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工作岗位调整,跳楼式维权能否奏效?| 案说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
能够对员工调岗
是劳资双方都很关心的问题
若采取“跳楼式”过激手段维权
超出法律界限
往往适得其反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不满调岗闹跳楼,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簿公堂的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小陈是佳佳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9年7月,佳佳公司与小陈协商调岗事宜,小陈不同意公司的安排,言语中情绪开始激动,随后前往公司楼顶,站在了楼顶边缘。
此事引起了公司其他员工停产围观,派出所的民警、调解委员会、消防、联防的工作人员均赶赴现场。
佳佳公司以小陈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扰乱社会秩序,对公司的正常运营管理和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解除了与小陈的劳动关系。
小陈不同意佳佳公司的处理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佳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交锋
小陈诉称,因为佳佳公司人员优化,其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不给安排工作,也不让他前往工作区,所以才至公司顶楼的休息区抽烟,并没有跳楼行为。佳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佳佳公司辩称,公司的人员优化不是针对小陈。且即使双方存在劳动纠纷,也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并提供证据证明小陈存在威胁跳楼的行为。小陈的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声誉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存在严重违纪,公司以小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不当。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小陈位于顶楼围栏外边缘位置,且公安案件接报回执单中确认了相关纠纷,调解委员会、消防、联防等人员均有赶赴现场,并引起佳佳公司其他员工的停产围观,可见小陈确是存在以跳楼威胁的情况。
小陈以跳楼威胁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较大影响了被告的生产经营及企业声誉,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佳佳公司因此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该情形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对小陈要求佳佳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何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补偿劳动者?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一)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的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维权的心情再迫切
也需保持理智
合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过激手段不可取
合法诉求通过合法途径表达
切莫有理变违法
主审法官 | 陈希希
撰稿 | 王张蕾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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