存在递进关系,还符合法治精神。
立法和司法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发挥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确定行为示范,厘定权利义务。
在当今法治建设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裁判者,都不应当忽视法律的“定分”这一核心价值。如果将定纷止争作为司法目标,那非但难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变成“结案了事”。
撰稿 | 申 研
编辑 | 朱晶晶
☝ 万万想不到,这么多人会用错“截止”和“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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