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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事?驾车撞人不自知,离开现场算不算逃逸

杨明华 罗越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随着机动车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也大幅增加。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风险防控手段,亦成为私家车主的普遍选择,但围绕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问题,常常出现争议引发纠纷。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一起车主开车撞人后不知情而离开,保险公司认为其构成逃逸拒绝赔付的车险理赔纠纷。


案情回顾


小陆是名90后,大学毕业就从事房地产行业。为方便工作,家里给他买了辆车并办理了保险。


2017年11月,小陆接到电话匆忙赶去见客户。天气不好,下着小雨,经过的路段也不平整。处理好工作事宜后,小陆开车回家。不料,次日接到警察电话,告知其昨天撞人了。小陆很诧异。


警方对当天事故路段的路况、路面及涉案车辆的痕迹特征等进行核对,确认小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小陆和受害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赔偿对方20万余元。


赔偿后,小陆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庭审交锋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无异议,但小陆系驾车逃逸,属于合同中免赔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原告小陆称,涉案保单系电话投保,其未曾签过投保单,未收到过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事项。且自己当天确实不知道撞人,因此不属于逃逸。


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提供了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证明其免责,但小陆否认投保单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不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将免责条款提供给小陆,并对此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小陆不发生法律效力。


且,即便该条款有效,小陆并未意识到自己撞人,故不存在驾驶员明知自己撞人却未依法采取任何措施驶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偿付十九万余元。



法官提示


在车辆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要仔细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以防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


保险公司亦应尽相关告知和提示义务,保险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存在不少格式条款,对此应充分进行告知与提示,在当场签合同时要出示书面条款,并予以加粗加大等明显标识,并向购买者进行提示,在电话或网络等方式签合同时,亦应予以告知与解释,可通过经同意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若未能证明已尽相关义务,即存在此格式条款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风险。


关于交通事故后逃逸,需结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予以综合评判,若不存在主观故意,则可能无法认定逃逸。


司机在开车时应保持谨慎,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撰稿 | 杨明华 罗 越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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