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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赔四万 “搞事”?这次真不怪他们

王张蕾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劳动合同是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企业用工不规范现象仍普遍存在,但企业切不可有侥幸心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不规范的相应后果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可据此要求企业赔偿。


近期,上海青浦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企业用工不规范

员工提起劳动仲裁





易公司是一家从事道路货运运输的企业。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易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因经营状况恶化,易公司开始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为了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易公司于2020年3月初开除了3名员工,员工没有拿到相应的离职补偿,甚至连拖欠的工资公司也没有支付。


被开除的员工与易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只能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中,易公司发现自己存在许多用工欠规范的情况,如果不妥善处理,都会存在法律风险,其中一点便是企业用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旦法院认定,易公司与其他员工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他员工可据此要求易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企业试图规避责任

员工坚持维权不妥协





2020年4月,易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合作协议》,并表示不签协议不发工资。


员工小亮于2019年10月进入易公司工作,他觉得这是公司在借此规避法律责任,当场拒签并表示只签劳动合同。


事后,易公司的人事又找到小亮,拿出一份用人单位为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小亮签订,小亮发现合同条款十分苛刻,底薪只是上海市最低工资,严重侵害自身权益,小亮拒绝签字。


双方僵持不下,矛盾加剧,经多次商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亮于2020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易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易公司支付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613元。


因不满仲裁结果,双方均起诉至青浦法院。



了解案情后,案件承办法官基于平衡保护原则,及时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分别谈话了解双方的诉求和难处。


法官向易公司代理人释明法律: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

劝导当事人小亮:

作为劳动者尽量体谅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难处。


承办法官耐心引导双方意识到疫情期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压力。在法官积极引导和协调之下,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易公司再支付小亮27000元。


本来矛盾尖锐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用人单位切勿采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来缓解经营压力,劳动关系双方应树立同心协力、共克时艰的理念,共同应对这次疫情的考验。



原载于《上海法治报》


撰稿 | 王张蕾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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